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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美国商业银行近二十年来的经营模式选择和盈利变化作者:赵婧来源:《商业时代》2014年第08期内容摘要:本文从美国银行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选择的角度出发,系统地梳理了美国的商业银行从早期到现在的经营方式的历程,并结合在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网站上搜集到的1995年以来的经营数据和银行年报,分析美国的商业银行自1995年以来在盈利性、成长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变化;最后,在此基础上,简述了中国商业银行从美国的经营模式中得出的经验和教训。关键词:混业经营分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市场主导型的金融系统代表国家之一,美国不仅有着发达的证券市场,银行体系也十分完善;二者相辅相成,彼此存在着竞争而又依赖的关系。美国的证券市场出现较大的问题时,银行业一定会随之发生较大的波动。自二十世纪初以来,美国的商业银行开始其混业经营模式的探索之路,期间虽然因为美国三十年代的经济萧条,使得混业经营模式一度受到业内人士的质疑,并且美国颁布《1933年银行法》,来限制金融体制的不同行业之间的联合业务经营,但随着银行主营业务的变化以及外部竞争的压力等多重因素,银行业最终还是放开了对业务经营范围的限制。在2008年次贷危机之后,即使美国的许多大型商业银行都受到了巨大的打击,但是业内并没有将危机再次归罪于混业经营,而是更多地指向了银行业的监管制度。因此,混业经营模式仍是美国商业银行的主流经营方式。本文简述了美国在二十世纪以来关于业务经营模式的变化历程;并从盈利的角度出发,在FDIC网站上搜集到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下的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数据,从中计算出美国银行业1995年到2012年间盈利情况、成长指标以及安全系数的大概变化趋势。美国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变革之路美国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变化,基本上是遵循以下的变化规律:美国早期自由的混业经营状态—1929-1933年间经济萧条之后的分业经营状态—由分业向混业过渡的状态—全新的全面混业状态。本节也以此为线,分析美国的商业银行所经历的经营模式的改革(见图1)。(一)美国商业银行早期自由混业的经营模式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由于美国政府发行的自由公债(起初就是由商业银行发行)利润可观,燃起了民众对证券投资的热情。在经济进入膨胀期的二十年代里,资本市场扩张极其迅速,公司也改变投资战略,绕过银行而从市场上直接进行融资。在此期间,大型的投资机构,龙源期刊网摩根等,不接受公共存款,针对专门的客户,进行证券承销、买卖,以及发行新股等;而相对小型的金融机构的需求则由一些私人银行提供,如高盛、雷曼兄弟等。私人银行业和投资机构有各自的服务群体,彼此的竞争处于最低点,在市场上“和平共处”。随着银行业的传统存贷款业务出现下滑,为了维持经营利润,商业银行向规则制定者提出扩张自身金融服务业务的范围的请求,而管理部门也放松了有关商业银行进行证券业务承销的严格限制,1927年,麦克菲法案规定,允许州银行参与证券投资业务的买卖(货币管理署认为此项法案并没有决定性作用,因为此时“许多商业银行已经开始参与证券业务,而在货币管理当局看来,这已经是属于公认的银行业务之一”引自1924年货币管理署年报,Pp.12)。在这一时期,没有太多的法律来针对商业银行经营范围进行约束,因此也被公认为是美国的商业银行进行混业经营的自由发展时期。在之后的一段时间,经营证券业务的商业银行数量猛增,并在1929年达到顶峰(见表1)。(二)美国商业银行分业经营时代的来临1929年,随着股票市场的崩溃,人们对银行的信心降到了谷底,经济出现大萧条的局面。随后在1932年3月胡佛总统的授意下,美国派出专人,开始调查有关银行涉足证券市场业务的情况,由投资银行开始,扩展到整个银行系统,主要包括对证券发行机构的信誉调查、证券交易中的投机业务数量、企业避税行为等。调查结果指出,投资业务和普通的借贷业务二者混合,会出现由于某一方经营不善而致使相互影响的局面,而且会引起商业银行的利益冲突问题,最终影响整个金融体制的稳定。这也为后面法案的出台铺平了道路。为了重拾人们对银行体系的信心,1933年6月16日,罗斯福总统签署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后称《1933年银行法》(本章下文将其统称为《1933年银行法》)。该部法律成为美国银行业法律的基石。该法律包括禁止银行参与证券业务,宣布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制度等一系列影响深远的条款,也被认为是银行分业经营的开始,分业经营管理时代全面来临。《1933年银行法》的出台,宣布美国的银行进入了相对稳定发展的时期。(三)银行在分业经营制度的前提下经历的混业经营时代1.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到七十年代之间银行业的模式选择。在《1933年银行法》颁布以后,银行业曾经一度陷入盈利模式过于单一的困局。只是依靠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以及一些公立性质的债券业务等,很大幅度地局限了银行业的收入来源。很多银行开始纷纷寻求新的发展之道。在这种背景下,银行控股公司再次得到快速的发展。与20年代时有大量的银行控股公司成立所不同的是,当时选择建立银行控股公司的主要参与者是联邦银行,它们是为了在当时能够与州银行能够更好地进行竞争;而在1933年后的这次发展,完全是为了规避《1933年银行法》的限制。因此,在法律约束的空白地带,许多商业银行开始成立银行控股公司,进行跨州的金融业务。随后美国政府为了弥补1933年银行法针对银行控股公司管理的某些漏洞,在1956年又出台了《银行控股公司法》,并且指出该法案适用于美国所有商业银行、储蓄银行以及信托公司。法案规定,不允许银行跨州并购新的分行;银行业与商业一定要分离,这么做是为了维护龙源期刊网市场的公平,也是美国银行史上第一次针对非金融机构对银行进行投资做出的明文限制(1933年银行法只是禁止主营业务与投行有关的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进行联合经营,因此严格意义上来说,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案才是真正宣告了商业银行与公司的非银行经营活动之间业务联合的分离)。因此,银行控股公司必须放弃任何非银行业务,而且不能维持或者购买非银行企业的控股权。但是,对于只拥有一家银行的银行控股公司并没有明确的法律限制。1970年,在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的基础上,政府又出台了《银行控股公司修正法案》,来不断地加强对金融行业的监管。该法案填补了1956年法案的空白,实行单一银行制度,不允许控股公司跨州收购银行,除非州政府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规定银行控股公司进行的非银行业务必须与银行有高度的相关性。另外,银行控股公司可以发行商业票据,对存款也免除利息税的征收。在这段时期,银行控股公司得到了迅速的扩张,从1960年底的53家到1972家增长到1677家;在1974年年底达到3462家,控制了5090亿美元的存款;在90年代已经达到了7000多家,占据了整个商业银行资产规模的90%左右(美联储报告,2000.3)。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在二战后也进入了又一个发展高峰。1962年到1964年间,就有超过800家银行通过注册。2.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商业银行的混业模式选择。七十年代之后,随着商业银行开始寻求更广泛的盈利空间,以避免其他金融机构的过度竞争带来的压力,以前对银行的规定所起到的作用也都大打折扣。货币市场的发展,使得管理机构对银行的利率支付限制失去了效力;ATM的发展,也使不能建立分行的规定名存实亡。各州政府开始放松管制,在维护金融体系健康运转的前提下,允许商业银行发展更多的业务,对十九世纪以来一直坚持的关于商业银行不能跨州建立分行以及进行业务扩张的管制也取消了。体制改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允许银行控股公司持有多家银行,但是必须分开经营;允许银行分行之间进行联合与兼并;允许州银行跨州建立分行制度。这一改革也改变了以前银行控股公司不能跨州经营的局面。与此同时,要求银行业进行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1984年,花旗银行就向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提出建立子公司的申请,经营银行合格证券业务。虽然该申请最终没有通过,但是却表明了银行业进行业务转换及扩大的战略考虑;1988年,议会和商业委员会之间就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之间防火墙的取消进行了投票选择,最终没有达成妥协;1991年,由于银行接连不断的倒闭事件,银行救助基金的资本结构急需重组。受此影响,投资银行业务也出现下降趋势。财政部提出,将银行控股公司转化为新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可以经营任何的金融业务,虽然该建议没有被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采纳,但是国会通过了一些保证银行体系稳健和健康发展的法案,为后来的改革奠定了基础;1994年,《黎可—尼尔银行跨州经营与设行效率法案》(Riegle-NealAct)通过,该法案不仅允许州银行设立分支机构,还允许联邦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分行;另外该法案还为大型银行设立了零售存款的上限。这一法案的实施,使得竞争实力较强的银行得到了迅速增长。1995年,货币监理署规定,允许小城镇的国民银行进行保险业务;1996年,JamesLeach曾提出废除《1933年银行法》的提案,虽最终没有实现,但是却提高了银行控股公司在从事证券业务时的利润上限,算是促进银行控股公司发展的又一大动力。在整个金融制度改革之路上,小型银行始终持排斥态度,而大型银行则正好相反。这也从龙源期刊网侧面表明,大型银行的竞争性更强,所以不惧怕制度废除后引起的企业兼并。然而,与同一时期的大多数欧洲国家相比,美国对银行业务的经营范围还是有明显的限制,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仍然存在着“防火墙”机制。(四)美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时代的重新启动1999年11月12号,克林顿总统签署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Gramm-Leach-BlileyAct),宣告了自30年代以来金融业的全面放开,自此开创了美国金融行业的新局面;并且保留了州银行的合理存在,这一切也再一步强调了美国的双重银行管理体制。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出台,宣告了美国的银行业混业经营时代的全面来临。即使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美国的银行机构已经开始利用法律的空白地带在进行着模糊概念的交易业务,各项证券业务也在渐渐地放开(见表2),然而此法案明确地表明了美国对商业银行进行混业经营模式的认可以及支持。自此之后,美国银行业的经营状态开启了一个全新的局面。(五)2008年次贷危机后的美国商业银行在2008年出现较为严重的次贷危机后,美国并没有延续其在应对20世纪30年代经济萧条的做法,将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完全分离开来,而是将重点放在了对金融监管的改革上。因此,美国商业银行的混业模式,也没有因为这次的危机,受到业务限制的影响。即使如此,美国的商业银行在此次的危机中,仍然遭受了巨大的损失。早在200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年报就指出,家庭债务和商业债务在九十年代以来增长十分迅速,1998年的工商业贷款的证券组合业务量达到了十年来的最高值,从而使得商业银行针对公司的贷款质量出现了下滑。从2007年的银行报表可以看出,商业地产贷款和相关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都出现了亏损的现象;与次级抵押贷款相关的业务损失是最高的;而且贷款损失准备金也很高(313亿),这都影响了银行业的盈利水平。全年没有盈利的机构占了11.6%,全年的资产回报率也只有0.86%,是1991年以来的最低值。2008年9月,雷曼兄弟的破产,成为了压垮骆驼身上的最后一根稻草。自此之后,次贷危机肆虐全球各个主要经济体。欧美国家的各大银行,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美国华尔街的五大投行几乎全军覆没,商业银行也是损失惨重。只在2008年,就有20家接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保险的银行宣告破产。然而,美国对待本次金融危机的态度与上世纪30年代的时候已经截然不同:美国不再把罪责归结于商业银行参与证券投资业务而引起的金融动荡中来。从FDIC的银行业经营报告来看,在2007年和2008年间,没有一家巨型银行出现破产的情况,大型银行(资产破产的数量在2008年有5家,但是生产数量要少于同期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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