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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实施指南(2016年版)交流者: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张军劳特别说明贯彻强条的宣贯精神,以“实施指南”为基本素材,围绕强条。为有利于对强条的理解和执行,交流中注重对强条朴素思想、应用注意问题的理解和解释;对超越强条及实施指南(包括由此延伸涉及的规范条文)的理解和解释,仅供参考;个别理解或解释可能有不妥或片面之处,与大家的认识存在差异,欢迎批评与交流。2016版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发布截止日期:2015年12月31日;未修订标准以2010年版《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相应的强制性条文为依据;新制定与修订标准以颁布标准中黑体字列出的强制性条文为依据;仍以2010年版《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篇章框架为基础,章节内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水利行业标准和其他行业标准排序,同级标准按照标准顺序号排序;涉及水利工程建设标准98项、强制性条文614条。与2010年版《实施指南》相比:维持四大篇:取消了水文预报、工程规划与水力计算、水力机械、混凝土防渗墙、沥青混凝土防渗墙等节内容,取消了单项工程一章,简化了混凝土工程一章,增加了疏浚与吹填一节。1第一篇水利工程设计第二篇水利工程施工第三篇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第四篇水利工程验收234第一篇水利工程设计1水文2工程勘测3工程规划4工程设计5机电与金属结构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征地移民4工程设计共涉及标准36项,强制性条文185条。共10节:4-1工程等别与建筑物级别4-2洪水标准和安全超高4-3稳定与强度4-4抗震4-5挡水、蓄水建筑物4-6输水、泄水建筑物4-7水电站建筑物4-8防火4-9安全监测4-10工程管理设计4-1.工程等别与建筑物级别4-1-1《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4-1-2《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4-1-3《水闸设计规范》SL265-20014-1-4《水利水电工程进水口设计规范》SL285—20034-1-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4-1-6《水工挡土墙设计规范》SL379-20074-1-7《水利水电工程边坡设计规范》SL386-2007)4-1-8《调水工程设计导则》SL430-20084-1-9《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设计规范》SL482-20114-1-10《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导流设计规范》SL623-20134-1-11《水利水电工程围堰设计规范》SL645-2013水利水电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工程等别:体现了工程的规模、效益及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Ⅰ~Ⅴ等)。建筑物级别:反映对建筑物不同技术和安全要求,依据所属工程的等别及其在工程中的作用和重要性确定(1~5级)。建筑物级别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工程运行期间使用的建筑物。按其发挥的作用和失事后的影响程度,分为主要建筑物和次要建筑物。主要建筑物:失事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1~5级)。次要建筑物:失事后不至于造成下游灾害或对工程效益影响不大且易于修复的建筑物(3~5级)。临时性建筑物:施工期使用、为永久建筑物提供保护或服务的建筑物。临时性建筑物依据保护对象重要性、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自身规模等确定建筑物级别(3~5级,特殊2级)。【一点说明】先定等后定级。等别确定以后不得轻易改变,级别可随设计工作深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工程的等别和建筑物级别,除满足规范规定外,应与工程审查意见和主管部门批准意见保持一致。一个工程一个等别,但同一建筑物的不同部分可能会有不同的级别,如与永久结合的施工导流纵向围堰的结合段、导流隧洞的封堵体(包括若衬砌不拆除保留的话相应衬砌混凝土)。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相应自身相应的工程(规模、效益)等别,或结合自身规模(如泵站装机容量、排灌建筑物的引用或过水流量),或根据建筑物保护对象、使用年限、失事后果、自身规模(指临时建筑物)确定。【一点说明】工程等别和建筑物级别一般就高不就低,但应区别对待,有时得同时满足两项甚至以上的指标才可就高。依附于其他建筑物并与之形成整体的,其建筑物等级不得低于所依附的建筑物,如坝上非独立式进水口、过(穿)防洪堤和挡潮堤的交叉建筑物、堤上水闸等。高等别低级别的情况时有发生,但低等别高级别的情况也会存在(如坝高提级产生的现象)。建筑物的提级、降级需经论证和主管部门批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是等级标准的顶层规范。现行规范中,堤防工程“有级无等”(以防洪标准确定的防洪重现期定级);水闸工程有“等”(单独定等),但没有专门针对水闸的定级(方法)(两个特殊的单项建筑物工程,以结构型式命名)。4-1-1《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a)2.0.2引水枢纽工程等别应根据引水流量的大小,按表2.0.2确定。4-1-1《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b)2.0.3提水枢纽工程等别应根据单站装机流量或单站装机功率的大小,按表2.0.3确定。当提水枢纽工程按单站装机流量和单机装机功率分属两个不同工程等别时,应按其中较高的等别确定。4-1-1《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c)2.0.5灌溉渠道或排水沟的级别应根据灌溉或排水流量的大小,按表2.0.5确定。对灌排结合的渠道工程,当按灌溉和排水流量分属两个不同工程级别时,应按其中较高的级别确定。灌排渠沟工程分级指标表2.0.5工程级别12345灌溉流量(m3/s)300300~100100~2020~55引水流量(m3/s)500500~200200~5050~1010由于灌、排渠沟工程的重要性低于渠首引水枢纽工程,且灌排渠沟多属土方工程,遭受破坏较易修复,所以,当灌、排渠沟工程的灌溉或排水流量与引水枢纽工程的引水流量相同时,灌、排渠沟工程的等别比引水枢纽工程的等别低,或至多与后者的工程等别相当。灌排建筑物分级指标表2.0.6工程级别12345过水流量(m3/s)300300~100100~2020~55灌、排建筑物d)2.0.6水闸、渡槽、倒吸虹、涵洞、隧洞、跌水与陡坡等灌排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过水流量的大小,按表2.0.6确定。灌、排建筑物分级指标值比相应等别的引水枢纽工程分等指标值高(体现出重要性还是低于引水枢纽工程),但与同级别的灌溉渠道工程分级指标值相同(重要性相同——渠系建筑物)。灌、排建筑物-----隧洞灌、排建筑物-----跌水灌、排建筑物-----渡槽4-1-1《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e)2.0.7在防洪堤上修建的引水、提水工程及其它灌排建筑物,或在挡潮堤上修建的排水工程,其级别不得低于防洪堤或挡潮堤的级别。f)2.0.8倒虹吸、涵洞等灌排建筑物与公路或铁路交叉布置时,其级别不得低于公路或铁路的级别。〖检查要点和方法〗(1)当按灌溉和排水流量分属两个不同工程级别时,应按其中较高的级别确定。(2)在防洪堤或挡潮堤上修建、与公路或铁路交叉布置的灌排建筑物,其级别不得低于防洪堤或挡潮堤的级别、公路或铁路的级别。〖一点说明〗灌排规范主要针对对象为农田、草场和林地的灌溉与排水。就建筑物而言,仅对与灌溉和排水设计有关的部分做了规定,因为水库建筑物等已有规范规定。灌排建筑物级别基本是以流量来分级的(泵站兼顾了装机容量)。4-1-2《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L252—20002.1.1水利水电工程分等指标防洪治涝灌溉供水发电工程等别工程规模水库总库容(108m3)保护城镇及工矿企业的重要性保护农田(104亩)治涝面积(104亩)灌溉面积(104亩)供水对象重要性装机容量(104kW)Ⅰ大(1)型≥10特别重要≥500≥200≥150特别重要≥120Ⅱ大(2)型10~1.0重要500~100200~60150~50重要120~30Ⅲ中型1.0~0.10中等100~3060~1550~5中等30~5Ⅳ小(1)型0.10~0.01一般30~515~35~0.5一般5~1Ⅴ小(2)型0.01~0.001530.51注:①水库总库容指水库最高水位以下的静库容;②治涝面积和灌溉面积均指设计面积。a)2.1.1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及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按表2.1.1确定。1)库容分等指标需要注意的是总库容的定义,是指最高水位以下的静库容,一般情况下水库的校核洪水位为最高水位,但有些以供水或防洪为主的水库,其最高水位可能不是校核洪水位。如黄河上的万家寨水库,最高正常蓄水位980.0m,而校核洪水位(0.01%)为979.1m,水库总库容按最高蓄水位980.0m确定。2)防洪分等指标城镇及工矿企业重要性在不同时期、不同区域体现也不一样,包含的内容比较复杂,规范以:“特别重要、重要、中等、一般”这些概念指标来划分。规范条文说明中给出以城镇非农业人口划分城镇规模、以工矿企业货币指标划分工矿企业规模,区分重要性的方法可参考(规范修编征求意见稿已对防洪分等从保护人口、保护耕地、保护当地经济规模三方面给出了量化指标)。3)治涝、灌溉分等指标根据有关部门典型调查分析,治涝工程年平均效益一般比防洪工程高60%左右,所以治涝工程分等指标低于防洪工程(如:Ⅰ等工程防洪保护农田面积分等指标为≥500万亩;而相应的治涝面积则为≥200万亩);灌溉工程年均效益大,一旦遭受破坏损失较大,故灌溉工程的分等指标又低于治涝工程(如:Ⅰ等工程灌溉面积分等指标为≥150万亩)。4)供水分等指标供水按供水对象重要性分等。量化指标可参考规范条文说明(与防洪对象量化指标相同。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除供水对象的重要性外,还纳入了年供水量指标)。供水工程包括从江河取水工程、区域引水或跨流域调水的总干渠工程;供水对象主要为城镇、工矿企业,也常包括一部分农业灌区。跨水系、跨区域的调水工程应同时考虑引水流量和年引水量的大小进行分等,详见《调水工程设计导则》SL430-2008有关规定。5)水电站分等指标1978年以来,我国水电站分等指标有了较大提高,反映了我国水电站建设技术日益成熟(Ⅰ等工程:64标准—25万kW,78标准—75万kW,2000标准—120万kW)。水电站分等指标根据装机容量的大小确定。2.综合利用水利水电工程b)2.1.2对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工程,当按各综合利用项目的分等指标确定的等别不同时,其工程等别应按其中的最高等别为准。c)SL252-2000第2.2.1条规定: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其所在工程的等别和建筑物的重要性,按表2.2.1确定。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次要建筑物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次要建筑物Ⅰ13Ⅳ45Ⅱ23Ⅴ55Ⅲ34表2.2.1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d)SL252-2000第2.2.2条规定:失事后损失巨大或影响十分严重的水利水电工程的2~5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过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提高一级;失事后造成损失不大的水利水电工程的1~4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过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降低一级。e)SL252-2000第2.2.3条规定:水库大坝按2.1.1规定为2级、3级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如坝高超过表2.2.3指标,其级别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可不提高。指标如下水库大坝提级指标表2.2.3级别坝型坝高(m)土石坝902混凝土坝、浆砌石坝130土石坝703混凝土坝、浆砌石坝100注:级别指按表2.2.1确定的级别。〖摘编说明〗1)主要建筑物的级别与工程等别相对应,分为1、2、3、4、5共五级,次要建筑物的级别比主要建筑物的级别降低0~2级。2)对失事后果十分严重建筑物的级别可提高一级。对下游不造成大的灾害,其主要建筑物可以降低一级。3)当永久性建筑物基础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采用新型结构时,对2~5级建筑物可提高一级设计(非强条)。4)水利水电工程失事对下游的影响,与失事时的水头有很大关系。高坝的结构安全度与低坝应有所差别。〖检
本文标题: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4:工程设计-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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