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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卫生法学第二章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SystemofLawontheManagingofMedicalInstitution本章的主要内容一、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概述二、医院管理法律制度三、个体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一、医疗机构概述(一)医疗机构(medicalinstitution)的概念医疗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保护人体身体健康为宗旨,从事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活动的专业组织。包括二个方面的含义:1)医疗机构是依法成立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2)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组织的总称。注:疾病预防控制、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机构不属于医疗机构。二、医疗机构的类别1、按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等,医疗机构可以分为12类。包括医疗、康复、急救、护理、检验中心、专科医疗机构等.2、按照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分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For-profitMedicalInstitution营利性医疗机构None-profitMedicalInstitution经营目的为社会公众服务以营利为目的收入用途弥补成本、自身发展投资者经济回报提供服务基本医疗服务自主确定服务项目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照章纳税财政政策政府财政补助无价格政策政府规定指导价格医疗服务价格放开财会制度《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企业的财会制度据统计,目前,我国有公立医院14086家,拥有床位273万张、卫生人员346万人,分别占全国医院数、医院床位数和医院卫生人员数的71%、90%和91%。公立医院提供的诊疗和住院服务,占全国医院诊疗和住院人次的90%以上。三、医疗机构的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制定制定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制定根据:根据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分布情况设置规划:3级制定单位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内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100张床以下的医疗机构具体配置和布局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基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500张床以上的医院、重点专科和重点专科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二)设置审批1、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2、不得申请的情形3、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程序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1、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建筑设计平面图等。2不得申请的情形⑴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⑵正在服刑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⑶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⑷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末满五年的医务人员。⑸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⑹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在城市申请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②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③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在乡镇和村申请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3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批提出申请提交文件受理申请审核《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30日不予批准四、医疗机构的登记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申请条件2执业登记的事项3登记校验4医疗机构的名称1、申请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办理机关(1)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2)卫生部决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3)单位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由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2执业登记(及变更登记)事项: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诊疗科目、床位等03内科05妇产科06妇女保健科07儿科30医学检验科32.01X线诊断专业32.05超声诊断专业50中医科50.05皮肤科专业50.16急诊科专业3执业登记的校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一次,其他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期为1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办理校验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30日内完成校验。4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医疗机构的名称应当与其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等,由卫生部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上海“协和”医院被吊销执业许可证案2007年1月8日,新华社播发题为《是手术还是骗术———上海协和医院妇科诊疗案》的报道,质疑“协和”给无病女子王洪艳做假手术。1月18日,北京协和医院发布声明,称该医院与全国各地所有冠有“协和”二字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均无“技术协作”、“业务支持”和“分院或连锁医院”关系。1月19日,上海市卫生局发布初步调查结论,认为“协和”在王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度检查和不当治疗行为。1月31日,央视以《手术刀还是宰人刀》为题,报道上海协和医院给多名患者实施“宫-腹腔镜手术”黑幕。2月6日,上海市卫生局认定“协和”手术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之处,吊销上海协和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五、医疗机构的执业(一)开展诊疗活动条件:医疗机构执业应当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断、治疗活动;按规定收费;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2005年9月12日9时25分,北京市某区卫生局与卫生监督现场检查某中医医院时发现:中医③诊室王某,从事中医诊疗活动,无医师执业证书。杨某,湖北省卫生厅发放医师资格证书(2005年7月),无医师执业证书,为住院病人开具“肽素50mg”处方1张。陈某,医师注册执业类别公共卫生,执业范围公共卫生专业,在病房收治住院病人,该医师提供的职称证书为主治中医师(太原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1988年核发),太原市中医医院证明1976-1993年该同志一直从事中医临床治疗工作。2005年9月16日予以立案。(二)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则加强医德教育;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按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尊重患者权利;传染病等特殊患者的处理;加强药品管理;承担预防保健工作1.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组织学习医德规范,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2.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要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严格执行无苗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3、按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文件未经医师亲自诊查,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固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4.尊重患者权利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征得患者同意,井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及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及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的批准后实施。医疗机构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5.对传染病等特殊患者的诊治和处理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6.药品管理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六、医疗机构广告的管理广告内容《医疗广告证明》禁止出现的内容1、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和画面2、贬低他人3、保证治愈或隐含保证治愈4、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5、利用患者或权威机构人员名义6、冠以祖传秘方名义7、单纯以通信方式诊疗疾病下列医疗广告是否合法▲医疗广告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以某某博士的名义作广告▲使用推荐语进行宣传▲用义诊的名义作广告▲涉及疗效的广告七、医疗机构的监督(一)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全国医疗机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二)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设置审批权、校验权检查指导权处罚权评审权(三)国家对医疗机构实行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第二节医院管理的法律规定一、医院的概念和任务(一)概念医院是拥有一定数量的床位设施,具备相应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备,通过医务人员的集体协作,对住院病人或门诊病人实行诊疗活动,达到防病治病、保障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二)任务1、医疗;2、教学;3、科研;4、预防保健。二、医院的分级管理(一)医院基本标准是指各级医院必须达到的必备条件和最低要求。包括:1)医院规模;2)医院功能和任务;3)医院管理;(一)医院基本标准4)质量管理;5)思想政治工作和医德医风建设;6)医院安全;7)医院环境。(二)医院分级标准医院分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一、二级医院各分为甲、乙、丙三等,三级医院分特、甲、乙、丙四等。1、一级医院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的基层医院、卫生院。属于初级卫生保健机构。2、二级医院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3、三级医院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的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医学教学、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第三节个体医疗机构管理法律规定一、个体医疗机构的性质个体医疗机构是指个体开业行医者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开办的门诊所、病房、康复医院或医院。开业资格在城市申请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②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③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在乡镇和村申请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根据贵州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有《细则》第十二条情形之一和男性70周岁以上、女性65周岁以上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申请设置诊所:(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具有医士以上职称,连续5年以上从事临床工作。在民间行医多年的民族医、中草医及确有一技之长者,经地、州、(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认证后,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1、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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