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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檢局法務室沈家琪行政程序之立法目的確保依法行政保障人民權利促進人民參與促進行政效率行政機關之定義•本法所稱之行政機關乃是狹義的行政機關:1.必須是法定機關(即有單獨組織法規)2.以從事公共事務為目的3.並得代表行政主體為法律行為,但本身不具法人格•不適用本法之機關(本法第三條第二項):1.各級民意機關2.司法機關3.監察機關一般法律原則•平等原則(或稱禁止差別待遇原則)•比例原則(或稱禁止過分原則)•明確性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要件效果信賴基礎:行政行為信賴表現:相對人之行為信賴基礎之去除保護原因:相對人無可歸責財產保護:損失補償存續補償:信賴基礎效力之維持或內容之續行行政處分1.須為行政機關之行為2.須為行政機關之公法行為3.須為行政機關之單方行為4.須針對具體事件之行政行為5.須對外直接發生法律上之效果6.須為行政機關之決定或公權力措施行政指導與觀念通知比較行政指導觀念通知案例演練1人民向標檢局檢舉某商店疑似販賣未經檢驗合格的商品標檢局函覆檢舉人:「查無具體事證顯示其涉有違反商品檢檢驗法相關規定之情事」觀念通知案例演練2標檢局新增列檢項目,通知相關廠商在輸出入或進入市場前須先經過檢驗。行政指導案例演練3廠商申請核發證書時,本局表示資料不齊,還須某些文件始得辦理廠商備齊文件後送審通過,本局依規定核發證書準備行為行政處分行政處分之生效•行政處分生效後,即產生規制作用,形成一定之法律關係,或創設權利或課予義務,主要產生效力如下:一、拘束力&存續力二、確認效力三、執行力行政處分之時效•原則: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例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逾三個月不得舉發…」行政處分瑕疵的法律效果瑕疵程度重大瑕疵(§111)中度瑕疵(§117)輕度瑕疵(§114)微量瑕疵(§101)瑕疵之變體(§98)法律效果自始、絕對無效違法、有效、無法補正、得撤銷違法、有效、得補正不影響效力不影響效力各級瑕疵範例重大瑕疵輕度瑕疵微量瑕疵瑕疵變體僅口頭告知檢驗合格卻未頒予合格證書漏未給予廠商陳述意見的機會即做處分書,但於事後補給被處分人的名字寫錯字處分書上未記載救濟方法無效處分之確認(§113)•§1131.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2.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2項:•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各級瑕疵處理方式瑕疵程度重大瑕疵(§111)中度瑕疵(§117)輕度瑕疵(§114)微量瑕疵(§101)瑕疵之變體(§98)處理方式1.機關依職權確認無效2.相對人請求確認無效負擔處分:隨時撤銷授益處分: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撤銷•相對人:請求撤銷或提起訴願、行政訴訟。1.補正2.不補正者撤銷之更正法定救濟期間變長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撤銷:1.將已生效之違法行政處分予以廢棄,使其失去效力。2.由行政機關主動依職權為之。3.撤銷本身亦是行政處分。4.撤銷須對公益無重大危害。5.受益人的信賴利益未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6.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如為維護公益或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得另訂失效日期。)•廢止:1.將已生效之合法行政處分予以廢棄,使其失去效力。2.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得廢止3.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4.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導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5.原則上自廢止後發生廢止效力(如授益處分之廢止乃因受益人未履行負擔所致,則得溯及既往)
本文标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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