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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检验基础知识(药品检验方法及数据管理规程)主要内容一、检验人员的职业要求二、药品质量标准三、药典有关概念和规定四、标准物质和化学试剂五、基本检验操作六、误差七、有效数字处理八、原始检验记录书写要求九、实验室安全操作一、检验人员的职业要求1.检验人员应该具有职业素养2.检验人员应该具有相应知识职业素养⑴岗位职业素养检验结果的准确性与真实性是检验人员的生命。严谨、规范与专业是检验人员必备的基本素质。严格执行相关质量标准与操作规程(SOP),是保证检验结果准确性的唯一方法。⑵一般职业素养敬业、进取、协作。相应知识(1)基础知识掌握实验室常用分析用仪器的工作原理、性能特点、维护保养的知识;懂得常用仪器故障原因的初步检查、排除知识;掌握化学试剂的等级标志以及常用化学试剂的性质、使用、贮存知识,了解常用化学试剂的规格、质量对分析测试结果的影响;掌握常用溶液的配制、稀释知识;掌握处理分析工作中“三废”的安全、环保知识,懂得简单事故的处理知识。(2)专业知识了解分析化学基本概念及基础知识,掌握仪器分析基本操作知识及简单工作原理;掌握样品采集、处理及保存的基本知识;掌握所分析项目的意义、控制指标、仪器操作步骤、分析结果的计算方法,了解分析方法产生误差的原因等知识;懂得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换算知识,懂得数字修约、极限数据判定等知识。(3)管理知识了解实验室基本管理知识;了解质量管理有关知识;了解《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GLP)、《计量法》等法规。对药品检验人员的其他要求还要了解药品使用知识及本公司生产剂型工艺流程;还应进行定期的岗位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特殊岗位需要相应管理部门的批准备案。(特种设备)二、药品质量标准药品质量标准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验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遵循的法定依据。经过多年的努力,以《中国药典》和部(局)颁标准为核心的国家药品标准体系已初步建立,药品标准逐步提高,管理工作更加规范。除中药材、中药饮片外,目前已无省市等地方药品标准。《中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是国家监督管理药品质量的法定技术标准。药典5年出版一次,现行药典为2005年版。本版药典分三部出版,一部为中药;二部为化学药;三部为生物制品。各部均由凡例、正文(各论)、附录及索引构成。药典是药品质量标准最低要求,企业标准应至少达到药典标准水平,并不断提升内控标准水平,增强行业内竞争力。1.凡例把一些与标准有关的、共性的、需要明确的问题,以及采用的计量单位、符号与专门术语等,用条文加以规定,以避免在全书中重复说明。2.正文是药典的主要内容,为所收载药品或制剂的质量标准。3.附录附录部分记载了制剂通则、生物制品通则、一般杂质检查方法、一般鉴别试验、有关物理常数测定法、试剂配制法以及色谱法、光谱法等内容。4.索引中文索引(汉语拼音索引)和英文名称索引。要强调的是,凡例和附录均具有和正文一样的法律效力。由于凡例和附录内容描述的问题,以及对其认知和理解众人不一,有时也造成了实际进行药品检验时的困惑,比如HPLC平行结果的计算、无菌样品量多少等等的困惑。中检所《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SOP)》对于检验中具体细节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注意2010版药典对于凡例和附录的修订,提早进行相应的适应工作。局颁、部颁标准(散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之前,药品标准由卫生部负责制订。标准号为WS(卫生)开头,待标准转正后,在WS后加注下标,其中WS1、WS2、WS3分别表示化药、生物制品和中药,并在药品标准末尾加注年份和字母Z,表示该标准已转正及转正时间。标准转正后,原标准即停止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之后,并未废止上述标准号,并在一段时间内沿用了卫生部标准的编号原则。局颁、部颁标准(散标)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SFDA逐渐用新的标准命名原则来取代,但尚未检索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行文通报新的标准命名原则。标准号以YB(药品标准)开头,其中YBH、YBS、YBZ、YBB分别表示化学药品标准,生物制品标准,中药标准和包材标准,标准号没有表示转正的标记。目前,SFDA在药品再注册的过程中,逐步用YB标准取代原先的WS标准。局颁、部颁标准(举例)标准的编码形式多样,如WS-775(X-620)-2001,WS3-370(Z-049)-2003(Z),WS-10001-(HD-0093)-2002,YBH01032006等;逐渐建立起YBH(化学药品)、YBZ(中药)、YBS(生物药品)、YBB(药包材)等国标体系。三、药典有关概念和规定一、试验温度水浴温度除另有规定外,均指98~100℃;热水系指70~80℃;微温或温水系指40~50℃;室温系指10~30℃;冷水系指2~10℃;冰浴系指约0℃;放冷系指放冷至室温。二、取样量的准确度1.试验中供试品与试药等“称量”或“量取”的量,均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其精确度可根据数值的有效数位来确定,如称取“0.1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0.06~0.14g;称取“2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1.5~2.5g;称取“2.0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1.95~2.05g;称取“2.00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1.995~2.005g。2.“称定”系指称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百分之一。称定1g可用百分之一天平。3.“精密称定”系指称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千分之一。精密称定0.1g可用万分之一天平。4.“量取”系指可用量筒或按照量取体积的有效位数选用量具。量取5ml可用5或者10ml量筒,5.0ml可用5ml可用5或者10ml刻度吸管。5.“精密量取”系指量取体积的准确度应符合国家标准中对该体积移液管的精密度要求。精密量取15ml溶液应用15ml校正合格的移液管。6.取用量为“约”若干时,系指取用量不得超过规定量的±10%。取供试品约2克,指称量允许范围为1.8~2.2g之间。三、有关试验规定1.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干燥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后各次称重均应在规定条件下继续干燥1小时后进行;炽灼至恒重的第二次称重应在继续炽灼30分钟后进行。(转移、开启)2.试验中规定“按干燥品(或无水物,或无溶剂)计算”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取未经干燥(或未去水,或未去溶剂)的供试品进行试验,并将计算中的取用量按检查项下测得的干燥失重(或水分,或溶剂)扣除。3.试验中的“空白试验”,系指在不加供试品或以等量溶剂替代供试液的情况下,按同法操作所得的结果;含量测定中的“并将滴定的结果用空白试验校正”,系指按供试品所耗滴定液的量(ml)与空白试验中所耗滴定液量(ml)之差进行计算。4.试验时的温度,未注明者,系指在室温下进行;温度高低对试验结果有显著影响者,除另有规定外(比如旋光度20℃),应以25℃±2℃为准。(温度范围这样写17~28℃)5.试验用水,除另有规定外,均系指纯化水。采用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超滤法等非热处理制备的纯化水,一般又称去离子水。采用特殊设计的蒸馏器用蒸馏法制备的纯化水,一般又称蒸馏水。纯化水可作为配制普通药物制剂用的溶剂或试验用水,不得用于注射剂的配制。GB/T6682-2008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分为:一级水(HPLC)、二级水(无机痕量分析)和三级水(一般化学分析)。酸碱度检查所用的水,均系指新沸并放冷至室温的水。(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药用水)6.使用乙醇如未指明浓度,系指95%的乙醇。7.酸碱性试验时,如未指明用何种指示剂,均系指石蕊试纸。8.液体的滴,系在20℃时,以1.0ml水为20滴进行换算。9.本版药典使用的滴定液和试液的浓度,以mol/L(摩尔/升)表示者,其浓度要求精密标定的滴定液用“XXX滴定液(YYYmol/L)”表示;作其他用途不需精密标定其浓度时,用“YYYmol/LXXX溶液”表示,以示区别。10.限度(1)标准中规定的各种纯度和限度数值以及制剂的重(装)量差异,系包括上限和下限两个数值本身及中间数值。规定的这些数值不论是百分数还是绝对数字,其最后一位数字都是有效位。试验结果在运算过程中,可比规定的有效数字多保留一位数,而后根据有效数字的修约规则进舍至规定有效位。计算所得的最后数值或测定读数值均可按修约规则进舍至规定的有效位,取此数值与标准中规定的限度数值比较,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的限度。(2)原料药的含量(%),除另有注明者外,均按重量计。如规定上限为100%以上时,系指用本药典规定的分析方法测定时可能达到的数值,它为药典规定的限度或允许偏差,并非真实含有量;如未规定上限时,系指不超过101.0%。制剂的含量限度范围,系根据主药含量的多少、测定方法、生产过程和贮存期间可能产生的偏差或变化而制定的,生产中应按标示量100%投料。如已知某一成分在生产或贮存期间含量会降低,生产时可适当增加投料量,以保证在有效期(或使用期限)内含量能符合规定。11.含量测定必须平行测定两份,其精密度结果应在测定方法允许相对偏差限度之内,以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如一份合格,另一份不合格,不得平均计算,应重新测定。(89.6%90.4%)不同分析定量方法规定了不同的相对偏差限度要求,如紫外光谱、液相色谱2%,容量分析0.2%等等。13.药典收载的原料药及制剂,均应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如采用其他方法,应将该方法与规定的方法做比较试验,根据试验结果掌握使用,但在仲裁时仍以药典规定的方法为准。四、标准物质和试剂标准物质定义:具有一种或多种足够均匀和很好确定了的特性值,用以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给材料赋值的材料或物质。标准物质是一种已经充分地确定了其一个或多个特性值的物质或材料。标准物质作为分析测量中的“量具”。标准物质是具有准确量值的测量标准。特点:具有量值准确性。用于计量目的药品标准物质的基本概况药品标准物质是一类与其他领域不同的独特的标准物质。根据测定方法和使用对象不同,可分为生物标准物质和化学标准物质两类。就是常说的标准品和对照品。我国药品标准物质的制备、标定与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要求,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国家标准物质的规划、制备、标定、保藏、和分发工作。中检所的标准物质委员会承担标准物质的技术审查、审定工作。我国药品标准物质的分类生物标准品化学对照品中药化学对照品中药对照药材分类:生物标准品系指采用生物测定方法以国际标准品标定的、或我国自行研制的,用于衡量某一制品效价或毒性的特定物质,其生物活性以国际单位(IU)或以单位(U)或以活性重量单位(μg)表示。它是使所表示的效价或活性单位在不同地点。不同条件下,由不同操作者都能得出相对一致测定结果的实物标准。分类:化学对照品系指专供物理和化学测试时用来与供试药品进行对照的物质,其纯度适合于使用要求并为质量均一的实物样品。分类:中药标准物质1)中药化学对照品:系指国家中药材及中药成方制剂标准中,采用化学方法对某一特定成分鉴别及含量测定时,用来与供试药品进行对照的物质。供含量测定的中药化学对照品应具有确定的量值。2)中药对照药材:系指未经溶剂提取的药材或药材粉末,为国家中药材和中药成方制剂标准中薄层色谱鉴别用的对照物质。化学对照品的贮存和使用(一)有时,化学对照品含有水分和溶剂,此对照品可以按照“按原样(Asis)”进行使用。它们被保存在熔封的安瓶内或有适宜塞子的小瓶内。在某些情况下,该物质可被干燥后再使用。它们被保存在有适宜塞子的小瓶内。化学对照品一般应存放在适宜的低温条件下。化学对照品的贮存和使用(二)我国的标准物质与国际标准物质一样,对于CRS不提供分析证书也不给予有效期。所提供的对照品是符合正文使用要求的,一般建议尽快地使用这些对照品。当安瓿或小瓶被打开以后则内容物的稳定性就不予保证了。已建立的对照品将被定期地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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