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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人事档案/员工关系 > 劳动法第五章工作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案例一李安在2008年9月共上班26天,延长工作时间(加点)15小时,10月上班31天,月工资1200元。问题:李安两个月应得加班费多少元?案例二王明志计划于2008年10月1日国庆长假期间与女朋友到张家界旅游并定好了飞机票。9月28日单位通知他在国庆节期间加班,王明志向单位领导说明了自己的旅游计划,要求安排他人加班,单位不同意,并告诉他,如不服从单位安排,将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明志10月8日回单位后即接到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问题: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案例三2008年10月,打工妹韩小雅在她26岁生日那天剖腹产下三胞胎婴儿。问题:根据法律和山东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韩小雅应享受多少天的产假?第一节工作时间概述一、工作时间的概念和构成(一)工作时间的概念和分类1、工作时间的概念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或生产劳动所消耗的时间。2、工作时间的分类(1)法定工作时间和实际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每天应工作(劳动)的时数或每周应工作(劳动)的天数和时数。实际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或生产任务每天实际上消耗的工作时间或每周实际上工作的天数和时数。(二)工作时间的构成1、劳动者从事工作或生产劳动所消耗的时间2、准备工作和收尾工作所消耗的时间3、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短暂的间歇时间4、停工时间5、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用人单位组织的文艺、体育和社会公益活动的时间。二、工作时间立法的历史发展过程(一)工作时间立法的开始1802年英国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规定:18岁以下学徒每天的劳动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禁止学徒在晚上9点至翌日5点从事夜班劳动。《学徒健康与道德法》的施行标志着工作时间立法的开始。(二)十小时工作制确立1842年,英国制定的《十小时法》规定,童工和女工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工作时间立法的历史发展过程(三)为争取8小时工作制而斗争1886年5月1日,美国芝加哥工人为争取8小时工作制举行大罢工。1889年7月,第二国际把5月1日定为“国际劳动节”。1919年6月,当今世界上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国际组织之一——国际劳工组织正式成立。当年通过的《工业工作时间每日限为8小时及每周限为48小时公约》,要求成员国将工作日缩短为每日8小时、每周48小时。1935年国际劳工组织又通过了《每周工作时间减至40小时公约》。(四)8小时工时制的确立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立法确立8小时工作制的国家。1918年,德国制定的《工作时间法》确立了8小时工作制。法国于1919年颁布法律把原来实行的10小时工作制改为8小时工作制。意大利、瑞士等国家随后也确立了每日8小时、每周48小时工作制。目前,资本主义国家都实行了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工作制。(五)我国的工时制立法1、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从1922年开始,领导工人阶级开展包括争取8小时工作制、带薪休假制在内的经济斗争和政治斗争。2、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确立了8小时工作制。3、从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至1960年12月颁布《中共中央关于在城市坚持8小时工作制的通知》,实行的是8小时至10小时工作制。4、1960年12月以后,全国实行了每天8小时、每周6天的工时制。我国的工时制立法5、1994年2月3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确立了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44小时的工时制度。1994年7月5日通过的《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6、1995年3月25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统称《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确立了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二节工时制度的种类工时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和每周工作时间的制度。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我国的工时制度有标准工时制、缩短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计件工时制和非全日制工时制。一、标准工时制(一)标准工时制的含义标准工时制是指有国家法律统一规定每日工作时间、每周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工作制度。(二)标准工时制的法律规定《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二、缩短工时制(一)缩短工时制的含义缩短工时制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每日少于8小时、每周少于40小时的工作制度。(二)缩短工时制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缩短工时制劳动部和人事部颁布的《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40小时的基础上再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提出意见,报人事部批准。”(三)我国缩短工时制实行情况我国目前已实行缩短工时制的劳动者主要有三类:1、从事矿山井下、有害有毒和特别繁重劳动的劳动者。2、从事夜班劳动的劳动者。3、哺乳期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三、不定时工时制(一)不定时工时制的含义不定时工时制又称不定时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工作日中没有工作时间限制的工时制度。(二)不定时工时制的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三、不定时工时制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三)不定时工时制的审批需要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每周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并且需要履行审批手续。《审批办法》第七条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四、综合计算工时制(一)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含义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法律规定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制度。(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法律依据根据《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运、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址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三)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休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其审批办法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审批办法相同。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五、计件工时制(一)计件工时制的含义计件工时制是指法律规定的按照劳动者完成的工作(生产)数量来确定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的工时制度。(二)计件工时制的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对实行计件工时的劳动者如何确定合理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这是实行计件工资的关键问题,这一问题将在阐述计件工资时加以讨论。六、非全日制工时制(一)非全日制工时制的含义非全日制工时制是指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工时制度。(二)非全日制工时制的法律依据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第三节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一、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延长工作时间又称加班加点,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之外进行工作的时间。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进行工作。加点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生产或工作。二、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一)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二)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定条件第一,必须是生产经营需要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第二,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同意。第三,必须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不经劳动者同意是否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第41条:“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劳动部的《意见》第71条明确指出,“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三)延长工作时间的时数限制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工作日的加点、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违背上述规定的,属于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劳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四)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意义(一)有利于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二)有利于劳动者知识的更新和职业技能的提高(三)有利于用人单位改善经营管理,减少工伤事故,提高经济效益(四)有利于扩大就业(五)延长工作时间的特殊规定1、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劳动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人事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即不受与工会和劳
本文标题:劳动法第五章工作和休息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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