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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南宫琴是某中学学生,15岁。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南官琴看到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每消费20元可领取奖券一张,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便买了一瓶价值为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南宫琴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南宫琴非常高兴,将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萧雨,母女二人马上去商场兑了奖,萧雨把这5000元钱放到家里的柜子中。2•第二天,南宫琴与萧雨发生争执,南宫琴一气之下,便偷偷将柜子中的5000元钱拿出,到商场中购物消气,其见到商场中正在促销钻戒,便花了4800元买了一只钻戒。几天后,萧雨要购买股票,想用柜中的钱,却发现柜中的钱已不见,于是质问南宫琴,南宫琴在质问之下说出真相。但南宫琴认为钱是自己中奖所得,自己有权决定想买什么就买什么。萧雨则认为南宫琴还小,钱应当由自己和南宫琴的父亲支配。于是马上拉着南宫琴到商场,说南宫琴购买钻戒未征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货。售货员恍钻戒售出无法退货。3•【问题】•1.商宫琴购买洗发水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奖金究竟属谁所有?为什么?•2.南宫琴购买钻戒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萧雨能否要求退货?为什么?•3.萧雨是否有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请说明理由。•4.假设南宫琴没有告诉萧雨,直接到商场领奖,商场能否以南宫琴是未成年人拒绝兑奖?4•14至16周岁没有自主收入的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从事与其年龄相符的民事行为,否则须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才具体效力。•1.其购买洗发水的具体法律效力,因数额较小,与其年龄相符。奖金应归南宫琴所有。因得到奖金属于纯获利益的合同。•2.购买钻戒的行为与其年龄不符,因数额较大,须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才具有法律效力。萧雨当然可以要求退货。•3.萧雨作为监护人对此笔钱有管理权利,但应保证不使资金受到损失。•4.商场不应以南宫琴未成年为由拒绝兑奖,因这种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不须监护人的追认即为有效。•宣告失踪、死亡案件•申请人:汤某某•申请人汤某某于1990年7月19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称:其丈夫吴某某于“文革”期间被下放回原籍某县某乡某村进行管制。因经常被批斗,吴某某无法忍受,于1973年离家出走,至今一直未归,杳无音讯。因此,向法院申请宣告吴某某死亡,申请人汤某某并向法院提交了某乡派出所关于吴某某下落不明的证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汤某某的申请后,于1990年9月19日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吴某某的公告,刊登于同年11月30日的某全国性大报上,公告一年期满后,仍没有吴某某的音讯,据此,法院于1991年12月18日公开审理此申请案。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吴某某系申请人汤某某丈夫,原系某乡小学公办教师。因曾被划为右派,于1969年底被下放回原籍某县某乡某村监督改造。因常被批斗,吴某某于1973年在本村参加劳动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经公告一年后,吴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于1973年离家出走,至今17年未归,且杳无音讯。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现公告期已届满,吴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据此,可确认吴某某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宣告吴某某死亡。•延展阅读•宣告失踪:•1.申请条件•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主体条件: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二)客体条件: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三)形式条件。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公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是寻找该公民、等待其出现的期间。公告寻找失踪人,是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必经程序。因为宣告失踪是一种推定,而这一推定又将给被宣告失踪的公民带来重大影响。所以,为了充分保护该公民的民事权益,使判决建立在慎重、准确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必须发出公告。•判决•公告期满,该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确认申请该公民失踪的事实存在,并依法作出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判决。如公告期内该公民出现或者查明下落,人民法院则应作出判决,驳回申请。•宣告死亡:•1.宣告死亡的条件:•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满四年的。•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限届满仍无失踪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此类事例比如登山遇雪崩、大海沉船等,等两年没有必要,只要有有关机关的证明即可。•2.撤销宣告•宣告死亡不等于就是人的生理上的死亡,有的可能是真死了,有的则可能没死,有些甚至又返回了家园。遇到这种情况,民法作出了相应规定。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随着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应恢复原有的人身权利和其有权利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据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没有保存的,给予适当补偿。因为被宣告死亡的人并没有死,原由他所有的已作为遗产分割了财产,自然应当返还。•在婚姻家庭关系上,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与别人再婚,他们的婚姻关系应当恢复;如原配偶已与他人结婚,则保护后一个婚姻。如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其收养关系能否解除,可协商解决。•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现年30岁的孙俊和同岁的徐梅是江苏省苏北某市的一对普通夫妻。2011年元旦,孙俊与徐梅喜结连理。婚后不久,徐梅就怀上了孩子,他们憧憬着开始幸福的三口之家生活。2011年9月3日,徐梅怀孕七个多月了。这天,孙俊像往常一样,又一次陪妻子徐梅到市幸福医院进行孕期检查,B超检查印象为:单活胎,晚期妊娠。医生拿着报告跟他们说:“胎儿发育正常,你们就放心地回家等着做爸爸妈妈吧。”听到这样的好结果,夫妻二人很是开心。从医院出来,挺着大肚子的徐梅一手轻轻抚摸着自己凸起的腹部,一手挽着丈夫孙俊的手臂,说:“孩子是我们的未来,我现在别无他求,只希望宝宝能平平安安出生、顺顺利利成长。”•“我们的宝宝肯定会健康、聪明的!”孙俊轻轻刮了一下妻子徐梅的鼻子,笑道,“我们不是刚刚做完检查了吗?!医生说胎儿发育一切正常,你就放心好了。”“现在看病,总有误诊错医的情况发生,你说胎儿检查,会不会也有误诊的情况发生?”徐梅不无担心,顿了顿,继续说道,“要知道,产前检查是预防出生缺陷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可不能有任何侥幸哦!”“这个……”孙俊觉得妻子徐梅说得很有道理,一时无语,不知道怎么安慰妻子。见丈夫孙俊一时语塞,徐梅摇了摇孙俊的手臂,建议道:“我们不如再到另一家医院检查一下,这样也可以有个双保险,我们的心也就可以完全地放下来了。”“这倒是一个不错的想法。这样,过一天,我再陪你到其他医院检查一下。”孙俊觉得妻子的建议很好,便欣然同意。•2011年9月6日,徐梅在丈夫孙俊的陪同下,来到了市妇幼保健院进行B超检查。让他们不敢相信的是,B超印象为:“胎儿右上肢畸形?建议进一步检查。”三天前检查,不是说胎儿发育一切正常吗?仅仅过了三天,胎儿怎么就变成了畸形儿呢?如果腹中的胎儿是个畸形儿,那就意味着只能将胎儿引产!孙俊夫妇怎么也不能接受眼前的现实。但他们知道,这两家医院,肯定有一家医院误诊!那么,是哪家医院误诊呢?孙俊和徐梅想来想去,认为幸福医院是国家卫生部命名的三级甲等医院,是全市知名的大医院,无论是设备性能、专业知识,还是医疗水平,都是全市一流的,检查的结果应该更有信任度。既然有了疑问,那么就要排除疑问。于是,孙俊和徐梅决定再回到幸福医院复查。•再回到幸福医院,孙俊将情况向医生说明后,医生随即为徐梅进行了彩超检查。彩超检查结论为“未见胎儿发育异常”。拿到报告,孙俊和徐梅的心里虽说多了些许宽慰,可是,徐梅心中总有些忐忑不安的感觉。隔了一天,心中一直不踏实的徐梅再次到幸福医院进行就诊复查。按医生建议,这次检查又针对性地分别进行了数字成像与核磁共振两项检查。数字成像检查印象为:腹部立位片未见异常;核磁共振成像检查印象为:胎儿未见明显异常。也就是说,三次检查结果均显示徐梅腹中胎儿发育正常。这样,孙俊和徐梅悬着的一颗心终于落了地。鉴于幸福医院三项检查都没有发现问题,徐梅决定正常分娩。•2011年11月23日,徐梅在市妇幼保健院顺产一名女孩,取名孙丽。可是,让孙俊、徐梅及双方家庭无法接受的是,孩子却是右上肢畸形缺失的严重缺陷儿。夫妻二人一下子懵了,犹如五雷轰顶。孙俊拿着检查结果报告单,与幸福医院交涉。面对孙俊的责问,幸福医院表示,从所有的检查报告内容来看,显示的是胎儿无明显异常。至于为什么没有检验出胎儿畸形,是因为胎儿检查受设备条件、医疗水平,及胎儿体位多种因素的影响,责任不在医院。•对于幸福医院的辩解,孙俊夫妇虽说无法接受,但又没有足够的理由反驳。那么,从幸福医院检查的内容上,真的不能得出胎儿有畸形的结论吗?孙俊夫妇决定到专业医院进行求证。•2011年12月26日,徐梅刚刚坐完月了,便不顾自己虚弱的身体,拿着2005年9月8日幸福医院做的核磁共振成像胶片,与丈夫孙俊来到南京军区总医院会诊。会诊意见为,胎儿核磁共振成像提示右上肢发育畸形。•“根据幸福医院的核磁共振检查的资料本来可确定胎儿右上肢发育畸形的,但是幸福医院得出的却是‘四肢未见明显异常’的错误结论。如果医院正确进行产前诊断,告知我们相关后果,我们完全可以不要这个孩子!孩子的出生,对父母来说是个悲剧,对孩子来说是个痛苦,对社会来说是个负担!”孙俊夫妇怎么也想不通,医院在得知胎儿存在异常疑问的情况下,为什么不按照规定进行产前诊断。他们认为,这一切的后果,都是由幸福医院的过错造成的,于是,他们便与幸福医院多次进行交涉,要求幸福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在交涉无果后,孙俊夫妇以医院侵害“健康生育选择权”为由,一纸诉状将幸福医院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令幸福医院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因抚养残疾子女而负担的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近百万元。•幸福医院辩称:四肢畸形不属于常见畸形检查范围。超声波检查胎儿肢体的显示易受位置变化及胎儿身体遮盖等因素影响,因此,B超检查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核磁共振等影像学检查,亦同样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胎儿体位、设备条件等,并非所有的组织结构都能清楚显示、病理状态都能被发现,其显示的内容有一定的限度,因此,不可能将胎儿所有的畸形可能都检查出来。幸福医院超声波检查报告关于“脊柱四肢未见异常”的描述,只表示没有发现异常情况,并不意味着保证一切正常。•该孕妇的检查时间为非最佳时间。该胎儿的畸形属少见畸形及超声诊断畸形,不应由幸福医院承担责任。造成徐梅胎儿右上肢畸形的原因是先天性残疾;徐梅胎儿右上肢畸形与幸福医院对徐梅进行产前检查的医疗服务行为无因果关系;幸福医院对徐梅及其胎儿的身体并不构成侵权,与幸福医院的行为无关。另外,徐梅、孙俊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徐梅、孙俊的诉讼请求。•针对幸福医院的辩解,徐梅、孙俊十分气愤。他们据理力争,补充说:“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利用现代医学及医疗设备,孕产期保健诊断及对胎儿的B超以及核磁共振等影像学检查、诊断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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