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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51-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一、近年来我省养老保险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1994年,根据《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我省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率先在全国实现不分单位所有制性质、不分职工用工形式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7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国家统一制度并轨。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切实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强化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促进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6年6月,全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达到1643.88万人,离退休人员235.65万人,全省月人均基本养老金847元/月,100%实行社会化发放。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52-二、我省贯彻国务院《决定》的指导思想2005年12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从10个方面明确了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其核心是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及做实个人账户。我省严格遵循国务院决定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密联系实际,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从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入手,在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分析测算的基础上提出了贯彻意见,经十届97次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06年9月1日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三、我省贯彻国务院《决定》的主要内容我省的贯彻意见力求体现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的“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使全体人民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以及“随着经济发展,适当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等精神。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53-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调整个人账户记账规模,从2006年7月1日起,统一将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从本人缴费工资11%调整为8%;二是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上下限,同时允许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地级市以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下限,以后逐步过渡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下限;三是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将缴费时间长短和数额多少与待遇水平挂钩,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四是完善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办法,让广大离退休人员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五是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大力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地方养老保险;六是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以非公有制、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扩面重点,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七是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将研究制定我省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方案,经省政府审定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后组织实施;八是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规范市级统筹,强化省级调剂金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九是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推动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专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54-业化建设。四、为什么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个人账户规模和改革计发办法根据国务院38号文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由于我省养老保险基金测算、基数和待遇调整采用社会保险年度(即从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考虑到劳动保障部要求调整个人账户记账规模和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同时进行,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我省调整个人账户记账规模从2006年7月1日开始执行。五、为什么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主要考虑:一是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联系。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既要发挥社会统筹的当期共济作用,又要实现个人账户的未来积累。在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下,做实个人账户规模必须适度,小了难以发挥应有作用,不能满足将来所需,大了当前又承受不起,难以做实。因此,国务院经过反复测算和认真研究并经过试点,决定将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55-8%。二是与新的计发办法相适应。以职工缴费年限35年退休为例,改革前基本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是58.5%,其中20%为基础养老金,38.5%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改革后目标替代率将达到59.2%,其中基础养老金替代率提高到35%,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调整为24.2%。新老办法对比,基本养老金的结构发生了变化,基础养老金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有所降低,总体水平与改革前大体相当,略有上升。六、为什么要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办法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环节,涉及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按照现行计发办法,缴费满15年(中人10年)以上的,基础养老金按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账户储存额的1/120计发。这种办法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激励约束机制不足。缴费15年(中人10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不论缴费多少,也不论缴费时间比15年延长多少,基础养老金都一样,这不符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年限与实际领取年限有较大差距。目前我国退休人员退休后一般要生活25年以上,在现行个人账户基金增值能力限的情况下,仅够支付10年,以后仍需统筹基金支付,权利与义务严重偏离,面对即将到来的“银色浪潮”,养老保险基金面临巨大的压力。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增发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56-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七、我省的贯彻意见中对缴费基数是如何规定的个人缴费以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参保人所在市(地级以上市,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且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后逐步过渡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也可从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起步,逐步过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八、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有什么条件基本养老金也称法定养老金,是按国家规定从社会养老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57-保险基金中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养老待遇。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必须同时符合规定的年龄条件和缴费年限条件,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年龄条件: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条件执行。即:(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可以办理正常退休。(2)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从事井下、高低温工作累计满9年或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3)由定点医院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并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办理因病提前退休。(二)缴费年限条件:国发[2005]38号文规定,“中人”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必须缴费满15年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我省对“中人”的缴费年限要求,满10年的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为了与国家的规定相接轨,又与我省《条例》相衔接,根据粤府[2006]96号文规定,2013年6月30日前仍按老办法执行,即将“中人”缴费年限10年的规定放宽到2013年6月30日,给了最后一批“中人”(1998年6月30日参保)15年时间。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缴费年限15年的统一规定。具体缴费年限规定如下: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58-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3.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九、计发办法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1.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⑴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参保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今后可随我省区域经济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⑵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执行)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59-2.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下列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3.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十、为什么新计发办法采取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国务院38号文对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没有具体规定,选择全省或地级以上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征收、计发的基数(简称“省基数”或“市基数”)由各省决定。我省在贯彻意见中采用了“省基数”,这一选择是深入贯彻38号文并结合广东实际作出的决策。选择“省基数”主要考虑: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60-一是便于统一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范全省操作,为提高管理水平和统筹层次创造条件;二是可以解决转移时,由于基数不同,待遇差距不同引起的“趋富效应”;三是在基金可承受的范围内,解决部分地区退休人员待遇过低的问题,一定程度上缓解我省养老金水平
本文标题: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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