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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管理办法XA050010-20101目的、范围、定义1.1目的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1.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承建的所有工程。1.3定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主要包括七大类工程: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石方开挖工程:3)摸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其他类工程:包括预应力张拉施工、隧道工程施工、桥梁工程施工、特种设备施工、6米深度以上边坡工程、大江大河导流、截流工程、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已通过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项目。。详见建质[2009]87号附件。2专项施工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即在在施工组织(总)设计(或项目管理计划)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2.1专项方案的主要内容2.1.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2.1.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2.1.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2.1.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2.1.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2.1.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2.1.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2.2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批与备案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批(论证)必须在开工前完成。2.2.1专项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达到以下条件的起重吊装(运输)作业也应编制专项方案:a)非机械化吊装单件重量5吨以上;b)非机械化吊装单件重量3吨以上,且吊装高度在20米以上;c)机械化吊装单重20t以上;d)其它难度较大的吊装作业;e)重量20吨以上或体积30立方米以上的设备(部件)运输。2.2.2分公司总工组织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单件重量20吨以上非机械化吊装方案,由公司专业工程师审核,总工程师批准。2.2.3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的审批:(a)公司作为分包商的工程,由我方项目部编制专项方案,报总承包商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审批。(b)公司作为总包商的工程,由分包方提交专项方案,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2.2.4专项方案的备案(a)起重吊装方案、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方案以及分公司认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应报公司总工办备案。(b)开工前必须编制的项目管理计划、关键过程作业指导书、专项方案、一般方案等技术文件名录应完整地在项目过程控制简况表中填报。2.3专家论证对于达到建质[2009]87号附件二范围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各分公司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房屋建设工程的论证,必须约请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专家库专家进行论证;其它工程可通过其他途径约请专家进行论证。所有论证过程均应报请公司派人参与。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2.2条程序审批后,直接报送监理单位。2.3.1参加专家论证会的人员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2.3.2专家组成员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2.3.3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a.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b.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c.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2.3.4专项方案的修订分公司技术部门监督、项目总工组织,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重复前述的内部审批程序,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修改完成后,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3过程控制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并组织安全技术交底。3.1建立危险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前,项目部应就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特点、范围制定和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3.2安全技术交底专项方案编制人或项目总工应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作业人员明确施工特点、方法、危险程度、防护设施要求、安全作业程序、应急预案等内容。3.3现场监督、监测、验收3.3.1项目部应指派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严格执行专项方案。3.3.2对于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沉降、滑移、倾斜、变形等因素聚集风险的,项目部应指派专人进行监测。3.3.3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停止作业,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3.3.4分公司总工应定期组织专项方案实施情况巡查。3.3.5对于按规定需要对专项方案的实施结果进行验收的,项目部应配合监理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经分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程序。3.3.6项目部应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3.3.7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修改后的方案应重新审批(论证)。对于变化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分公司应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3.3.8对于危险性特别重大的的作业工程,分公司工程科应派专人全程监控。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建质[2009]87号)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五、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吊篮脚手架工程。(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它(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五)预应力工程。(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建质[2009]87号)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五、拆除、爆破工程(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六、其它(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本文标题: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与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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