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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第一部分协议书建设单位(发包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施工单位(总承包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因建设工程,经招标投标程序确定乙方中标。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甲乙双方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基地面积:建筑规模:建筑面积:承包范围:土建、安装、装饰、室外道路等(报价范围内),其中冷冻设备、电梯、办公室装修、绿化、网络安保属甲方保留分包的项目。承包方式:本工程采取以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的方式由乙方施工总承包。第二条合同工期开工日期:本工程开工日期暂定为2004年12月10日,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竣工日期:2005年8月10日前竣工并交付使用。总日历工期:243个日历天其中:年月日完成基础底板砖浇筑年月日结构封顶年月日完成结构的管道等安装,并交付装饰年月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如因甲方延期发布开工通知,则开工、竣工日期在甲方开工通知的基础上顺延。第三条质量等级100%合格第四条承包合同价款本工程暂定合同价为人民币元(大写:),本工程单价、费率一次包定,工程量按实调整。第五条有关各方的项目责任人1、甲方委派为项目负责人2、乙方委派为项目负责人3、双方认可:监理单位为,总监理工程师为上述各方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方授权之职责并按本合同约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职责。第六条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条款;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询标回复;4.招标文件;5.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6、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7、工程量清单;8、工程报价或预算书;9、其他有关附件。第七条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两份,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甲方:乙方:注册地址: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编:邮编: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第一条词语定义1.1甲方:1.2乙方:1.3本工程:1.4本合同:指甲乙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1.5甲方代表:指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甲方代表人。1.6乙方代表:指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乙方代表人。1.7设计单位:指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承担本工程设计工作的设计单位。1.8工程监理单位:指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承担本工程监理工作的工程监理单位。1.9审价单位:指甲方委托并已被乙方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承担本工程造价审核工作的单位。1.10总监理工程师:指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监理总负责人。1.11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总站及其所属的各专业站。1.12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指上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1.13工程安全监督部门:指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1.14合同价款:指按协议书和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承建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1.15图纸:指由建筑设计研究院提供的,经监理总工程师及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6施工现场:指经甲方和工程监理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片面图划定,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通道)。1.17临时工程:指在工程施工、维修过程真或与施工、维修有关而需要的各种临时工程。1.18施工机械设备:指在工程施工、维修过程中与施工、维修有关而需要的任何性质的机械设备或其他物品。1.19批准:指以书面形式批准的,包括对先行口头批准所做的随后书面确认。1.20书面形式:指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制、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报告、报表、函件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本合同所有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合同条款及所有附件;(3)协商变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纪要、协议;(4)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5)招标文件、投标书、询标回复及中标通知书;(6)图纸;(7)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8)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及造价调整的有关规定;(9)规范、标准及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2.2如上述文件出现含混不清或不相一致,在不影响施工进度前提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按第三十条之规定解决。第三条使用的文字、标准及适用法律3.1本合同使用汉语。3.2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的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3.3施工中适用的标准均为国家标准或上海市地方有关标准。工程中所需标准规范由乙方自行准备,费用由乙方自理。国家和地方政府若颁布新规范时,按新规定执行,所需新的标准规范也由乙方自费办理。第四条:图纸4.1甲方在乙方正式进行每一分阶段工程施工前20天,分基础工程、结构工程和装饰工程三阶段向乙方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完整的施工图。4.2甲方向乙方提供土建施工图15套,安装施工图12套,地质资料1套。乙方在工程竣工后60天内,向甲方提供竣工图3套,其费用按设计费的4%计取。4.3乙方在收到4.1款所列各部分图纸后7天内,由甲方组织收到部分图纸会审。图纸会审需要通知涉及单位参加的,由甲方负责通知。第五条甲方代表与总监理工程师5.1甲方代表:甲方委派先生为甲方驻工地代表。甲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5.2甲方同时委托为本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负责和监督合同的履行,对本工程进度、质量、投资控制以及合同、信息、资料进行监督、协调和管理。甲方委托监理单位的监理职权在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明确。5.3乙方接受监理单位按建设监理合同规定进行的监督管理。甲方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建设监理合同为本合同附件。5.4经甲方同意,监理单位委派先生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并可以代表监理单位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具体职责。5.5有关甲方的指令、通知在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有效。但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的任何义务。5.6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委派人员如有权签证,则需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以书面通知乙方明确其权限和范围。5.7下列事项须经由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分别盖公章后生效:(1)确认乙方提出顺延工期达3天以上的签证;(2)对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无法继续施工的处置;(3)提出对乙方已隐蔽工程的再检查要求;(4)设计修改变更等签证中价款超过五万元的确认;(5)工程预算定额缺项,无法套用项目的签证确认;(6)要求乙方暂停施工超过8小时;(7)工程竣工验收及甩项验收的报告确认;(8)工程最终造价的确认;(9)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决定;(10)撤换乙方代表。5.8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委派人员的撤回须由甲方以及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通知,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继任的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委派人员,应承认和承担前任的承诺及职责。第六条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6.1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或委派人员的指令通知由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于48小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的指令应予执行。乙方认为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要求乙方立即执行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6.2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义务,否则乙方可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6.3合同履行中,如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或义务争议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作出公正的处理。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甲乙双方应尊重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可先执行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然后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请协调处理。第七条乙方代表7.1乙方委派先生担任本工程乙方代表。乙方代表代表乙方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乙方代表及其他经甲方认可的本项目乙方管理人员名单(包括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预算员、材料员、施工员、安全员等)作为本合同附件,其组成人员在本工程实施工程中应坚守岗位,不得另行承担其他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否则视为乙方违约。7.2乙方的要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7.3乙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该类人员应为负责工程管理的人员,承担乙方代表的部分权利和职责。委派人员如有权签证,则需乙方代表的书面通知明确其权限和范围。7.4乙方代表以及在职权范围内委派人员(本工程项目乙方管理人员)的撤回,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撤回乙方代表及其他管理人员则视为乙方违约。7.5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和依据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项目施工。遇紧急情况且无法和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联系并必须立即作出处置时,乙方代表可采取保证工程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送交报告。甲乙双方的任何乙方对产生紧急情况负有责任的,应由责任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7.6如遇乙方代表易人的情形,乙方应于易人前7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任继续承担前任的责任,不得更改前人承担的书面承诺。第八条:甲方工作8.1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及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设施和邻近建筑物的保护,并承担相应的有关费用。8.2办理施工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临近用地,占路交通的申报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8.3将施工所需电、水、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引接到商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需要。电讯通话费用由乙方承担。8.4确定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并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8.5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组织设计单位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审定乙方施工方案。8.6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有关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第九条:乙方工作9.1乙方组成本工程项目经理部,进行现场组织协调和工程质量、进度控制、安全文明施工,并定期召开工程协调会和参加甲方及监理单位组织召开的工程例会。乙方代表即本项目经理部经理在现场直接负责组织施工并履行本合同。9.2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提供各分部施工图纸的施工预算和施工组织设计。按时参加甲方和监理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并有责任提出对设计错误的纠正意见。9.3开工前,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提供已有图纸部分的工程预算、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及分阶段进度计划、用水用电计划等书面资料或文件,施工过程中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提供有关统计报表、计划进度和实际进度比较报表、工程事故报告及竣工通知书等书面资料或文件。9.4乙方应精心组织工程施工与维修,提供一切劳务、材料设备(甲供料设备除外)、施工机械设备及所需要的其他临时或永久性物品。9.5根据工程需要,安排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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