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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婚姻的成立第一节婚姻成立概述第二节婚姻成立的条件第三节婚姻成立的程序第四节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重点问题1婚姻成立的概念和特点2婚姻成立的条件3婚姻成立的程序4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原因和法律后果第一节婚姻成立概述一、婚姻成立的概念(一)定义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二)特征1、结婚的行为只能发生在男女两性之间,同性不能成婚2、婚行为必须遵循法律事先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3、结婚行为是一种社会行为,具有社会意义。4、结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二、结婚制度的沿革(一)掠夺婚: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配形式,对偶婚向个体婚过渡的形式。(二)有偿婚:男女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代价为条件而缔结的婚姻。1、买卖婚,男方支付女子身价为要件2、交换婚,交换妇女3、劳役婚,以男方为女方家庭服一定劳役为报偿而形成的婚姻。(三)聘娶婚1、定义男方向女方交付一定数量的聘财为要件的婚姻。以古代的“三书六礼”为其形式。2、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第二节婚姻成立的条件一、婚姻成立条件的种类(一)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当事人的本身状况以及一方与另一方的关系,均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是指婚姻成立的程序、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二)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必备条件亦称积极要件,是当事人结婚时必须具备、不可缺少的法定条件。禁止条件亦称消极要件或婚姻成立的障碍,是指当事人结婚时不得具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障碍。(三)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公益要件是指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要件,如当事人须非重婚、须非禁婚亲等。私益要件是指仅与私人利益有关的要件,如当事人须有结婚的合意、未成年人结婚须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成年年龄高于法定婚龄的国家有此立法例)等。这种分类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学所不取,我国现行法中有关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既是保护当事人私益的要求,又是保护社会公益的要求,两者是相互结合的。二、结婚的必备条件(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二)须到达法定婚龄法定婚龄的概念和确定依据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即结婚年龄的下限。当事人到达法定婚龄始得结婚,未达法定婚龄结婚是违法的。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三)符合一夫一妻制三、结婚的禁止条件(一)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1禁婚亲的概念和依据禁婚亲是指依法禁止结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主要基于以下理由:一是优生学的原因。二是伦理学的原因。2我国《婚姻法》关于禁婚亲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二)禁止结婚的疾病1根据我国《婚姻法》第7条的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2我国现行法中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规定(1)精神分裂症;精神抑郁症或狂躁抑郁症等。(2)性病患者未经治愈者(3)重度智力低下,也就是痴呆症患者(4)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第三节婚姻成立的程序一、结婚程序概述(一)结婚程序的概念和类型1登记制2仪式制3登记与仪式结合制法国、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第三节婚姻成立的程序(二)我国的结婚登记制度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二、结婚登记的机关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第4条第1款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三、婚姻登记的程序结婚登记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一)申请1、双方当事人共同亲自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的请求。2、具体材料(1)出示常住户口证、居民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离过婚的,还要持离婚证件(离婚证或者离婚调解书、判决书)(3)当事人交三张大二寸的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二)审查①审查证件:即审查当事人所持证件是否真实、完备,符合法律要求;证件的内容是否与当事人本人的情况完全相符;证件是否有伪造、涂改或冒名顶替的迹象。②审查条件:即审查当事人双方是否都符合结婚条件,如男女双方是否完全自愿,是否达到法定婚龄;是否已有配偶;有无违反近亲结婚的限制;有无禁止结婚有疾病。具体过程:1)先让双方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签名、按指纹,并且在婚姻登记员的面前宣读。2)婚姻登记员审查具体材料3)必要时候可以进行调查4)询问当事人结婚的意愿(三)登记1、符合实质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结婚证;同时对于复婚或者离过婚的当事人,在发给结婚证的同时,要将其原先的离婚证件注销。2、不符合实质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四、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补救措施,补办登记的,按新的登记条例进行《婚姻法》第8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的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第四节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一、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因某些要件的欠缺而导致婚姻无效的,这些欠缺的要件就是婚姻无效的原因。(一)婚姻无效的原因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二)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采宣告无效主义。无效婚姻在宣告无效之前已经进行了婚姻登记,在形式上被认为是有效的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宣告婚姻无效。(三)请求权人的范围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四)婚姻无效请求权的行使期限根据我国《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没有期限的限制,但几种情形,当事人不得再提出申请:第一,申请人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第二,《婚姻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1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得中止、中断或者延长。二、可撤销婚姻(一)婚姻可撤销的原因1婚姻可撤销原因的国外立法例2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可撤销原因的规定我国《婚姻法》将当事人受胁迫作为婚姻可撤销的原因。(二)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和请求权的行使期限1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对于可撤销的婚姻,撤销请求权专属于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本人,其他任何人或单位均无该项请求权。至于受胁迫一方是否行使撤销请求权,应由本人自行决定。2请求权的行使期限撤销婚姻请求权行使的法定期限为1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算。(三)婚姻撤销的程序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既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依行政程序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诉讼程序处理。三、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一)对当事人的后果1人身关系方面2财产关系方面(二)对子女的后果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方面,适用法律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第二,在父母终止同居关系时,适用法律有关离婚后子女抚养教育的规定。四、事实婚姻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承认事实婚姻,而《婚姻法》自1950年公布实施以来,我国也一直坚持的是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1婚姻法》修改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效力的态度2我国《婚姻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效力的态度1985.3.15——1994.2.1——课后复习1简述婚姻成立的概念和特点。2婚姻成立的要件有哪些?3试述我国结婚的条件。4试述我国结婚的程序。5试述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及其法律后果。6试述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及其法律后果。7试述事实婚姻与未婚同居关系的认定与处理。8试述“非法同居”关系的认定与处理。
本文标题:3婚姻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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