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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不可再生,健康是第一财富!2020/2/131职业病可以防治,难以治愈。职业卫生是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2020/2/132安全生产无小事,责任重于泰山。2020/2/13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3月24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公布实施。《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2020/2/134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76号令1、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2、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3、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4、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5、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6、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7、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8、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2015年3月23日2020/2/135《八条规定》围绕责任制、工作场所、防护设施、防护用品、警示告知、定期检测、培训教育、健康监护等8个方面对所有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提出了要求,由“八个必须、八个严禁”组成,共225个字。(一)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针对问题:当前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不重视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各管理环节责任不明确,违法违规生产现象屡有发生,针对上述情况,本条规定提出相关要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解读2020/2/136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立急救援预案。”《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解读2020/2/137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解读2020/2/138二、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针对问题:劳动者长期在职业病危害超标工作场所中作业易导致职业病,因此用人单位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设计合理的生产布局,设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进行严格的职业卫生管理,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工作场所环境职业病危害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而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在工艺、技术、装备、材料,、生产布局、防护措施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超标问题比较严重针对这个问题,本条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解读2020/2/139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中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立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解读2020/2/1310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解读2020/2/1311三、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针对问题:排毒除尘等工程防护设施的有效运行是治理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为节约成本,有的用人单位不设置,有的用人单位防护设施不使用不运行,成了摆设,导致工作场所粉尘、化学毒物等危害因素超标,有的甚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本条规定对防护设施的设置及运行提出了要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解读2020/2/1312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解读2020/2/1313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未提供职业病防护措施,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第三项: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解读2020/2/1314四、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针对问题: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是预防职业病的最后一道防线。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或者配发的防护用品质量不合、防护效果差,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甚至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因此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用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解读2020/2/1315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解读2020/2/1316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未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解读2020/2/1317五、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针对问题:进行设置危害告知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尽的法律义务。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是用人单位在其工作场所进行危害告知的具体形式。警示告知能够引起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的重视,提高劳动者的防范意识,进而提升其职业病危害防控能力。当前有一些用人单位存在隐瞒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往往导致劳动者未能按照法规标准要求进行作业或操作。本规定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警示告知提出了要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解读2020/2/1318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设置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解读2020/2/1319《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第十五条规定“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解读2020/2/1320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六项:未接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八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七项:未接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解读2020/2/1321六、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针对问题: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是用人单位掌握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及程度,以及检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措施效果的主要途径。当前一些用人单位没有依法进行定期检测,也有些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串通一气,弄虚作假。本规定对定期检测提出了要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解读2020/2/1322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解读2020/2/1323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四项:未接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解读2020/2/1324七、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针对问题:做好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是帮助劳动者树立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的重要措施,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不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劳动者培训不合格就上岗作业。本条规定对职业卫生培训提出了要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解读2020/2/1325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解读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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