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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卫生监管体系2014年9月贵阳一、我国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一)、建国初期----2003年我国的职业卫生管理一直沿用至今是苏联模式,由卫生部统一负责管理(二)、2003年以后职业卫生的管理由卫生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进行管理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2003〕15号)卫生部、国家安监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一、卫生部门职责(一)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二)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三)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四)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二、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一)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二)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三)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四)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上述内容负责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三、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伤保险、职业病人伤残待遇、有毒有害津贴的发放等四、项目立项审批部门(经委、发改委等)负责建设项目立项审核备案的把关五、工会组织的职责《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立法背景•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突出•人口老龄化与劳动力可持续发展•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多种所有制与发展市场经济•国企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用工制度改革与流动劳动者的形成•加入WTO带来的挑战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职业病防治法立法指导思想明确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权利义务关系–职业病防治义务人——用人单位–健康权益主体——劳动者转变政府职能依法监管、制定规划、组织实施、建立社会保障处理好三类法律关系,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政府与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服务机构)–职业卫生服务提供者与用人单位发挥全社会的作用行业自律、工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职业病防治活动控制最主要、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按照职业病名单实施管理适用于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理论上说,不包括没有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参照执行:其他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本法制定办法职业病防治原理职业病的特点–可预防而难以治疗:从源头控制–人为性:规范用工行为,规范作业行为疾病控制的公共卫生理论–通过法律和教育手段,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实施综合防治策略职业病防治与传染病防治的区别–治理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消除传染源(治疗病人)、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职业病防治原理(续)一级预防:病因预防(群体)–预防、消除危害源头二级预防: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控制(群体)–工作场所定期职业危害评价–健康监护制度三级预防:控制疾病恶化,挽救残存功能(个体)–职业病人的治疗与康复–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职业病防治法目录第一章总则(1--12条)第二章前期预防(13—18条)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19—38条)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39—54条)第五章监督检查(55—61条)第六章法律责任(62—76条)第七章附则(77—79条)用人单位劳动者履行保护健康义务主张健康权利政府监管部门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当事方法律关系前期预防立法意图:控制危害产生源头主要内容–工作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法第十三条条例第十一条:《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危害控制–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一般职业危害与严重职业危害普通职业危害与特殊职业危害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危害,积极治理现有企业危害建设项目业主前期预防(续)建设项目管理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严重的项目三同时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介入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介入政府监管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立法意图–明确劳动工作过程中职业病防治要求–明确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职责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职能机构及人员配备、层层落实责任–职业危害登记申报制度–工作场所危害控制制度工作场所危害监测评价、危害警示标志、危害控制措施–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健康体检规定紧急情况下应急体检规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作业管理制度原材料和设备使用管理、内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对粉尘、放射性、急性职业危害的特别规定–控制职业危害转移的规定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用人单位劳动者义务: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危害评价与管理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危害告知(合同、作用场所、培训教育)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职业病报告义务对患职业病者的救治、安置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未成年工、女工保护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用人单位劳动者权利: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获得职业卫生防护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要求改善工作条件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批评、检举、控告参与民主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法定职业病定义: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在职业活动中产生–接触职业危害–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立法意图–体现保护受害者和职业病患者权益–理顺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与现有医政管理法律法规衔接–与现有职业病待遇规定和社会保障立法相衔接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职业病诊断–诊断机构条件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诊断人员执业医师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劳动者有选择诊断地的权利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诊断原则职业史、危害接触史现场危害调查评价临床表现、实验室辅助检查三人以上集体诊断推定诊断原则–《诊断证明书》诊断医师共同签署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诊断争议鉴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家库诊断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受理鉴定申请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及其专家抽取办法两级鉴定,省级鉴定终结回避原则–用人单位举证责任提供现场危害监测资料提供劳动者健康监护资料–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保障方面的规定–疑似职业病人获得诊断保障–职业病人待遇保障就医、治疗、康复、工作安排经济补偿费用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变更时职业病人的安置–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义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的职权与职责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的行政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自身队伍建设,落实执法责任制法律责任针对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卫生服务机构)–行政法律责任罚种: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责令停止使用、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建、责令关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技术服务资格等等处罚额度最高达到50万元–刑事责任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民事责任承担健康损害赔偿责任针对监管者的法律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分降级、撤职、开除……–刑事责任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渎职罪……增强卫生行政执法的责任意识可能导致卫生行政部门承担违法后果的情形–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事项,予以批准;–发现擅自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不予取缔;–对已取得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批准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不撤销原批准;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发现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不按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虚报、瞒报;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职业卫生配套规章:职业病分类目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职业卫生监督程序······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卫生配套规章: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管理放射事故管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范用人单位规范执法行为规范技术服务标准与技术规范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框架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职业病危害分类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目录作业场所管理作业管理……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鉴定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危害评价职业卫生监测……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接触限值诊断标准检验方法放射卫生防护听力保护规范……事故处理监督程序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总则前期预防生产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现已发布的配套规章和文件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1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49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3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4号)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25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31号令)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200263号文)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卫法监发2002108号文)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职业卫生标准分类强制性标准(全文强制、条文强制)作业条件卫生标准职业接触限值职业病诊断标准放射防护标准防护用品卫生标准推荐性标准标准编号组成:代号顺序号发布年号强制性标准:GBZXXXX-XXXX推荐性标准:GBZ/TXXXX-XXXX例: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4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GBZ/T157-2002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卫生部2002年4月9日发布158项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
本文标题:职业卫生监管体系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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