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专题讲解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专题讲解单位: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一部分修订背景过程意义•修订的必要性•修订的指导思想•修订的主要过程•修订中法名的变化•条例的重要意义一、修订的必要性•是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需要•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是运用法律手段遏制事故发生的需要•是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的需要•是加大责任追究建立责任体系的需要二、修订的指导思想以人为本的思想——基本出发点是保护人的生命安全行政主导的思想——最大限度地与司法机关相结合汲取教训提高效率的思想——降低事故调查处理成本重典治乱追究责任的思想——全方位加大事故成本三、修订的主要过程•2002年4月原国家局成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2002年9月原国家局报国家经贸委•2003年1月18日原国家经贸委报国务院•2003—2006年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局调研修改•2006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报国务院常务会议•2007年3月28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4月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493号令发布•2007年6月1日起实施四、修订中法名的变化•《企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伤亡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五、条例的重要意义•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减少事故;•有利于规范事故报告工作,减少事故损失;•有利于规范事故调查工作,提高政府效能;•有利于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安全责任;•有利于加强事故责任追究,建立责任体系;•有利于保护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进步。第二部分条例的总体分析•34号令•75号令•493号令一、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共5章28条,分别是:——总则5条;——特大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10条;——特大事故的调查8条;——罚则2条;——附则3条。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共5章26条,分别是:——总则4条;——事故报告4条;——事故调查7条;——事故处理5条;——附则6条。三、两个令的不足——原则性规定较多;——适用范围不统一;——操作性差;——立法技术不完善;——没有处罚;——处罚乏力。四、条例的总体分析•共6章46条•第一章总则——8条;•第二章事故报告——10条;•第三章事故调查——13条;•第四章事故处理——3条;•第五章法律责任——9条;•第六章附则——3条。五、条例的特点•适用性——广泛•程序性——明确•实体性——具体•操作性——分明•时效性——严格•衔接性——得当•处罚性——严厉六、条例的定位•最重要的行政法规•最严格的程序法•最具体的组织法•最严厉的处罚规定•最全面的责任追究•最有效的预防手段第三部分条例总论•概念•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一、事故概念(辞海)•事件:指历史上或社会上发生的不平常的大事情。•事故:指意外的变故或灾祸。是工程建设、生产活动、交通运输中发生的意外损害或者破坏。——有的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为当前人力所不能全部预防,称自然事故;——有的因设计、管理、施工或操作时的过失所引起,称责任事故。事故概念(安全工程学)•事故:是人们在实现其目的的行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迫使其有目的的行动暂时或者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有三层意思:——事故背景:目的性,即存在某种实现目的的行动过程;——事故过程:偶然性,是突然发生的、违背意愿的意外事件;——事故后果:严重性,即迫使其行动暂时或者永远终止。可分为:设备事故、伤亡事故、险肇事故。事故概念(法规)•安全事故(302号令),有时称为安全生产事故;;一般可以分为7类:——火灾:——交通;——建筑;——危险物品;——矿山;——特种设备;——其它。•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事故条例)。事故概念(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一般也可以分为以上7类。——特指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人身伤亡;——造成经济损失。二、立法目的•规范事故报告;•规范事故调查;•规范事故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事故。三、立法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四、适用范围•普遍适用——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均要适用,也就是企业发生的事故必须适用(第二条)。•依照适用——没有死亡,但社会影响恶劣,政府认为需要调查的事故(第四十四条)。•参照适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参照执行(第四十四条)。适用范围•排除适用——环境污染、核设施、国防科研生产被明确排除适用;——其他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公共卫生中毒事故未明确,但一般不适用;——医疗事故的查处不适用。•衔接适用——特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第四部分事故等级•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一是称谓发生很大变化;二是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将进行修改;三是相应历史统计资料要做相应调整。一、一般事故——1—2人死亡;——10人以下重伤;——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注意:刑法134、135条司法解释的“重大伤亡事故”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二、较大事故——3—9人死亡;——10—49人重伤;——1000万元—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注意:刑法134、135条司法解释的“情节特别恶劣”是指: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三、重大事故——10—29人死亡;——50—99人重伤;——5000万元—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四、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伤;——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损坏财产的价值。(GB6721-86)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导致产量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的其他损坏的价值。(GB6721-86)第五部分事故报告•事故报告的原则•事故报告的主体•事故报告的程序•事故报告的时限•事故报告的内容•接到事故报告后的措施一、事故报告的原则•时限性原则——及时;•全面性原则——准确、完整、补报;•禁止性原则——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逐级上报原则——情况紧急或必要时也可越级上报;•明确性原则——主体明确、时限明确、内容明确。二、事故报告的主体•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安监总局、有关部委、省级政府向国务院报告。三、事故报告的程序•现场有关人员——单位负责人——有关部门(通知公安、劳动、工会、人民检察院)——部门逐级上报:特大、重大——省部级——国务院;较大——省厅级;一般——县处级。四、事故报告的时限•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单位负责人——1小时(接到报告后);•安全监管部门——2小时(接到报告后);•安监总局、有关部委、省级政府向国务院报告——2小时(接到报告后)。10小时以内。五、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单位概况;•事故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的死亡人数或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情况。六、接到事故报告后的措施•事故单位负责人——启动预案、组织抢救、防止扩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救援;•有关单位、人员——保护现场、保护证据、做好记录;•公安机关——强制措施、立案侦查、追捕归案。第六部分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事故调查权•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事故调查组的权利、义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事故调查的时限•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一、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相互配合、提高效率的原则;•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四不放过”原则。二、事故调查权•特大事故——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重大事故——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部门;•较大事故——市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部门;•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部门;其中未造成伤亡的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单位调查。•另:提级调查——上级认为必要时;变更调查——伤亡人数变化时。三、事故调查组的组成•调查组组长——有关政府指定;•调查组常委——安全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邀请单位——人民检察院参加;•聘请人员——专家。•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工作。四、事故调查组的权利、义务•调查权——了解事故情况;•获得权——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权——询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移交义务;•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另:未经组长许可,不得擅自发布信息。五、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查明事故经过、原因;•查明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六、事故调查的时限•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特殊情况经政府批准——可以延长,期限60日;•报送事故报告日——为调查结束日。七、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事故单位概况;•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事故的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和性质;•事故责任认定和责任者处理建议;•防范和整改措施。•另:附具有关证据;签名。第七部分事故处理•事故批复权•事故批复的时限•事故责任的落实•整改措施的落实一、事故批复权•重大事故——省级政府•较大事故——市级政府•一般事故——县级政府•特大事故——国务院或者授权部门二、事故批复的时限•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15日;•特大事故——30+30日三、事故责任的落实•按事故批复落实:——有权机关的行政处罚;——有权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处分;——事故单位对责任者的处理;•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向社会公布。四、整改措施的落实•事故单位吸取事故教训;•事故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工会和职工监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第八部分事故的处罚•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罚•对事故单位的处罚•对公务人员的处分•处罚主体一、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罚(一)•违法行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年收入40—80%;•构成犯罪的,处以刑罚。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罚(二)•违法行为——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财产的;——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调查或拒绝提供情况资料的;——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后逃匿的;•处上年收入60—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处以刑罚。•注意:此处罚含主管人和直接负责人。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罚(三)•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按以下规定罚款:一般事故——处上年收入30%;较大事故——处上年收入40%;重大事故——处上年收入60%;特大事故——处上年收入80%;•构成犯罪的,处以刑罚。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罚(四)•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对主要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撤职处分之日起,5年禁入。•对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和中介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实施资格罚。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罚(一)•违法行为——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财产的;——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调查或拒绝提供情况资料的;——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后逃匿的;•处100—500万元的罚款。对事故单位的处罚(二)•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以下规定罚款:一般事故——10-20万元;较大事故——20-50万元;重大事故——50-200万元;特大事故——200-500万元。同时: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三、对公务人员的处分•违法行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本文标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专题讲解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75067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