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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解读广东省水利厅2014年12月26日解读的主要内容一、《办法》的立法背景二、修订《办法》的主要思路和目标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四、贯彻实施《办法》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一、《办法》的立法背景1988年《水法》颁布后,省人大于1991年颁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2年《水法》修订后,省人大于同年出台《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两部配套法规为我省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实法制支撑。一是适应上位法规定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水法》修订后,原《办法》的部分内容不符合新《水法》的规定。原《条例》与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二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需要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和《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明确要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需要把制度法制化。三是贯彻中央新的治水方略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略。需要把中央治水方略法制化。四是解决当前我省水资源管理和水利建设管理突出问题的需要水利规划制度不健全,规划体系不完整、水利规划与相关规划之间的协调与衔接不顺。水资源管理亟待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的体制机制有待完善。水利建设管理与涉水建设项目管理有待加强。二、修订的主要思路和目标总的目的是制定出符合我省实际、具有地方特色、针对性、操作性和指导性较强的地方法规1.修订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2.把中央治水思路、方针政策法制化3.完善水资源管理制度,丰富治水管水兴水内涵二、修订的主要思路和目标4.改革审批制度,减少行政许可事项5.除结构完整需要外,不重复上位法规定6.维持现有管理体制,不改变各自职能二、修订的主要思路和目标立法目的基本实现,亮点突出:治水政策、制度法制化,以法的强制力保障实施(政策有时效性,法规有稳定性、强制性)强化江河湖库管理,保障水安全强化节约用水,适应用水总量控制要求二、修订的主要思路和目标把水生态建设放在突出问题,保护水环境执法力度加强,措施具体为水权转让创设了法律依据建立取水、用水权权益保障机制通过《办法》实施,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造福全省人民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共九章六十五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四章水资源保护第五章河道管理和保护第六章水资源节约使用第七章责任考核与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三、《办法》的主要内容重点有七个方面: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的体制机制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地位,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补充完善水资源管理制度,突出刚性要求三、《办法》的主要内容确立节约保护优先理念,以法的有效实施促使用水观念的转变保障公众基本用水需求和合法权益,彰显立法为民宗旨明确禁止性规定,强化守法义务完善法律责任,保障法的实施(一)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的体制机制水是公共产品,水资源事关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多年的实践证明,仅依靠一个部门的力量是难以管理保护好水资源的。所以,必须完善政府领导下的水利部门主管、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理工作的事权法定、分工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机制。(一)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的体制机制明确政府加强水利工作职责: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为水利基础设施保障资金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城乡居民用水安全保障体系(一)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的体制机制建设节水型社会加强水法宣传教育开展水环境治理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一)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的体制机制明确水利部门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发展改革:水资源规划、规划水资源论证、水利工程立项财政:水利建设资金投入、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国土资源:规划、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综合规划、专业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并统筹安排水工程建设用地。(一)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的体制机制环境保护:规划、排污口设置、水功能区管理和水环境治理质量监督:行业用水定额、取水计量设施检验住房建设:城乡供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经济信息: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农业:农田水利建设、农业节水林业:水生态保护交通:航道整治管理、港口码头建设(二)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地位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权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13项水资源管理职权责任:编制规划、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加强用水监督管理等13项管理责任权限和责任是相辅相成的,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通过规范权力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既保障水安全,又保障人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权限——1、行政许可权(三项):①取水许可权: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第二十一条)注意两点:向水库取水要单独办理取水许可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作为取水许可的技术论证处理,不作为单独的行政许可事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权限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权(含临时占用审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涵闸、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防洪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第四十三条)注意:厂房、仓库、房屋建筑等民用设施不属于可以批准的建设项目范围。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权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临时设施或者堆放物品的,应当服从防洪、供水和水工程安全的需要,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实际占用人应当拆除临时设施,清除堆放物品,恢复原状。(第四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权限③排污口设置审批权: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第三十七条)依照《水法》第三十四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权限——2.相关规划的审查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上述规划和布局报请批准前,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权限——3.拟订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权: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由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权限——4.制订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权:东江、西江、北江、韩江及其他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由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权限——5.水量调度权:根据水量分配方案制定水量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发生干旱灾害等特殊情况,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应急调度预案,实行应急调度。相关流域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水力发电等取用水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执行。(电调服从水调)(第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权限——6.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在地下水超采地区或者开采地下水容易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地区,应当划定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的范围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六条)《水法》规定由省级划定,《办法》授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权限——7.核准已开采工程的地下水开采量: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由审批机关核准开采量,实现地下水开采和补给平衡。(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权限——8.实施用水总量控制权:取用水总量接近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机关应当限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者用水量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第二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权限——9.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权: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从取水之日起计征,由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取水口在民族自治地方的,水资源费由民族自治地方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权限——10.拟订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地级以上市用水效率指标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用水效率指标由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下达的用水效率指标组织拟订,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权限——11.监督检查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妨碍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权限——12.行政处罚权: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对不执行水量调度计划等17种违法行为可以依法查处,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权限——13.行政强制权: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不依法补办申请审批手续或者申请补办不被批准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第六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责任1.组织水资源综合调查评价: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责任2.编制水资源规划:全省及跨地级以上市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组织编制。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责任3.对规划实施情况定期组织评估: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组织评估。规划需要修改的,按照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责任4.安装取水监控设施,加强水资源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安装取水监控设施,加强取水管理。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安装取水监控设施,并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二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责任5.拟订水功能区划: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环境保护等部门,拟定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江河和主要湖泊、水库及全省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等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其他水功能区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其他水功能区划,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责任6.对水功能区实行分类保护和管理: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综合治理的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按照不同水域的功能定位,对水功能区实行分类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责任7.核定
本文标题:《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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