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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指南]第一章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的概念及三者之间的关系一、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的概念绿色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有机食品这一词是从英文OrganicFood直译过来的,其他语言中也有叫生态或生物食品等。有机食品指来自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标准生产加工,并且通过合法的、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二、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三者之间的关系: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都是经质量认证的安全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是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发展的基础,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是在无公害农产品基础上的进一步提高。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都注重生产过程的管理,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侧重对影响产品质量因素的控制,有机食品侧重对影响环境质量因素的控制。三者在目标定位、质量水平、运作方式和认证方法等方面存在不同:1、目标定位:无公害农产品是为了规范农业生产,保障基本安全,满足大众消费;绿色食品是为了提高生产水平,满足更高需求、增强市场竞争力;有机食品则是为了保持良好生态环境,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2、质量水平:无公害农产品达到中国普通农产品质量水平;绿色食品达到发达国家普通食品质量水平;有机食品达到生产国或销售国普通农产品质量水平。3、运作方式:无公害农产品采取政府运作,公益性认证,认证标志、程序、产品目录等由政府统一发布,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相结合;绿色食品采取政府推动、市场运作,质量认证与商标使用权转让相结合;有机食品属于社会化的经营性认证行为,因地制宜、市场运作。4、认证方法: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认证依据标准,强调从土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控制;检查检测并重,注重产品质量。有机食品实行检查员检查制度;在国外通常只进行检查,在国内一般以检查为主,检测为辅,注重生产方式。第二章绿色食品标志的认证和续展绿色食品分为A级绿色食品和AA级绿色食品。我们通常所说的绿色食品一般是指A级绿色食品,其认证工作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AA级绿色食品等同于有机食品,其认证的标准和程序和有机食品相同(详见第五章),由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负责。本章中绿色食品系指A级绿色食品。一、哪些产品可以申请认证绿色食品按国家商标类别划分的第5、29、30、31、32、33类中的大多数产品均可申请认证绿色食品。如第29类中的肉、家禽、水产品、奶及奶制品、食用油脂等;第30类中的食盐、酱油、醋、米、面粉及其它谷物类制品、豆制品、调味用香料等;第31类中的新鲜蔬菜、水果、干果、种籽、活生物等;第32类中的啤酒、矿泉水、水果饮料及果汁、固体饮料等;第33类中的含酒精饮料。新近开发的一些新产品,只要经卫生部以“食”字或“健”字登记的,均可申请认证。经卫生部公告既是药品又是食品的产品,如紫苏、菊花、白果、陈皮、红花等,也可申请认证。按照绿色食品有关标准,暂不受理油炸方便面、火腿肠、叶菜类酱菜(盐渍品)等产品的申请;不受理由转基因原料生产(饲养)加工的产品,如转基因品种的番茄、用转基因大豆加工的色拉油等,转基因豆粕也不能用做饲料。不受理药品、香烟等产品的申请。二、申请人的基本条件申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技术条件;2.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3.加工企业须生产经营一年以上。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作为申请人:(1)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和省绿色食品办公室有经济或其它利益关系的;(2)可能引致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解或不信任的,如批发市场、粮库等;(3)纯属商业经营的企业(如百货大楼、超市等)。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政府行政机构等不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的申请人。三、绿色食品执行的标准绿色食品标准包括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资料使用标准、生产过程标准、产品标准、包装和标签标准、贮藏和运输标准以及其他相关标准,这些标准共同构成一个“从土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控制标准体系。目前绿色食品执行标准是由农业部发布的推荐性行业标准(NY/T)。对于绿色食品生产企业来说,是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已经颁布和执行的绿色食品标准如下:1、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NY/T391-2000)《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评价技术导则》2、生产技术标准(7项)绿色食品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NY/T392-2000)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NY/T393-2000)绿色食品肥料使用准则(NY/T394-2000)绿色食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NY/T471-2001)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NY/T472-2001)绿色食品动物卫生准则(NY/T473-2001)绿色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T755-2003)3、产品质量标准(52项)绿色食品啤酒(NY/T273-2002)绿色食品葡萄酒(NY/T274-2004)绿色食品茶叶(NY/T288-2002)绿色食品咖啡粉(NY/T289-1995)绿色食品玉米(NY/T418-2000)绿色食品大米(NY/T419-2000)绿色食品花生(果、仁)(NY/T420-2000)绿色食品小麦粉(NY/T421-2000)绿色食品白砂糖(NY/T422-2000)绿色食品柑桔(NY/T426-2000)绿色食品哈密瓜(NY/T427-2000)绿色食品黑打瓜籽(NY/T429-2000)绿色食品食用红花籽油(NY/T430-2000)绿色食品番茄酱(NY/T431-2000)绿色食品白酒(NY/T432-2000)绿色食品植物蛋白饮料(NY/T433-2000)绿色食品果汁饮料(NY/T434-2000)绿色食品水果、蔬菜脆片(NY/T435-2000)绿色食品果脯(NY/T436-2000)绿色食品酱腌菜(NY/T437-2000)绿色食品白菜类蔬菜(NY/T654-2002)绿色食品茄果类蔬菜(NY/T655-2002)绿色食品乳制品(NY/T657-2002)绿色食品豆类(NY/T285-2003)绿色食品绿叶类蔬菜(NY/T743-2003)绿色食品葱蒜类蔬菜(NY/T744-2003)绿色食品根菜类蔬菜(NY/T745-2003)绿色食品甘蓝类蔬菜(NY/T746-2003)绿色食品瓜类蔬菜(NY/T747-2003)绿色食品豆类蔬菜(NY/T748-2003)绿色食品食用菌(NY/T749-2003)绿色食品热带、亚热带水果(NY/T750-2003)绿色食品食用植物油(NY/T751-2003)绿色食品蜂产品(NY/T752-2003)绿色食品禽肉(NY/T753-2003)绿色食品蛋与蛋制品(NY/T754-2003)绿色食品虾(NY/T840-2004)绿色食品蟹(NY/T841-2004)绿色食品鱼(NY/T842-2004)绿色食品肉及肉制品(NY/T843-2004)绿色食品温带水果(NY/T844-2004)绿色食品大麦(NY/T891-2004)绿色食品燕麦(NY/T892-2004)绿色食品粟米(NY/T893-2004)绿色食品荞麦(NY/T894-2004)绿色食品高粱(NY/T895-2004)绿色食品黄酒(NY/T897-2004)绿色食品含乳饮料(NY/T898-2004)绿色食品冷冻饮品(NY/T899-2004)绿色食品发酵调味品(NY/T900-2004)绿色食品香辛料(NY/T901-2004)绿色食品瓜子(NY/T902-2004)4、包装标签标准绿色食品包装通用准则(NY/T658-2002)《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5、其他相关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准则(NY/T896-2004)四、绿色食品认证程序1.认证申请1.1申请人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所在省绿色食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办)领取《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有关资料,或从有关网站下载(网站地址见附录二)。1.2申请人填写并向所在省绿办递交《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以下材料:(1)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2)生产操作规程(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3)公司对“基地+农户”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图、基地和农户清单、管理制度)(4)产品执行标准(5)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企业质量管理手册(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2.受理及文审2.1省绿办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登记、编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认证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文审意见通知单》,同时抄送中心认证处。2.2申请认证材料不齐全的,要求申请人收到《文审意见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提交补充材料。2.3申请认证材料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本生长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2.4申请认证材料合格的,执行第3条。3.现场检查、产品抽样3.1省绿办应在《文审意见通知单》中明确现场检查计划,并在计划得到申请人确认后委派2名或2名以上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3.2检查员根据《绿色食品检查员工作手册》(试行)和《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试行)中规定的有关项目进行逐项检查。每位检查员单独填写现场检查表和检查意见。现场检查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绿办递交现场检查评估报告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及有关调查资料。3.3现场检查合格,可以安排产品抽样。凡申请人提供了近一年内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并经检查员确认,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检测项目和质量要求的,免产品抽样检测。3.4现场检查合格,安排产品抽样:3.4.1当时可以抽到适抽产品的,检查员依据《绿色食品产品抽样技术规范》进行产品抽样,并填写《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同时将抽样单抄送中心认证处。特殊产品(如动物性产品等)另行规定。3.4.2当时无适抽产品的,检查员与申请人当场确定抽样计划,同时将抽样计划抄送中心认证处。3.4.3申请人将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和检测费寄送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3.5现场检查不合格,不安排产品抽样。4.环境监测4.1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由检查员在现场检查时同步完成。4.2经调查确认,产地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规定的免测条件,免做环境监测。4.3根据《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经调查确认,必要进行环境监测的,省绿办自收到调查报告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绿色食品定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同时将通知单抄送中心认证处。4.4定点环境监测机构收到通知单后,4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监测报告,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环境监测情况表》,报送中心认证处,同时抄送省绿办。5.产品检测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自收到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检测费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检测报告,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产品检测情况表》,报送中心认证处,同时抄送省绿办。6.认证审核6.1省绿办收到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估报告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将认证申请材料(包括现场检查合格的和不合格的)、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估报告、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及《省绿办绿色食品认证情况表》等材料报送中心认证处。6.2中心认证处收到省绿办报送材料、环境监测报告、产品检测报告及申请人直接寄送的《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基本情况调查表》后,进行登记、编号,在确认收到最后一份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下发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6.3中心认证处组织审查人员及有关专家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结论。6.4审核结论为“有疑问,
本文标题: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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