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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实施《广东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规范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和管理工作,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章程》印发执行。附件:1.《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2.《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章程》二00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附件1: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为贯彻实施《广东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广东省著名商标的申请条件、证明材料及程序(一)申请条件1.认定申请条件(1)申请人应当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注册人,并且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是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注册的同一商标,应当由所有商标注册人共同提出申请,且各申请人应当符合上款规定。(2)申请认定商标应当是国内有效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及连续使用时间应当届满3年。申请认定商标办理变更的,应当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核准变更证明》。上传者知盟网申请认定商标是转让、移转的,应当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核准转让证明》。(3)申请认定的商标、实际使用的商标应当与《商标注册证》核准的商标一致。(4)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50%以上出口的,其商标应当已经在出口相关国家(地区)注册。(5)申请人在相同或者不同类别上注册了多件相同或者不相同的商标的,可以按以下几种情况提出申请:①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上注册了多件相同商标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②在同一类别的相同商品上注册了多件不相同的商标,且在申请认定的商品上同时使用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③除上述①、②项规定以外的情况,不能一并提出申请。(6)申请认定的商品应当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范围内,且与实际使用的相符。2.延续申请条件(1)申请延续的商标应当是广东省著名商标。(2)申请人应当是广东省著名商标所有人。(3)申请延续的商标和商品应当是原认定的商标和商品。(4)申请延续的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即将届满3年。(5)应当符合广东省著名商标条件。(二)证明材料1.申请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人的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等。(2)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连续使用满3年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①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如该商标有变更、续展、移转、转让的,还应当提供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3②最早使用以及连续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的发票、合同、广告或者《商标注册证》。(3)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图样电子版(黑白图样,BMP或者JPEG图形格式,分辨率不低于150像素/英寸,宽度为4.5cm5.5cm)。(4)在商品上实际使用该商标的标识,并提供实际使用该商标标识的照片及其电子版。(5)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销售覆盖所有区域的证明材料。①国内销售经营情况,应当提供每年每一销售区域1-2张主要销售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②境外销售经营情况,应当提供每年每一国家(地区)1-2张销售发票或者海关出口报关单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6)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包括:①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②税务部门出具的近3年完税证明。符合减免税收规定的,应当提供减免税证明。③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行业排名(或者市场占有率)证明。申请人提供的上述主要经济指标包括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供被许可人的资格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局出具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申请认定商标是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的总商标或者唯一使用商标的,可以提供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的审计报告及完税证明;申请认定商标不是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的总商标,或者只是其使用商标之一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使用申请认定商标商品的专项审计报告及完税证明。(7)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应当提供其商标在相关国家(地区)的注册情况以及相关的注册证明。(8)申请认定商品质量的情况。应当提供近3年内的产品抽检报告或者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9)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应当提供申请人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作为证明材料。(10)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如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可以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法院判决书作为被保护记录的证明材料。4(11)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可以提供以下材料证明其知名度:①申请认定商标近3年的广告发布情况。可以提供每年每一地区每一媒体12张主要的广告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广告发票无法证明广告覆盖范围的,应当同时提供相应的广告合同。②申请人市场信誉、资质、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证明。可以提供近5年相关情况的书件,如驰名商标、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国家重点新产品、星火计划项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起草单位、高新技术企业、发明专利证书、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证明。2.延续申请的证明材料应当按照认定申请的证明材料(1)、(2)①、(3)、(4)、(6)和(11)②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其中(11)②仅需提供著名商标认定后新增加的证明材料。3.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受理申请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对证明材料(1)、(2)①、(6)、(7)、(8)和(11)②项核对原件后,并盖章确认。(三)申请方式申请人可以通过广东红盾信息网(http://)或者广东商标网(http://)免费下载并使用著名商标申请录入程序,按照程序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形成数据文件后,连同书面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受理和初审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延续申请的初审和受理。1.共同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不在同一地级市的,可选择向任意一个注册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商标注册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向注册人户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2.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以及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附1),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2)并说明理由,同时将名单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附3),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5(五)报送时间和方式1.报送时间。每年7月1-31日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接收著名商标申请材料时间。2.报送方式。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将受理的书面申请材料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上传数据文件。二、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评审指标及认定程序(一)评审指标1.经济指标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营业收入原则上应当逐年增长,在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且最后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前3年认定的同类商品的平均值。对于涉农商品、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商品,可认定单项特色商品,经济指标根据前款标准可降低20%。对没有认定过的行业所涉及的商品,依据行业协会或者相关部门的意见,应当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2.纳税情况申请人应当依法缴纳税款。3.知名程度(1)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销售区域应当涉及5个以上地级市或者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涉农商品、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商品,考虑其商品的特殊性,销售区域可适当降低为2个以上地级市或者1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认定不动产事务、餐饮、旅行安排等服务项目的,其服务区域应当达到2个以上地级市。延续认定的不适用上述规定。(2)申请认定的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注重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对于中间商品、涉农商品、出口商品、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商品可适当放宽条件。4.市场信誉申请人及申请认定商标应当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且在社会信用体系中无不良记录。65.商品质量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善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商品质量,售后服务良好,近3年产品抽检应当合格。6.商标管理(1)申请人应当规范商标管理,有健全的商标管理机构、商标管理制度和专职(兼职)商标管理人员。(2)申请人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在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时,能及时主动向行政机关投诉或者司法机关起诉。(二)其他要求1.申请人在申请著名商标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2.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生产或者淘汰产品;生产国家许可或者强制管理商品,应当获得相应批准证书。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服务项目不得超出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项目范围。3.申请人或者申请认定商标的被许可人近3年未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处罚或者因侵权而败诉。(三)评审及认定程序1.根据《规定》的规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农业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环境保护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省消费者委员会和广东商标协会、省质量检验协会等专业协会的有关专家组成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评审工作。2.评审委员会评审或者裁决著名商标,应当有4/5以上委员参加,采用实名制方式表决。获得2/3以上参加评审或者裁决的委员表决同意的,为通过评审或者裁决结果有效。评审或者裁决结果以书面形式经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后,作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著名商标、延续著名商标、不予认定著名商标、不予延续著名或者撤销著名商标的依据。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管理处负责著名商标评审认定的日常工作。4.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延续申请或者经复审异议成立直接受理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延续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就申请材料中的事项向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7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环境保护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及省消费者委员会、广东商标协会、省质量检验协会和有关行业协会等征求意见,核实情况;组织对申请人、被许可人进行现场考察;将申请资料进行汇总,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报评审委员会评审。5.评审委员会对提交评审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延续申请进行审议和表决。6.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拟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认定前公示。自公示发布之日起15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提出异议。7.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决。8.对公示中被异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核实的情况及处理意见进行裁决。9.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评审委员会裁决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未通过评审或者在公示期间被异议,且经评审委员会裁决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认定通知书》(附4)并说明理由。10.申请人对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认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不予认定通知之日起15日
本文标题:《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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