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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行政复议第一节行政复议概述第二节行政复议机关与管辖第三节行政复议参加人第四节行政复议程序第九章行政复议•第一节概述•一、概念及特点•(一)概念p.224•由法定的复议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或相关人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作出决定的行政救济法律制度。•(二)行政复议的特征–以行政复议机关为主体–以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对象–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条件–以书面审理为一般形式–以不调解为限制。•(三)行政复议的性质p.413•1、行政性质–主体为行政机关、复议结果可诉、是一种内部监督纠错机制。•2、“准司法”性质–(1)以解决行政纠纷为目的;–(2)复议机关以第三者身份裁决纠纷;–(3)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4)有更为严格的程序。•(四)与相关制度的关系•1、与行政申诉的关系p.225–行政申诉制度的主要形式有:申诉、信访、上访、检举、控告等。–与行政复议的相似之处:都是监督行政权的一种方式,都针对行政执法中的违法或不当,接受主体往往都是与被监督对象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区别:–第一、行政申诉没有申诉人资格的严格限制;–第二、申诉没有严格的期限限制;–第三、申诉没有严格的管辖限制;–第四、申诉没有严格的当事人制度,即不具有双方当事人对抗争讼的特点;–第五、申诉可反复多次使用;–第六、申诉的提出与行政监查程序的启动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必然联系。•2、与行政诉讼•二者都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救济制度,具有明显的保护个人权益的制度特征,都采用不告不理的办法,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地位都是平等的。行政复议通常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区别:–第一、主持人不同,导致权力的性质、内容及与被控方的关系不同;–第二、处理结果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行为,而行政诉讼是司法行为;–第三、审查所依据的原则不同,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基本原则,而行政诉讼则只审查合法性问题;–第四、程序要求不尽相同,复议简单、便捷、经济,诉讼复杂、严格、繁琐。•二、行政复议的原则p.225•1、合法原则–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2、公正原则:NO.9、10、11、12、20、24、31、39:•(1)相对方应有足够的时间向复议机关提起复议申请;•(2)本人不能直接提起复议申请时,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承受终止法人组织权利的法人或组织或以提起申请•(3)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起申请均可;•(4)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政府,也可向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请;•(5)对相对人依法提起的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机关可直接受理;•(6)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7)复议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若遇情况复杂不能在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有关负责人同意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30日;•(8)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3、公开原则NO.11、17、22、23•4、及时原则•5、便民原则•6、不调解原则–理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和公共利益行使权力,无权自行处置或作出放弃的决定。•三、行政复议基本制度–一级复议制度–书面复议制度第二节行政复议范围•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p.228No.6、7–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对证照的变更、中止或撤销;行政确权;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行政不作为;行政规定。•二、法定不受理的情形–1、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申请人权益的;–2、没有明确的复议请求、法律依据或证据的;–3、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的;–4、不属于受案范围的;–5、超过法定时效且无正当理由的;–6、不属于申请机关管辖的;–7、申请前已经起诉的。第三节行政复议机关与管辖•一、行政复议机关p.231NO.12—15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门。具体受理机构是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二、管辖–原则:符合行政机关内部领导体制。–模式:•选择管辖:对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条条管辖: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自我管辖:对国务院各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行为的政府申请复议。第四节行政复议参加人•一、申请人p.234No.10•二、被申请人p.235No.15–在实践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撤销后,被申请人有三种情况:•(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合并的,被申请人是合并后的行政机关;•(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分解的,被申请人是分解后的相应行政机关;•(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解散的,被申请人是解散它的上级行政机关或有权机关指定的其他行政机关。•三、第三人No.10p.236•补充:–(1)在行政确权案件中,被驳回请求的人申请复议时,被授予权利的人或者其他被驳回请求的人;–(2)在征用土地或房屋拆迁中的建设单位;–(3)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同一事项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当其中一个被申请复议时,其他的行政主体为第三人;–(4)与行政主体共同署名作出决定的非行政主体,在申请人不同意追加为被申请人时。第五节行政复议程序•一、申请与受理•(三)申请复议的条件、期限及方式p.237•(四)复议申请的受理p.239–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均应受理,不以复议机关认为“必要”为前提。–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第一、复议优先:指已申请复议,且申请已受理的No.16;法定的复议前置的:《行政复议法》No.30、《海关法》No.46;•第二、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其一。•二、审理与送达p.240•(一)审理方式–审查方式是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环节,是行政复议的制度价值及功能得以实现的关键。•简评“书面审查方式”–书面方式是大陆法系国家在行政复议中普遍采用的方式,“考虑到确保审查的简易、迅速性和审理机关的情况,规定了书面审理主义的原则。”([日]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p.271。)–所谓书面方式是指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仅就案件的书面材料进行审理,不传唤复议当事人、其他复议参加人及证人到复议机关进行当面调查和对质辩论的一种制度。•书面方式的优点:效率、便民、及时。•书面方式的缺点:–(1)书面方式的成立前提在于一个假设: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依法而为的,所有行政行为都存在统一、完备、客观的书面记录档案.•书面材料一般包括:复议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书或者口头申请的笔录、被申请人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申请的书面答复等;–(2)缺乏公开民主的机制,容易造成公正的缺失。–(3)有悖于效率的设计,60天的复议期限对于书面审理过长,事实上并不体现效率。•(二)复议决定p.241•(三)复议期限p.242•(四)复议效力p.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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