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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企业破产法教学内容第一节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破产申请的与受理第三节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第四节重整与和解第五节破产宣告第六节破产的实体规定第七节破产责任破产的概念破产”一词,(GoBankrupt)拉丁文原意是失败的意思,现在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它:1、指一种法律现象:债务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这种事实表明债务人经济活动的失败,可引起特定法律关系的发生。2、指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经济活动失败条件下,合理处理债权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和债权人集体与债务人的关系,对债务人的财产由法院强制管理和变价,使债权依法公平受偿,其余无力偿还的债务则予以免除,从而结束债权债务关系的制度。破产的概念:是指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时,在法院指挥、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的特征1、强制执行:是以司法审判形式而实施的清偿程序。当事人自行实施的清偿无效。2、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进行:是以债务人全部财产对债权人公平清偿的程序。3、是对债务人财产与法律关系的全面清算与执行: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是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情况下运用的偿债程序。通过债务人主体资格的消灭来实现其债务清偿破产法的概念和特征破产法的概念: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协议,进行整顿,清偿债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1、调整范围2、实体法和程序法交叉3、破产法的综合性,全面性我国破产立法概况《企业破产法》是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自1988年11月1日施行。该法只适用全民企业。《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2002年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非法人企业、个体户、农村承包户破产,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破产制度的作用破产制度能在债务人已经破产的现实条件下,尽最大可能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际的保护和一定的实现。破产可使债务人借此摆脱自己无力摆脱的沉重负担,重新起步。通过破产,可使国家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使各生产要素向经济效益好的部门转移,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第二节破产申请和受理债权人债权人会议法院立案管理人债务人和解或重整终结破产程序破产宣告破产清算与分配破产企业注销一、破产申请的提出1、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2、债务人具有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自行申请破产。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申请破产清算。4、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破产申请的受理(一)受理的法律后果:破产程序开始1、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2、T16: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3、T17: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4、T18: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可以由管理人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二)受理程序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此之外,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2、人民法院作出受理裁定后5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十日内上诉。3、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4、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破产申请后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公告。公告中确定债权申报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未申报的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未申报的则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法院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第三节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一、破产管理人T1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一)任职资格:1、法院指定2、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3、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二)管理人的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三)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四)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五)管理人应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的行为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取回;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向法院报告。二、债权人会议1、债权人会议的概念: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的,表达债权人意思的破产机构。是债权人行使破产参与权的场所。2、性质:债权人会议本身不是执行机关,也不是民事活动的权利主体。3、组成: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及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主席一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其优先受偿权的,对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无表决权,但放弃其优先受偿权利者除外;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1、第一次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届满后15日内召开:2、以后会议召集:(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2)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3)债权人委员会(4)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3、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二)债权人会议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三)债权人会议决议规则普通表决:债权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以上通过。且代表无财产担保债权的半数以上。特别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须有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四)债权人委员会1、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成员应当经法院书面决定认可。2、职权:(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债权人申请重整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第四节重整与和解一、重整1、重整提出: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2、重整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3、法律后果(1)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3)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4、重整程序终止(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4)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5)重整计划通过,并经法院裁定批准的(不宣告破产)(6)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7)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二、和解和解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之间,就债务企业延期偿还债务、减免偿还债务、进行企业整顿等事项所达成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即可中止破产程序的协议和行为。债权人会议讨论后,经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的债权人通过,和解协议才成立。人民法院认可后,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特点1.破产和解适用于已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并且是以避免破产清算为目的的。2.破产和解的内容一般是延期、分期偿还债务,以及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债务。3.破产和解须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团体之间达成协议。和解的协议草案应由债务人提出,经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达成和解协议。4.破产和解具有具有强制性。即和解协议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该和解协议即对全体债权人有约束力。债务人可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1、和解协议成立前产生的债权人只能按照协议约定接受债务清产,和解协议成立后产生的新债权人不受协议的约束2、债务人只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3、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无效4、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债权人请求法院终结整顿,宣告其破产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五节破产宣告破产宣告是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是破产清算程序的开始。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一)破产宣告的效力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1.对债务人的效力。破产宣告前,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只能称为债务人,在宣告破产后即成为破产人。其财产亦成为破产财产,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2.对债权人的效力。(1)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但应减去未到期之利息;(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由担保物获得清偿,未获清偿的部分可以申报破产债权;(3)无担保的债权人只能依破产清算分配方案获得清偿。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3.对其他人的效力(1)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只
本文标题:第4章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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