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1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8、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9、从2009年1月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业户,营业税起征点从12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10、从2009年1月起,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创业从事个体经营,2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11、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2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12、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13、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14、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15、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16、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医疗服务收入,自其取得执业3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17、在2009年12月31日前,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商品住房对外销售的不负担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18、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19、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20、农民将土地承包、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的免征4营业税。2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22、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23、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24、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25、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5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一、关于营业税的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低于5000元(不含)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低于100元(不含),免征营业税。(冀地税发[2008]80号)二、金融保险方面的税收优惠(一)对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财税[2004]177号)(二)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财税[2003]141号)(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取得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银发[2001]245号)(四)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94号)(五)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6]102号)(六)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凡开办的险种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免征营业税的名单的,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第002号等)(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国务院令[2008]第540号)三、房地产业方面的税收优惠(一)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6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财税[2008]174号)(二)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财税[2000]125号)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8〕24号)(三)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财税〔2008〕24号)(四)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的,取得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国税函[1998]82号)(五)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税[2003]16号)四、交通运输方面的税收优惠(一)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的维修、修理、物业管理、工程施工等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应税收入,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目前尚未改制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经铁道部或各铁路局批准进行改制后,对其为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上述服务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自其改7制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7]99号)(二)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税[2005]77号)(三)纳入全国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的单位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5]208号)(四)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国务院令[2008]第540号)五、下岗再就业方面的税收优惠(一)对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上述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财税〔2009〕23号)六、邮政电信方面的税收优惠(一)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财税[2006]47号)8(二)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9]7号)(三)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税[2003]16号)七、教育劳务方面的税收优惠(一)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二)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三)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四)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4]39号)八、科学技术文化方面的税收优惠(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73号)(二)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4]2号)(三)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国务院令[2008]第540号)9(四)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国办发[2008]114号)(五)对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7〕160号)(六)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执行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财税[2007]17号)九、社会福利方面的税收优惠(一)残疾人就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3.5万元的营业税。此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财税〔2007〕92号)(二)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国务院令[2008]第540号)十、医疗卫生方面的税收优惠(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
本文标题:营业税税收优惠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75676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