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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法规讲解招投标领域相关法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及地方人大国务院部委及地方政府政府部门政府采购法刑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招投标法2主要内容共5章85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投诉与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目录3第一条[立法依据与目的]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一章总则4第三条[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立法法》第10条规定,”被授权机关不得将所授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本条没有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一章总则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一章总则6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限额:第一章总则7第五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电子招标]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一章总则8第六条[禁止干预招投标]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违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第一,非法干涉资格预审。第二,非法干涉招标文件的编制。第三,非法干涉评标。第四,非法干涉中标人的确定。非法干涉行为往往出现在行政监督过程中,或者以行政监督之名,行非法干涉之实。区分两者的关键是抓住“非法”二字,即非法干涉行为一定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第一章总则9(1)非法干涉资格预审行为。要求招标人为特定资格预审申请人“量身定制”资格条件,或者设置歧视或者限制外地企业的资格条件;要求招标人使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特定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要求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2)非法干涉招标文件的编制行为。要求招标文件必须经其批准;除招标文件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外,要求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或者重新划分标段、标包;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写明倾向于特定潜在投标人或者限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强制要求编制标底。第一章总则10(3)非法干涉评标行为。指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无合法理由要求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示意评标委员会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发表倾向性意见,影响评标委员会作出决定;要求评标委员会将标底作为确定中标的决定性因素;(4)非法干涉中标人的确定。通过打招呼、递条子、暗示、授意等方式,要求招标人确定特定的投标人为中标人;要求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按照中标候选人排名次序确定中标人。第一章总则11第七条[招标内容核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本条规定,需要核准招标内容的项目范围,限于需要履行审批和核准程序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包括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分别采用“审批”、“核准”的不同项目管理制度。第二章招标12第八条[邀请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公开和邀请的三项区别:发布招标的信息载体不同;选择的范围不同;审批要求不同)第二章招标13第九条[可以不招标的项目]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二章招标14《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第二章招标15第十条[自行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二章招标16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资格认定主体:按照国务院34号文分工资格认定条件:相关业绩;信用状况;从业人员素质;其他条件第二章招标17第十五条[公告与标准文本]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第二章招标18第十六条[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二章招标19第十七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时间]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第二章招标20第十八条[资格预审主体和依据]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适用条件和权利审查委员会确定合格的潜在投标人)第二章招标21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第二章招标22第二十条[资格后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后审主体: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23第二十一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注意适用条件: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澄清和修改第二章招标24第二十二条[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异议]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1、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包括有意参加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中列名的拟用于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分包人和供应商以及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2、提出异议的条件:异议方认为不符合招投标法规;3、招标人应当在限期内履行对异议作出答复的义务。4、本条对特定情形下提出异议的时间进行了限制。5、答复前暂停下一阶段招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25第二十三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得违法]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本条适用条件:违法或者违法三公原则该条主要规范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防止招标人滥用两次招标失败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第二章招标26第二十四条[标段划分]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利用标段划分的两类违法行为:排斥、规避)本条没有规定是否允许一个投标人在多标段中标,以及招标人可否限制一个中标人中标标段的数量,宜由招标文件约定)第二章招标27第二十五条[投标有效期]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有效期是投标文件保持有效的期限由招标文件约定。有效期的约定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第二章招标28第二十六条[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第二章招标29第二十七条[标底编制]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第二章招标30标底的参考作用主要体现在:1、可以用于发现低于成本报价的参考线索;2、可以用来协助分析发现不平衡、不合理甚至串通的报价;3、能够帮助招标人主动发现
本文标题:招投标法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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