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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三章 代理法-大学课件
主讲:李红琳•教学重点:1.代理概述2.代理权的设定和终止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教学难点:1.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2.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案例分析•(一)王某与华某(女)于1982年结婚,2006年,夫妇俩想在家乡开饭馆,华某主张租房,而王某则想买房,最后两人决定让刘某先给他们租3间房,如果有价格合适的房再通知他们。刘某得知一家饭馆正好要出卖,价钱也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2/3,于是刘某没有通知王某夫妇就自己垫付20000元钱以王某的名义先买了下来。知道此事后华某坚决反对,认为刘某的行为没有他们授权,应由他自己承担后果;但是王某却同意,并在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钱汇给刘某,委托刘某以他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请问:该合同是否有效,合同能否约束华某?•代理:•是指代理人受本人的委托或法律的规定,代表本人同第三人的订立合同或从事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本人(王某、华某)代理人(刘某)••第三人代理权关系代理行为法律效力归属问题第一节代理法的概述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㈠代理的概念本人代理人相对人(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委托代理权利义务㈡代理的特征代理人以为意思表示为职能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泳衣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或经由间接代理人归属于被代理人二、代理的产生(一)大陆法系法定代理(statutory)不是本人的意思产生的代理权称为法定代理权,具有这种代理权的人称为法定代理人意定代理(voluntary)(授权代理)由本人的意思产生的代理权,这种意思可以是口头方式,也可以是书面方式,也可以向与代理人打交道的第三人表示㈡英美法系明示代理(expressauthority)默示代理(impliedauthority)不容否认的代(agencybyestoppel)客观必需代理(agencyofnecessity)追认代理(agencybyratification)•1.明示的授权•就是由本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他的代理人。可以是口头方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2.默示的授权•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他就要受到该合同的拘束,就像他明示指定了代理人一样。••3.不容否认的代理(表见代理)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善意第三人合理相信某人是其代理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且该第三人已基于这种相信改变了自己的经济地位,他就要受该合同的拘束,而不能事后否认某人是其代理人。4.客观必须的代理权是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另一个人的财产,为了保护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5.追认的代理权如果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者超出了授权的范围而以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这个合同对本人是没有拘束力的。但是,本人可以在事后批准或承认这个合同,这种行动就叫做追认的代理。观念应用:案情简介:A公司授权B公司自波兰购买一批皮货,由于发生了战争,在无法与A联系的情况下,B将该批货物出售,将货款以A的名义存入银行。战争结束后,皮货的价格飚升,A指控B未经授权出售其货物,构成了侵权。问题:B公司是否可以以客观必需代理权进行抗辩?分析提示皮货并不是不易保存的,或者经储存即会大大地降低其原有的价值,因此,泳衣不能认为被告B公司具有客观必需代理权应当赔偿A公司因其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三、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的概念是指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大陆法系的有关规定英美法系的有关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有关规定无权代理能够产生两种法律后果:••大陆法系:非经本人追认,不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无权代理行为发生后,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或拒绝追认的选择权,代理行为处于效力未定状态。•(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被代理人(本人)(无权)代理人(追认权)第三人•(催告权、撤回权)无权代理追认、有效不追认、无效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不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追认——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不追认——不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四、代理关系终止(一)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代理关系(1)本人和代理人同意中止代理关系;(2)与授权代理相关的交易已经完成;(3)本人撤回授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破产、履行不能或代理行为非法(二)代理关系终止的效果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效果代理关系终止后,代理人不得以本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对于第三人的效果代理终止对于第三人是否有效,只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情。•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是否须承担责任,主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该代理人有没有代理权:•(1)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无权代理人就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2)如果第三人明知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无权代理人就不负责任。•第二节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一、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goodfaithandloyalty)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二、本人的义务支付佣金本人不经代理人的介绍,直接从代理人的地区内收到定货单,直接同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时,是否仍须对代理人照付佣金;代理人所介绍的买主日后连续订货时,是否仍须支付佣金。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本人有义务让代理人检查核对其账册第三节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大陆法的区别论普通法的等同论国际代理法统一运动一、大陆法的区别论大陆法上的代理制度建立在把委任(mandate)与授权(authority)严格区别开来的础上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的身份将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直接代理通称为商业代理(agentcommercial)代理人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这个合同就约束本人与第三人间接代理又称为行纪人(commissioner)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但是为了本人的利益fortheaccountoftheprincipal日后他再将合同的权利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移转于本人二、英美法---等同论CASE:Costacev.Forteneye柯斯特思诉福特恩原告:柯斯特思被告:福特恩••福氏令柯氏到英格兰的桑德维奇(地名)从一法国商人那里采购了10吨酒,但未支付货款。•法国商人起诉到法院,得到了令柯氏付款的判决。•由于柯氏没有偿还这批货款的能力,于是被投入监狱。柯氏不服、在伦敦市政厅对其老板福特恩提起诉讼。诉称是福氏派他到桑德维奇买酒,并同意了这批交易。CASE:伦敦市长和市政厅的官员们审理此案后认定,根据商人习惯法和本市的惯例,既然原告买酒是供被告使用,并且完全是为了被告的利益,因而被告必须向法国的货主支付这批货物的货款,并宣布原告无罪释放。CASE:thetheoryofidentity通过他人为的行为视为自己亲自为的行为从整体上发展了代理的完整的概念采取所谓义务标准对第三人来说,究竟是谁应当对该合同承担义务普通法的等同论代理人在订约时已指出本人的姓名(agentfornamedprincipal)代理人在订约时表示有代理关系存在,但没有指出本人的姓名(agentforanunnamedprincipal)代理人在订约时根本不披露有代理关系的存在(undisclosedprincipal)普通法的等同论比较结论区别论强调代理三方关系中的两个不同侧面的区别,即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代理权限的授予可以被视为一种由本人向第三人所作的单方法律行为;且对内部关系的限制并不必然地限制外部关系。与英美法系相比,大陆法系更加强调代理关系对外的一面。因此,第三人有权信赖代理的表象,尽管第三人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代理人事实上没有得到授权、或者被代理人限制了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本人也不得通过对代理人授权的限制来减轻自己的责任。可见,除非援引其他校正性理论,大陆法系的这种外在化思路容易导致过分地保护第三人。比较结论与区别论不同,由于英美法系不强调区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和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等同论将代理人行为等同于被代理人行为。代理人行为产生的结果与被代理人亲自所为相同。因此,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谁和第三人交易并不重要。比较结论等同论与区别论同样有着抽象理论的局限性,那就是无法完全覆盖实践中存在的各种纷繁复杂的代理形式。等同论与区别论相比较具有较强的灵活性,所以与代理实践的冲突程度较小。比较结论四.国际代理统一法在世界经济趋于一体化的历史进程中,两大法系的代理法出现了相互移植、相互融合的趋势。为了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的一体化,规范跨国界的代理活动,减少国别代理法对国际代理活动造成的法律障碍,有关国际组织推出了一些国际代理法律文件,一些国际性学术团体也为代理法的统一作出了有益探讨。1987年的《代理法适用公约》1983年的《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商法律指令》为了协调两大法系有关代理制度的不同立法例、判例和学说而作出的有益尝试。四.国际代理统一法第四节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一、对本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信用担保代理人delcredereagent由政府经营的出口信贷保险机构取代二、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保付代理人(confirmingagent)对跟单信用证加以保兑的保兑银行运输代理人(forwardingagent)保险代理人(insurancebroker)第五节我国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一、我国的代理法律制度第63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从法理上讲,这种代理制度是属于直接代理二、我国的外贸代理制CASE:96年9月,上海L厂向澳洲R公司出口一批全棉浴巾,但L厂本身并不具备外贸经营权,于是双方找到有外贸经营权的上海A公司要求合作,约定由A公司代理出口该批货物。11月初,澳洲R公司与上海A公司签定了进出口合同货到后,R公司认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其经济上的损失,故拒不付款,并要求A公司予以赔偿A公司则认为质量问题与己无关,是由R公司代表在工厂验货,应由厂方与R公司解决,坚持要求R公司依约付款CASE:CASE:97年6月3日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澳大利亚有限公司对货物进行了检验,认为的确存在质量问题,R公司遂向A公司寄发检验报告,并以防止进一步损失为由低价处理了该批货物。随后向A公司提出索赔98年2月,R公司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请仲裁,98年8月,仲裁庭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A公司从这笔业务中非但没有得到任何货款,反成为被申请人的位置,面临R公司经济赔偿的要求。CASE:(一)外贸代理制的主要做法代理出口代理进口(二)外贸代理制中的法律问题《民法通则》有关代理的规定不能完全适用于外贸代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合同法》402条:的规定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合同法》403条:的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合同法》403条:的规定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合同法》403条:的规定案例分析案情简介:1988年香港A公司在巴西购买了545吨高压聚乙烯,同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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