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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商标注册条件政法学院法律系吴玉萍本章内容第一节商标注册的申请人第二节商标本身应具备的条件第一节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一、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二、关于共同申请注册三、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一、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1993年《商标法》第4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1993年《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2001年《商标法》第4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二、关于共同申请注册2001年修订《商标法》增加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三、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前提条件其所属国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按对等原则申请手续办理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不能直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第二节商标本身应具备的条件《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一、商标应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二、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三、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四、不得含有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五、不得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六、不得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七、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一、商标应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必须是可视性标志音响商标、气味商标还未纳入我国保护范围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二、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的独特性,或其可识别性的特点,能识别商品的不同来源。《商标法》第11条第1款明确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构成要素缺乏显著性,但经过长期的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三、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商标法〉第10条明确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四、不得含有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地理标志概念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五、不得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无论是否注册,都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六、不得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已经公告的,经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商标法》第46条,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注销之日起1年内,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被核准。1、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判定2、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1、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判定判断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前提条件,两件或两件以上的商标是否用于“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类似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判定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2、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标相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读音相同属于相同商标商标近似商标的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原则(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2)对商标的整体、商标主要部分进行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七、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他人在先权利外观设计专利权公民肖像权、姓名权著作权厂商字号权原产地名称权等
本文标题:第16章 商标注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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