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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4.0-2010)FARM-1藥劑師註冊申請指南本指南適用於具備下列資格的人士向衛生局提出藥劑師註冊的申請。一、申請資格:根據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五條,具備下列全部條件,得執行藥劑師的專業:1.取得藥劑學學士學位,或具有法律認可的藥劑學專上學歷【註1】;2.具備健康、生理及心理條件執行此項專業者;3.在本地區居住;4.無從事與藥劑專業有抵觸的活動;5.無因違犯公共衛生的罪行而被判罪且判決執行者。二、須遞交的文件:1.藥劑師註冊申請書【註2】;2.藥學學士學位證書之鑑證本(倘若證書無中文、葡文或英文版本,則須遞交由法定認可翻譯部門發出之翻譯本);3.成績單之鑑證本;4.所修讀藥學學士學位課程的科目簡介。倘為兼讀制,須包括全部科目的學分、學時及培養目標的簡介;5.身體及精神健康證明書(澳門公職人員章程附件格式一);6.本地區居留證明文件(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澳門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之鑑證本;7.刑事紀錄證明書;8.履歷;9.一吋半彩色近照兩張;10.申請費用:連印花稅合共澳門幣壹仟壹佰圓正【註3】三、申請地點: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51號華仁中心一樓(藥物事務廳/文件收發組)四、備註:1.藥劑學學士及藥劑學專上學歷認可評審以衛生局於2007年7月2日發出第6/SS/2007號批示(背頁)為標準;2.本指南所述之申請書式樣可到藥物事務廳免費索取或於衛生局網頁()中下載;3.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倘案卷不被批准及歸檔處理時,已繳交的費用將不予發還。"本指南只供參考,一切資料最終以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為準。如有疑問,可於辦公時間內致電85983504向衛生局藥物事務廳稽查暨牌照處查詢。(V.4.0-2010)藥劑師註冊申請書本人謹向衛生局提供以下資料及文件,以申請藥劑師註冊:一、申請人資料姓名(中文)(葡文)性別:出生日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永久性非永久性編號:二、學位資料畢業學校:院系:就讀期間:年月至年月頒授學位名稱:一專業類別:學位學制:全日制兼讀制三、聯絡資料中文住址:葡文住址:住宅電話:流動電話:四、遞交文件藥劑師註冊申請書藥學學士學位證書之鑑證本(倘若證書無中文、葡文或英文版本,則須遞交由法定認可翻譯部門發出之翻譯本)成績單之鑑證本所修讀藥學學士學位課程的科目簡介。倘為兼讀制,須包括全部科目的學分、學時及培養目標的簡介身體及精神健康證明書(澳門公職人員章程附件格式一)本地區居留證明文件(澳門特別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澳門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之鑑證本刑事紀錄證明書履歷一吋半彩色近照兩張申請費用:連印花稅合共澳門幣壹仟壹佰圓正(V.4.0-2010)本人按照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d)項的規定,聲明沒有從事與藥劑師職業有任何抵觸的工作。另外,本人在申請表內所提供的資料及附同的文件全部屬實,並聲明已經閱讀及明白以下《收集個人資料的聲明》。日期:年月日申請人簽署《收集個人資料的聲明》1)閣下在申請表格內所提供的個人和其他有關的資料,是供辦理閣下的藥劑師註冊申請及登記之用。為此目的,藥物事務廳將按照經三月二十五日第20/91/M號法令修改之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及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此等資料。倘若閣下沒有提供齊備及正確的資料,閣下的申請將不獲辦理。2)倘在履行法定義務所需時,有關的資料亦有可能被轉交予警察當局、司法機關及其他有權限的實體。3)閣下有權以書面依法申請查閱、更正或更新閣下所提供的個人和其他有關的資料。
本文标题:药剂师注册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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