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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为切实保障涉密测绘成果的安全,特制定本测绘成果管理制度本单位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的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成果管理条例》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涉密测绘成果保密工作。第一条建立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领导责任,保密管理人员承担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责任。对使用和保存保保密测绘成果,依法行使管理、监督和查处违法规定的行为的权利。第二条测绘成果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承担涉密测绘成果的日常管理工作。设立专门的涉密测绘成果保管库房,按铁门、铁窗、铁柜“三铁”校准建立涉密测绘成果存放措施,配置必要的监控、防火,防潮等设施。档案管理人员离开时关门落锁,发生工作调动时就办理资料管理交接手续。第三条对涉密测绘成果的使用、传递、复制、保存等情况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凡使用涉密测绘成果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予登记后,方可提供。涉密测绘成果,不得拷贝、对外传送涉密测绘成果数据。确需复制的,就报原提供成果测绘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原测绘成果提供部门登记备案。复制保密测绘成果,按照原密级等级跟踪管理。第四条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须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制度》等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有关规定,杜绝外传、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使用单位如发生保密测绘成果遗失、损坏、应及时书面报告业主管理部门,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第五条处理、传输、存储涉密测绘成果数据的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系统必须采取安全保密措施,设置进入登录密码和屏幕保护密码,密码应超过8位,安装加密防毒软件。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应采取物理隔离措施,不是与互联网、外部网络联系,不使用无线网卡等无线联网装置。涉密计算机和载体介质未经批准不得带出档案室。使用和维修涉密计算机系统,须有成果资料专管人员监督。第六条涉密测绘成果只能用于被许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因使用目的或应用项目结束等原因,须销毁涉密测绘成果,必须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并报原测绘成果提供单位备案。第七条销毁涉密测绘成果须经专人清点、核对、登记、造册,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和成果资料档案负责部门派员销毁。对销毁时间、地点方式及销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录,与销毁清册和领导指示一并存档。第八条如发现涉密测绘成果泄密、失密事件,应及时报告单位主管领导和国家保密管理部门,及时查清事件发生原因及责任,将事件调查处理到位。第九条测绘成果保密检查(一)领导、使用和保存保密测绘成果的单位每年应对成果资料进行一次自查,发现问题是及时处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测绘管理办公室及有关保密工作机构。(二)公司技术部负责对保密测绘成果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定期地对待有单位进行检查,持有保密测绘成果的单位必须接受公司技术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接受保密检查或对保密测绘成果不进行规范管理的单位,不予办理申报领取测绘成果。(三)检查内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执行情况:是否设有资料室和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专人管理和建立资料外借、收回登记制度;是否有擅自复制、转让、转借等行为和遗失、泄密等现象。第十一条测绘档案室保密管理1、档案工作人员应严格惯切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保密纪律,明确保密职责,维护档案安全完整。2、保密文件材料、档案密级划分、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制度和规定办法。保密档案及文件材料,要妥善保管,绝密档案要单独保管。3、档案库房设施应符合“八防”要在求,要安装铁门(防盗门)铁窗,凡遇重大节日应提前对库房的安全保密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不该知道的国家秘密不问,不该看的国家秘密不看,不该记的国家秘密不记录。5、不准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复制、使用、存放、销毁于国家秘密文件、档案资料物品。不准将属于国家的秘密文件、档案、资料和物品作为废品出售。6、不准借阅秘密档案资料。查阅秘密档案或文件,应履行审批手续,并限于保密室或档案室内阅览,不得抄录和带走,不得向别人透露秘密文件的内容。第十二条常规保密管理1、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生产、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应该符合国家保密管理规定。2、对绝密级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三)在设备完善的保存装置中保存。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按同等密级进行保密管理。3、因涉外工作或其上需要对外提供的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及数据信息,必须由上级提出审批报告。4、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5、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漏或者可能泄漏时,单位或介人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测绘管理处报告。第十三条计算机保密管理1、按照国家保密局《计算机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呀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2、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研制、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3、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4、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涉密文件,应当按照相应的文件进行管理。第十四条保密监督1、测绘成果生产、管理和使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测绘成果保密法律规定,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建立之日起实行并根据国家及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适时修订和完善。
本文标题: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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