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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关于时效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下)柳经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五、关于时效期间的设定时效制度如同一副“跷跷板”,处于跷跷板两端的是两种对立的利益,二者呈现出此起彼落的形势。而作为跷跷板的“支点”的是时效期间,当时效期间规定的长些,即跷跷板的支点靠近后一种利益时,意味着法律倾向于保护前一种利益;反之,当时效期间规定的短些,也就是跷跷板的支点靠近前一种利益时,意味着法律倾向于保护后一种利益。因此,在时效立法问题上,时效期间的设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时效期间的设定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立法对两种秩序和利益的平衡。(一)消灭时效期间的确定各国民法都将消灭时效期间分为普通消灭时效期间和特殊消灭时效期间。后者适用于特定的案件,前者适用于除了适用特别消灭时效以外的案件。依《法国民法典》的规定,普通消灭时效期间为30年(第2262条),特别消灭时效期间有6个月、1年、2年、5年、10年等(第2270-2277条)。《德国民法典》原规定,普通时效期间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30年(第195条),适用于特定债权请求权的特别时效期间为2年、4年(第196条、第197条)。2001年修改后,将原归入特别时效期间的债权请求权的时效期间纳入普通时效期间,规定为3年(新法第195条),而将关于土地相关请求权和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亲属继承法上的请求权等时效期间归入特别时效期间,前者为10年(新法第196条),后者为30年(新法第197条)。《日本民法典》将债权的消灭时效期间区分为普通和特别两种,前者为10年(第167条第1款),后者为5年、3年、2年、1年(第169-174条);对于债权或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规定其消灭时效期间为20年(第167条第2款)。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请求权的普通时效期间为15年(第125条),关于特定债权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5年或2年(第126、127条)。上述国家或地区民法典关于消灭时效期间的规定虽然相当的复杂,但大致可以说明以下两点:第一,物权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一般都比(多数)债权请求权的时效期间长。法国民法典将物权请求权归入普通消灭时效的范围,时效期间为30年;而有关损害赔偿请求权、工资报酬请求权、租金请求权等债权请求权,其时效期间则为10年、5年、2年、1年甚至仅为6个月。德国民法修改后的规定更为明确,有关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30年,与土地有关的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10年;而关于一般债权尤其合同债权的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3年,其间区别非常明显。在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日本,债权的消灭时效最长为10年,而关于他物权的时效期间为20年,二者区别亦很明显。由此可见,在时效“跷跷板”上,比较而言,关于债权请求权的时效“支点”偏向债务人一端;而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时效“支点”,则偏向物权人一端。也就是说,在对待物权问题上,上述时效期间的安排体现了比债权的保护更大的法律力度。这是因为,物权所反映的是静态的财产归属的秩序,而债权所反映的是动态的财产流转秩序,相比而言,财产的归属问题更具有秩序所特有的确定性和稳定性,法律理应给予更有力的维护。第二,某些合同之债的时效期间比其他债权请求权的时效期间要短。法国民法规定一般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30年,但关于教师授课报酬、酒店费用、医疗费、律师费、工资、房地产租金等特定合同债权,其时效期间为6个月、1年、2年或5年。德国民法原规定一般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30年,但关于商人对非商人提供商品或劳务所产生的货款或费用、运费、酒店费用、租金、工资报酬、医疗费、律师费等特定合同之债请求权,规定了2年的短期时效期间。2001年修订后,虽将一般请求权的时效期间改为3年,但废除了上述关于短期时效的规定,使得适用短期时效的上述债权请求权变为一般债权,仍适用3年的短期时效。日本民法规定一般债权的时效期间为10年,但关于医疗费用、工程报酬、律师费、商人销售产品的货款、短期受雇的报酬、运费、房屋租金、酒店费用等特定合同的债权,其时效期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间为3年、2年或1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一般债权的消灭时效期间为15年,但有关酒店费用、运输费、动产租金、医疗费用、律师会计师公证费、承揽人之报酬等特定合同之债的时效期间则为2年。这是由于上述这些特定的交易活动极为频繁,规定较短的时效期间,有利于促进交易。依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第135条),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第136条);上述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其胜诉权也归于消灭(第137条)。与上述法德日等关于时效的规定,不难发现《民法通则》的规定有着明显的特点:(1)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简单,仅有2年和1年两种时效期间;(2)时效期间短,不论是2年的普通时效期间还是1年的特殊时效期间,比起上述各国民法的规定,都只能说是短期时效;(3)没有区分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与债权请求权的时效期间同为2年;(4)规定人身伤害的赔偿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与保管、租赁等特定合同之债的时效期间同为1年。时效制度的根本意义不在于限制权利本身,而在于维护业已形成的与原有的法律关系对抗的新的秩序。秩序则意味着社会关系的某种确定性和稳定性。因此,只有当权利人不行使的事实持续经过较长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期间时,才使得由此形成的社会关系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民法通则》规定2年或1年的期间,明显偏短,而过短的时效期间对于请求权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也是不公平的。尤其是,当财物被他人不法占有时,所有权人超过2年的时效期间未行使请求权即丧失请求返还的权利,而不法占有人则可因时效获得对占有物的利益,显然有失公正。在人身遭受侵害时,受害人如未能在1年的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保护的权利,加害人则得以免除负担,亦有违公平和正义。民法草案在时效期间的设定问题上,已经注意到《民法通则》现有规定的不合理性。草案总则编第99条将普通时效期间延长为3年,并将身体受到伤害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从1年期时效中排除出去。然而,总体上看,草案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设定并没有消除《民法通则》的缺失。笔者认为,应当根据不同的请求权,规定不同的时效期间。具体建议如下:(1)一般消灭时效期间设定为5年,适用于一般请求权;(2)关于旅游费、酒店费用、运费、租金、医疗费、咨询服务、短期劳动报酬以及律师会计师公证费等特定合同之债的请求权,建议规定更短的时效期间,如2年;(3)关于物权请求权,应当规定较长的时效期间,建议设定为15年,采取我国台湾地区的成例。(二)取得时效的期间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各国民法典关于取得时效期间的规定各不相同。《德国民法典》规定,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时效期间为10年(第937条),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取得时效期间为30年(第900条)。《日本民法典》规定,一般物的所有权的取得时效期间为20年;如占有他人不动产自始系善意且无过失的,取得时效期间为10年(第162条);其他财产权的取得时效期间为20年(第163条)。《俄罗斯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取得时效期间为15年,动产的取得时效期间为5年(第234条)。《泰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取得时效期间为10年,动产的取得时效期间为5年(第1382条)。依《墨西哥民法典》第1153条和第1154条规定,占有人系善意的,取得动产所有权的时效期间为3年,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时效期间为5年;但暴力占有他人财物的,动产和不动产的取得时效期间则分别为该暴力停止后5年和10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时效期间为5年(第768条),未登记之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时效期间为20年(第769条),但占有不动产之始善意且无过失的,时效期间为10年(第770条)。上述关于取得时效期间的规定,大致说明了以下两点:第一,取得时效期间因动产或不动产有别,一般说来,不动产的取得时效期间比动产的取得时效期间要长些。第二,取得时效期间因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不同而有别,占有人占有他人财物之初善意且无过失的,时效期间则短些。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在取得时效期间的设定问题上,也应考虑上述两点。首先,一般说来,动产的使用价值和不动产的使用价值不同,不动产的使用寿命长,而动产的使用寿命则短些。设立取得时效制度的目的是维护他人占有财物的秩序,确保物尽其用,但同时也要考虑平衡所有人和占有人的利益。对于动产,取得时效期间设定得短些,而对于不动产,取得时效期间设定得长些,正是基于对不同类型物的使用价值和平衡所有人与占有人之利益的考虑。其次,在平衡所有人和占有人的利益时,考虑占有人占有所有人的财物的主观因素,也是合理的。对于占有人占有他人财物之时是否善意和有无过失,法律自应有不同的态度。此外,在取得时效期间的设定上,还应注意与消灭时效期间的协调问题,尽可能避免出现法律效力上的不和谐现象。在物权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的场合,如果消灭时效期间与取得时效期间等同或者消灭时效期间比取得时效期间长,在消灭时效完成之时或之前,占有人就可依时效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原所有人的权利自然随之消灭,因此就不会产生物之所有权名实不符的情形。但是,如果消灭时效期间短于取得时效期间,则会发生物之所有权名实不符的现象。因为消灭时效完成后,所有人即丧失返还请求权,然而占有人由于取得时效期间未届满并未能取得所有权。这就导致了所有人一方享有所有权但有名无实,而占有人一方虽无所有权之“名”但却有所有权之“实”的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协调现象。虽说在物权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的场合,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所有权名实不符的“虚化”现象,但如能够避免仍应尽可能避免。鉴于上述考虑,笔者建议,民法典可对关于取得时效期间做如下规定:动产的取得时效期间为5年,不动产的取得时效期间为15年;占有人占有之始善意且无过失的,不动产的取得时效期间为10年。六、关于时效期间的计算(一)起算⒈消灭时效的起算各国民法典关于消灭时效期间的起算都有特别规定,且其规则远比取得时效期间的起算要复杂得多。消灭时效的基础是请求权不行使的状态,因此只有存在权利人享有请求权而怠于行使的事实,方可适用消灭时效;也只有在具备这种事实状态时,时效期间才开始计算。权利人怠于行使请求权的事实状态须符合以下条件:(1)有请求权存在。消灭时效的对象是请求权,如无请求权,即无适用消灭时效之必要。(2)权利人能够行使权利。只有在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时,法律才使其承担怠于行使权利的不利后果;如权利人因客观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法律自不能使其承担该不利后果。(3)权利人怠于行使请求权,如权利人积极行使请求权,也无适用时效之必要。上述三点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仅是确定消灭时效起算规则的基础,而且是确定消灭时效中止、中断规则的基础。请求权形式多样,其时效期间起算也各有不同。(1)请求权的内容可分为以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作为)的请求权和以请求相对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不作为)的请求权。前者的时效应自请求权可行使时起计算,后者则应以义务人为该行为之时起计算。(2)关于合同之债请求权,有约定履行期限的,时效期间应从债务到期时起计算;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时效期间应从债权成立时起计算。(3)关于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损害发生及赔偿义务人之时起计算。(4)关于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和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时效期间应从不当得利之债或无因管理之债成立时起计算。(5)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时效期间应从财物被不法占有或损坏之时起计算。(6)关于单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身份上请求权,时效期间应从请求权成立之
本文标题:关于时效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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