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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举行为(一)福特PINTO车案例60年代末,由于日本小型汽车的大量进口,美国汽车正在失去其市场份额。福特汽车公司的总裁LEEIACOCCA需要一款1971年样式的新车来迎接挑战。据报道,他要求福特公司在1971年生产出一款重量不超过2000磅,价格不高过2000美元的汽车。这意味着这一款汽车必须在25个月而不是通常的43个月内完成其设计与生产工作。这一款汽车就是后来的成型车PINl0。由于缩短了生产程序,直至样车生产出来后,PINl0车也没有参加汽车追尾撞击测试。虽然当时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尚未制定汽车追尾相撞时的防撞标准,但福特公司的工程师却知道汽车追尾撞击测试是一道标准的安全程序。该款汽车在成批投产后才参加了汽车追尾撞击测试,但却未能达到标准。这表明它低于同类汽车的工艺制造水准。该车的不合理设计在于它的油箱位置,如果PINTO车以高于20英里的时速向前撞上另一辆车,它的油箱将会被车头保险杠的螺栓刺穿并引发起火,产生爆炸。福特公司对此作了研究并得出结论,如果在油箱与保险杠之间加装一个隔挡装置(成本约是6.65到11美元),那么PINTO车在防止因追尾相撞而产生起火这一方面将与同类型汽车不相上下。但一个为公司进行成本——利润分析的小组就加装隔挡装置所需要的成本与因“意外”事故而死亡或受伤所需花费的诉讼成本进行了评估分析,其结论表明,不加装隔挡装置将比加装隔挡装置更节约成本。结果PINTO车从1971—1978年都没有进行改进。而福特公司既没有将PINTO车在追尾相撞时比其他车危险这一情况告知顾客,也没有将是否加装隔挡装置的选择权交给顾客。仅1976一1977年间,PINTO车就发生了13起严重的迫尾相撞事故,数倍高于同类型车。事故原因查明后,福特公司接连被起诉,损失了大约5000万美2元的巨额诉讼费用,大大超过了在PINT0车上因不加装隔挡装置而舍下的2090万美元,这还不包括福特公司因为此事而在公众中形成的极坏形象。虽然如此,当PINTO车在1978年被工厂收回加装隔挡装置时,它依然保持着良好的销路。俄勒冈州出于安全考虑,在一个公众拍卖会上拍卖了一批PINTO车,该车价格依然达到了每辆1800美元。很明显,让顾客考虑更多的是交通工具的价格因素,而不是安全因素。由于PINTO事件,福特公司遭到了多方的非议,福特公司前行政长官HARLEYCOPP是一名从一开始就批评PINTO车的设计与生产的工程师。他离开了福特公司并发布其批评言论,而他的言论最终被RALPHNADER和其他人采纳。当然,福特公司及其工程师并非想要设计一款不安全的汽车。PINT0车在工艺制造水准上低于同类型车的原因也许是其被缩短的生产程序造成的。但在投产第一年后不对汽车的缺陷进行改进却是企业商业决策的结果。福特人做错了吗?福特人有义务将自己知道但公众不知道的内幕公诸于众吗?如果有,谁来做?为什么要这样做?检举我们知道,法人组织有不被侵犯的权利。这种权利就其本身而言由法人组织所享有,并最终在本质上由管理法人组织的人所享有。然而,组织内部的成员如工程师、装配工人等在道德上不允许作不道德的事,因此他们也许不会参与任何他们知道会产生危害的活动,包括生产对人产生危害的产品。但是如果可能的话,他们是否还有道德上的义务进一步制止危害的产生呢?一般而言,人在力所能及或只付出微小代价的情况下,都有道德上的义务制止将会对人产生严重危害的事。随着所付代价的渐渐增大,履行该义务的可能性渐渐减小。当只有舍弃自己生命才能拯救他人生命时,我们可以不必这样做为拯救他人而舍弃自己生命的行为常常被认为是具有高尚美德的英雄行为。公3司员工在制止该公司作出伤害他人的行为时应尽怎样的义务呢?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并引出了对“检举”这一名词看法。检举的类型检举是一个针对大多数不符合道德观点的行为的术语。有时,它指公司员工向董事会揭发某些员工或领导的不正当行为,如在开账户上作手脚,或进行少量或巨额的偷窃。有时也指学生之间相互讨论他们所看见的考试作弊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检举就是指向特定的人报告那些不正当的行为。因为这种检举行为或针对不正当行为的言论是出现在一个组织或系统的内部,因此称“内部检举”。通常接着发生的事情就将是针对那些不正当行为的调查与处罚。在学校,学生赞同揭发那些在无人监考考试制度下的作弊行为,并将此视为一种义务。但在有人监考考试制度下,检举作弊只是一种可允许学生作的道德行为,但不必强求学生去做。同样的分析也用于工作中。对性骚扰事件的报道有时也指揭发性骚扰者的行为,这常常是因为仅对他们进行口头谴责没有任何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不正当行为的指责就不是针对某个组织或系统,而是针对某个人。相对于会对一部分人或一个组织产生潜在或实际危害的“非个人检举行为”而言,这类检举行为称为“个人检举”。从道德上讲,“个人检举”是可允许做但不强求做的行为,除非事情的某些方面表明一部分人将会立即受到伤害。因为员工有避免受到性骚扰者侵犯的权利,因此在向性骚扰者口头谴责不起作用的情况下.他们应该拥有一定的方式手段揭露性骚扰者的不正当行为。同样,当员工受到暴力侵犯时,也应该有一定的渠道使他们合法的投诉得到受理。个人检举行为常发生在一个组织的内部。但是,当事态过于严重,检举者从组织内部得不到令人满意的答复时,他就不得不将事情告知组织以外的人。只有目光短浅的公司里才会发生对外检举事件,一个管理良好的公司会考虑到4公司及其员工的利益和工作热情,重视内部发生的此类事件。检举有时也指政府工作人员向管理性或调查性机构揭发其所在部门发生的不道德行为。有时它指向立法委员会或新闻媒体报告,诸如费用超额的现象。(前者仍认为是对外检举行为,因为检举者将本系统内的事情告诉了政府的另外一个系统。)有时、检举指政府工作人员向新闻媒体泄露政府的内部情况。我们可以将这种揭发行为称为“政府检举”。政府的内部检举行为不同于私人公司内员工对雇主的检举。政府人员对政府所承担的义务与私人公司员工对雇主所承担的义务有着巨大的差别。因为政府人员是同时作为公民和工作人员与政府发生关系,如果其行为对政府造成危害,受到影响的不仅仅是其所在的特定部门,而是整个政府和国家。法律亦承认这二者的差异。议会专门通过了特殊的法规对某些政府检举行为进行管理和保护。当然,法律只对那些检举政府内部铺张浪费、违法乱纪及贪污腐败现象的行为进行保护,而不会保护那些泄漏国家机密的违法行为。但是,法律只是偶尔发挥其效力,那些检举者往往即便保住了工作,也很难升迁晋级了。无论这些人是何等的爱国。也不会有政府部门认为他们行为应该得到回报和值得他人学习。我们应将讨论范围限制到一种具体、特定的检举方式上,即非政府检举、非个人检举、外部检举。我们应关心的是:(1)由于道德原因,盈利性公司的员工希望生产安全的产品,或其操作方式有所改变,(2)员工公布一些产品及其操作情况的信息,它们由于设计错误、使用劣等材料、违规操作及低于生产工艺标准而产生,(3)这些错误极有可能对公众、对员工、对产品使用者产生严重的伤害。我们应将分析限制在此类揭发行为之内。因为,首先一点,使检举合理化的条件是随着事件情况不同而变化的;其次,财政损失与身体伤害有巨大的差别。一个只增加少量成本(即使增加的总量是巨大的数额)的不道德操作方式5不会对个人产生严重的后果。这种类型的案例的处理方式同可能产生身体伤害案例的处理方式不同。第三,内部检举和个人检举都会给公司带来问题,但这些行为和问题大都被限制在公司内部。而外部检举和非个人检举都是与公众相关的行为,因为此时受到伤害的是公众而非公司。作为典型,我们应该着手分析一系列轮廓清晰的案例,即那些因为公司的操作方式、产品设计、员工行为使产品使用者和无辜旁人受到严重人身伤害,甚至死亡的事件。(许多有名的揭发案例都属于这种情况。)我们必须假定清晰的案例就是指那些因为公司未能改变其产品或操作方式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案例。棘手的案例也许占多数并造成了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比如说,到底多严重才叫“严重”?而一个人怎样才能说清他提供的情况是严重的?我们在此并不讨论这类问题,而是讨论某个具有明显特征并可以让我们了解检举行为中的道德状况的模型,从而能为我们在分析其他复杂案例时提供具体的思路。最后,惟一我们要考虑的导致检举行为的动机应是出于道德动机。那些出于复仇心理或其他原因的检举行为不在我们讨论范围内。法人组织是一个复杂的实体。有时领导不想知道基层人员所遇到的困难,他们希望基层管理部门尽其所能处理好这些困难。另一方面,即使上层领导确实想知道出现的困难,那些基层人员也常常对上级报喜不报忧。有时,基层管理人员希望事情在不必请示上级领导的情况下一帆风顺地进行。比如,当一个生产计划出台后,各个生产环节的员工都知道该计划不能实现。各个阶层的管理者为了获得上级的好评将实际需要的生产日程缩短。由于这种现象在每一阶层都发生,因此导致最终的生产日程都将会被缩短几个月,或至少几个星期。当困难出现在实际生产中时,每一阶层的人员都尽量压缩时间并企图通过“捷径”完成任务,从而使生产日期不必超出总体计划日程。这种“走捷径”的方式包括不改正设计错误,批准生产有毛病的零件等等,即使整个部门从上到下6所有工作人员都知道该产品会给消费者制造麻烦。一个有毛病的部件有时只是对消费者造成一些不便,而有时却会对消费者造成危险。当情况属于后者时,对外检举就属于知情者必须承担的义务。那些有质量问题或使用过一段时间后就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一般都由生产厂家作过类似保质包修的承诺,但当生产厂家宣称产品要在圣诞节前,或新款汽车销售旺季前,或其他既定日期之前投放市场时,他们宁愿让产品在出厂后再收回检修,也不愿让计划超出这一既定日期。当产品的毛病足以产生危险时,其严重性会超出其不便利性。如果产品的毛病有对人产生致命危险的可能,显而易见,该产品应在投放市场前进行改进。如同pinto案例情形一样,一些公司在知道其产品会对人产生生命危险后进行成本——利润分析。在确定了可能死亡的人数和部分死者家属对公司起诉成功公司所需付出的成本之后,公司将此数据同改进产品毛病的成本或者马上改进产品而不是产品投放市场一段时间后再回收进行改进的成本进行比较。此外,除却公司被起诉的成本,他们还对公司可能受到的罚款进行了估算。如果得出来的结论是,立即改进产品的成本大体上超过了诉讼和罚款估计的费用,那么公司将继续该产品的生产。像这样的成本——利润分析给人的第一印象如同一个带有浓厚功利主义色彩的计算。但是功利主义计算会去考虑各方面的后果。进行成本—二利润分析只是从公司的角度考虑问题。我们不得不问,人的生命是否能用金钱来计算?如果一个有缺陷的零件将可能导致50或60个人失去生命,我们还能简单地先计算受到起诉的可能性,再将诉讼费用同改换零件的成本进行计算吗?一个正确的、不失道德的功利主义计算将包括分析产品给消费者带来的不便和可能导致的伤亡人数,并将节约成本同这些因素综合考虑。这个关系不难解决。我们知道人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有道德上的义务使他人免受伤害。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出于道德的考虑,在生命与金钱之间都倾向于挽救生7命。这一现实常常导致出于道德动机的检举行为。很多公司行为导致人们向公众检举其内部的活动。有的公司明知向水源中倾倒带放射性的废物会危害水源周围的人,但他们仍这样做。有的公司信誓旦旦地保证其产品中的毛病已经得到改进,而实际上却没有。在BAYAREARAPIDTRANSIT案例中,三个工程师发现其系统中一个危险的缺陷。但当他们的警告被“有组织地”忽略并被告知要保持沉默时,他们觉得自己在道德上有义务将此危险公诸于众。我们前面提到,检举者在公司中常受到不公的对待。大多数检举者都被解雇。有时,他们遭到所有资方人员排斥。即便没有被解雇,他们也从未被列入升迁名单中,就像被人遗忘了一样。那些想将公司的不良行为公诸于众的人一定非常清楚,他们也许被公司解雇,受同事排斥,为他人所谴责,并成为报复的对象。只有极少数的公司赞扬和升迁这类人。这不奇怪,因为即使检举者作的是符合道德观点的正确行为,他也强迫公司作了不愿意作的事。这对
本文标题:8.检举行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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