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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四年七月新版环境保护法解读中国石油勘探与生产分公司PetrochinaExploration&ProductionCompany•王占生•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HSE新技术推广中心•Tel:010-8016996613581832771•Email:wangzs@cnpc.com.cn《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版《环境保护法》与旧版环境保护法有何不同?有哪些值得关注的要点?对油气田环境保护工作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一、新版环境保护法主要内容二、新版环境保护法的变化三、油气田存在的问题四、对策建议一、新版环境保护法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12条)•第二章监督管理(15条)•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12条)•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13条)•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6条)•第六章法律责任(11条)•第七章附则(1条)一、新版环境保护法主要内容•完善制度•多元共治•明确职责•经济手段•强化监管(一)完善制度与机制1、生态保护红线(第二十九条)2、排污许可管理(第四十五条)3、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第四十四条)4、政策“环评”与规划环评(第十四、十九条)5、跨界联合防治(第二十条)6、环境承载能力预警(第十八条)7、环境监测(第十七条)8、环境与健康评估研究(第三十九条)一、新版环境保护法主要内容•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条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二)多元共治1、相关部门2、其他组织3、公民义务(第六条)4、公民权利(第五十三条)5、环境公益诉讼(第五十八条)一、新版环境保护法主要内容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三)明确职责•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具体8个方面:改善环境质量——第二十八条加大财政投入——第八条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第九条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置——第三十七条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使用——四十条第二款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第四十七条统筹城乡污染设施建设——第五十一条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第二十七条一、新版环境保护法主要内容•环保部门职责(涉及24条款)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第十三条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五、十六条环保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第十七条现场检查——第二十四条一、新版环境保护法主要内容•环保部门职责(涉及24条款)查封、扣押——第二十五条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第五十三条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第五十四条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第五十九条到第六十三条一、新版环境保护法主要内容•环保部门责任(涉及5条款)上级政府及环保部门监督下级——第六十七条上级环保部门可以直接行政处罚——第六十七条对政府和环保部门相关人员行政问责——第六十八条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一、新版环境保护法主要内容•企业环境保护责任总体:防止或减少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实施清洁生产——第四十条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第四十二条按照排污标准和总量排放——第四十四条安装使用监测设备——第四十二条缴纳排污费——第四十三条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四十七条统筹公布排污信息——第五十五条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第四十二条一、新版环境保护法主要内容•(四)经济手段社会诚信档案(黑名单)——第五十四条生态补偿制度——第三十一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第五十二条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产业和企业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支持企业为改善环境转产、搬迁、关闭——第二十三条环境税第四十三条一、新版环境保护法主要内容(五)强化监管赋予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环境监察机构——第二十四条停建罚款——第六十一条查封扣押——第二十五条按日计罚——第五十九条停业关闭——第六十条行政拘留——第六十三条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一、新版环境保护法主要内容二、新版环境保护法的变化与特点1、环评制度2、生态红线3、查封扣押4、按日计罚5、停产关闭6、公益诉讼7、行政拘留8、信息公开1.环评制度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二、新版环境保护法的变化2.生态红线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第三十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二、新版环境保护法的变化3.查封扣押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二、新版环境保护法的变化4.按日计罚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上不封顶。二、新版环境保护法的变化5.停产关闭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新版环境保护法的变化6.公益诉讼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二、新版环境保护法的变化7.行政拘留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新版环境保护法的变化7.行政拘留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二、新版环境保护法的变化8.信息公开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二、新版环境保护法的变化8.信息公开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五十六条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二、新版环境保护法的变化三、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久拖不验的情况比较严重(长庆、西南、塔里木、煤层气)•二、超标排污的现象依然存在(辽河、青海?、新疆)•三、部分油田采出水回灌的问题(长庆、吉林、新疆、华北)•四、违法排污的现象依然存在(吉林)•五、在自然保护区、水源地打井的问题(吉林、辽河、煤层气、长庆)四、对策建议1、加大新版环境保护法的宣贯力度,组织开展培训,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环保意识。2、组织油气田企业对照新版环境保护法,开展自查自改工作,7月下旬召开研讨会。四、对策建议3、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监管,杜绝未批先建、久拖不验的情况,杜绝在自然保护区、水源地等生态红线内新建工程,已建项目逐步退出。4、加强对油气田企业的环保监管,建设完善油气田环境监督监测体系,重点排污口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勘探与生产公司、总部联网。汇报完毕敬请批评指正!
本文标题:新版环境保护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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