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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田野考古工作规程(2008)2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古调查第三章田野考古工作中的文物保护第四章考古发掘单位和领队职责第五章考古发掘第六章发掘资料整理第七章发掘成果刊布第八章发掘资料管理第九章附则附录一、野外作业技术要点(一)遗址测绘(二)考古调查(三)考古发掘二、采集及取样要点(一)要求(二)种类(三)采集方法(四)采集技术(五)采样方法举例(六)考古资料采集和取样的数量三、记录要点(一)田野考古记录的基本要求(二)文字记录要点(三)发掘区测绘记录要点(四)影像记录要点四、库房管理(一)库房管理(二)记录资料汇总与存档五、资料整理要点(一)整理修复3(二)标本入库(三)样品送检(四)建立资料库与电子数据库例表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田野考古工作是考古学研究的基础,也是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手段。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确保田野考古工作符合科学要求,特制订本规程。第二条田野考古工作必须服从文物保护的需要。第三条从事田野考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第二章考古调查第四条考古调查的任务是发现、确认和研究文化遗存,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依据。考古调查应尽量选择避免损伤遗址文化堆积的技术,利用自然科学技术手段进行调查应与实地踏查相结合。遗址的确认以发现原生文化堆积为准,应注意与地点的区分。第五条准备工作1,调查前应对拟调查地区已有考古成果、历史文献、地图、遥感照片,以及地质、环境等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和分析研究。2,根据调查目的制订工作方案,包括调查区域、对象、内容、技术方法、人员组成和经费预算等,并做好物质准备。第六条考古调查的基本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位置、范围与面积、堆积状况、年代与文化面貌、环境、保存现状等。1,测量遗址的地理坐标,并标注在地图上。2,遗址范围与面积依据已暴露文化堆积的位置,并参照地表散见遗物的分布范围确定,必要时适当辅以勘探手5段。3,遗址的文化堆积状况包括埋藏深度、堆积层次和厚度、暴露的遗迹遗物等。可通过直接观察堆积断面,并综合各观察点的情况进行整体推断,必要时可进行勘探。4,有选择地采集暴露在断面上的遗物和拣选地表散落的特征遗物,以了解遗址的年代、文化面貌等。5,调查遗址的现代和古代景观环境。6,评估遗址保存现状,提出文物保护建议。第七条考古勘探考古勘探是考古调查的重要手段之一,提倡各种无损伤探测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勘探结束后,应及时完成考古勘探工作报告。采用钻探手段进行考古勘探时,探孔应按照“错列”的方式布设,不宜过密,探孔应及时回填。已局部暴露的城垣、夯土基址等遗迹应慎用钻探手段。墓葬的钻探一般以探到墓口为宜。第八条考古调查记录考古调查记录应包括文字、测绘和影像三种形式,构成统一的记录体系。1,调查的文字记录包括工作日记、调查记录表、断面记录表、钻探记录表等。2,采集的遗物必须编号记录。3,调查了解的遗址范围、堆积断面位置、重要遗迹现象位置、探孔分布位置以及采集区等都要标注在大比例尺的遗址图上。64,遗址调查中发现的地层断面应测图记录。勘探所获堆积结构、层次、遗迹形状或分布范围等应有图示记录。5,遗址全貌和重要局部应进行摄影。重要的碑刻、题记等应制作拓片,捶拓必须遵守有关规定,确保文物安全。6,调查资料应登记、存档,并录入数据库。7,调查结束后应及时提交调查工作报告和文物保护建议。第三章田野考古工作中的文物保护第九条田野考古工作必须服从遗址保护规划和考古工作计划。第十条考古发掘位置的选择应考虑文物保护的需要。第十一条考古发掘前必须制订文物保护预案、防灾预案和安全预案,并根据考古发掘情况及时调整。重要考古发掘项目必须配备专业文物保护人员。第十二条重要迹象须慎重处置,做好相关记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第十三条遇有重要发现,应及时上报文物行政部门。第四章考古发掘单位和领队职责第十四条考古发掘单位职责1,指定考古发掘项目领队,监督、检查、指导领队工作。2,按规定上报考古发掘申请和汇报,做好跨年度或多次发掘项目的衔接工作。3,负责考古资料的审查、清点、保管和移交。4,采取措施确保工地安全,及时上报安全事故。75,及时上报重要发现。第十五条领队职责考古发掘项目实行领队负责制。1,主持制订发掘方案、文物保护预案,组织各项发掘准备工作。2,按照考古发掘执照许可内容调整发掘方案,主持发掘工作,协调各技术系统的运作,确保各项工作严格遵守本规程。3,及时完成考古发掘工作报告。4,及时上报安全事故。5,及时上报重要发现。第五章考古发掘第十六条考古发掘的测绘1,考古发掘前,应确定三维测绘坐标系统,设置测量基点。坐标系统纵轴一般取正北方向。2,发掘中所有测点数据的采测,必须包括相对于测量基点的三维坐标数据。3,根据遗址坐标系统布设探方,进行编号。第十七条考古发掘的作业方法1,探方(沟)是发掘作业的工作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每个探方(沟)的发掘。2,考古发掘一般采用探方法。探方应留隔梁和关键柱。需要了解遗存堆积层位或结构时,可采用探沟解剖。第十八条考古发掘的原则性要求81,依据土质、土色、包含物及参考其他相关现象区分堆积单位。2,完整把握遗迹单位的边界形态。3,根据地层学原理,依照堆积形成的相反顺序逐一按单位发掘。4,堆积单位是考古发掘的最小作业单位。发掘过程中,应注意把握堆积间的界面。较大或复杂的遗迹现象,应采取分部揭露的方法,如先发掘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处理大面积层状堆积时,应控制各部分的发掘进度,保持一致。5,要注意观察、分析和判断遗迹或遗物间的关系,注意控制和协调工作进度。6,人类活动迹象清楚的活动面是重要的遗迹现象,发掘中应尽量完整揭露,详细观察,多手段记录。7,发掘完毕后,无特殊原因探方(沟)必须回填,并注意生态环境保护。第十九条发掘资料采集1,遗物分人工遗物和自然遗存。人工遗物应全部采集,人类遗骸、动物骨骼一般应全部采集,植物遗存、微植物遗存、贝丘遗址内的软体动物遗骸应进行抽样采集。必要时,遗迹、遗痕也要采集。2,发掘资料的采集要考虑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3,按堆积单位采集遗物,单位归属不清的遗物单独包装。4,重要堆积单位的土除留取分析样品外,应全部过筛收集遗物。5,年代学分析样品、环境样品应按照地层序列采集。96,脆弱易损遗存的采集、遗痕翻模、壁画揭取、地层剖面揭取、重要遗迹的整体起取等工作,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7,所有采集品必须有相应的包装措施和详备的编号记录。8、抽样采集时需记录抽样方式、采样位置和采样方法。第二十条发掘记录1、发掘记录应包括文字、测绘和影像三种形式,构成统一的记录系统。指代单位的符号必须符合相关规范,编号不得重复,给出后不得更改。堆积单位的隶属关系应清楚。2,文字记录包括工地日记、探方日记、遗迹单位总记录、发掘记录表,以及遗迹编号、影像、资料采集和入库等登记表格。3,测绘记录包括发掘区总平、剖面图;探方总平面图、四壁剖面图、各层下开口遗迹平面图;遗迹平、剖面(侧视)图。4,影像记录包括摄影资料、录像资料等,应重视对各种遗迹现象和发掘工作过程的描述。5,资料汇总与存档①单个遗迹单位资料汇总。包括遗迹单位总记录,发掘记录表,遗迹平、剖面(侧视)图、细部结构图,遗物及样品采集记录,各类其他形式的记录。②探方资料汇总。包括探方总记录,探方日记,探方总平面图、四壁剖面图,各层下开口遗迹平面图,单位地层关系系络图,影像、测绘、采样登记表及各类其他形式的记录。③发掘区资料汇总。包括工地总日记,发掘区总平、剖10面图,发掘区地层关系总系络图,影像、测绘及采样记录总表,遗迹编号记录,及各类其他形式的记录。④上述资料统一存档。第二十一条在发掘过程中应建立临时库房,并指定专人对发掘物资、出土文物和记录资料等进行管理。发掘结束后,发掘物资、出土文物和记录资料等应及时清点、核实、移交。第六章发掘资料整理第二十二条发掘资料整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按照一定的技术要求对考古资料进行整理,并建立资料库;同时,运用地层学、类型学方法分析考古资料,确认遗存的相对关系。1,全面核校发掘期间的记录资料。严禁改动原始记录,如原始记录有误,须另纸勘误。2,根据原始记录清点遗物,按单位整理、修复遗物。3,遗物整理的记录有文字、实测绘图(临摹)、影像、拓片等形式。文物标本应制作器物卡片。4,根据需要对发掘取得的人类学标本、动植物遗存、环境样品、文物标本等及时进行分析和检测。5,根据类型学原理检验发掘期间对遗迹单位相互关系的判断。6,按遗迹单位将各种资料整理记录和发掘记录汇总,建立资料库。为便于档案的管理、查询和进一步研究,可建立电子数据库。第七章发掘成果刊布11第二十三条发掘报告1,田野工作结束后应及时编写、发表发掘报告,多年发掘的大型遗址应及时发表阶段性报告。2,考古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全面、系统。3,考古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遗址的自然地理环境、历史沿革、既往工作历史;发掘工作经过和发掘方法;文化堆积与分期;遗迹与遗物;编写者认识;有关专业技术报告等。第二十四条考古发掘单位应创造条件,尽可能使公众了解考古工作成果。第八章发掘资料管理第二十五条发掘资料管理1,文字、测绘、影像和实物等各类资料必须由考古发掘单位负责管理,严防损坏和遗失,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存。2,实物资料应与登记表所列项目相符。文字、测绘、影像等资料应与档案袋、登记册所列项目相符。3,移交和接收各类资料必须履行交接手续,并记录在案。4,所有实物资料的处置,应在考古报告发表之后,由考古发掘单位提出方案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本文标题:田野考古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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