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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流程示意图安全生产事故定义事故性质界定责任事故依法调查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安全生产法、493号令、省条例、225号令8项规定层次规范非责任事故专家鉴定部门备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四个国标GB6442-86GB6721-1986GB6441-86GBT15499-1995设计类规范管理类规范法定条件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企业规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实施准备阶段调查阶段分析阶段审理阶段处理阶段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实施准备阶段事故接报和报告赶赴现场组建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并展开调查工作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实施调查阶段现场勘察收集资料提取物证调查询问技术鉴定产品质量鉴定损失计算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实施分析阶段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定性责任划分防范措施调查组讨论起草报告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实施审理阶段组长审报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调查组通过报告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实施处理阶段报告提交报告批文批复落实公布结果监督检查资料归档资料退还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场所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给职工或它人造成人身伤亡(含急性中毒)和财产损失事故。按其性质可分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安全生产非责任事故两种。二、如何认定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一)严格实行依法确认原则。结合多年实践和部门的法定职责,通常情况下,遇雷电和暴雨、泥石流、山体崩塌等此类明显有自然因素的事故,应由气象、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事故直接原因进行鉴定,出具专家意见,对是否属自然因素导致的事故作出书面结论,政府和有关部门以此为准作为事故的处理依据。除上述因素外,凡无明显自然因素的事故都应由事故调查组作出结论,也就是必须依法进行调查。这样做主要是要对事故本人和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防止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利用事故性质定性从事权钱交易,使真正的责任事故变成非责任事故,让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逃避法律追究。全省已发生过此类案件。三、当前我国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用法规和相关标准1、国务院493号令。该令从2007年6月1日起实行,我省对调查中央和省外企业在省内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隐瞒事故调查直接采用该令。2、四川省政府225号令。该令从2008年9月1日起执行,在省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所有单位的事故都可以直接采用,中央和省外在川生产经营单位除外。但对于隐瞒事故的调查处理还应采用国务院493号令进行,因为省政府225号令没有设置隐瞒事故的处理条款,显然不便使用。(一)通用程序法规在上述两个通用法规中选用那一种要根据事故单位和事故性质来确定,但都可以采用,但只能采用一种,切忌在调查中和调查报告中同时出现两种法规,我们常见的事故调查组成立文件中出现依据493号令和225号令怎么怎么成立调查组,这是用法错误,在处罚文书中也有类似情况。(二)单项法规也叫专用法规。目前执行的有水上、消防、特种设备、环境污染、核设施、国防科研等行业,都有专业的事故调查处理法规。这里重点讲水上交通、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据省政府225号令第二条规定,上述事故凡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在按专项法规调查处理外,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责任人还要按225号令规定调查处理,这里就有一个怎么掌握和洽接的问题。第一,上述三个行业专用法律法规在事故调查处理中主要针对事故直接责任的认定和划分,在责任追究上也只有对直接责任者的经济和刑事追究,没有对单位和其它责任人的追究规定,这就造成责任单位和其它责任人逃脱了追究。例如《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1996年8月公布,交通部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就是如此,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也只是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只针对事故发生当期现场驾驶人员或事故当事人作出责任认定和对个人作出处理。第二,根据现实,实践中我们应该这样操作。当出现上述事故之后,上述三个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向安监部门报告,安监部门应该赶到事故现场。安监部门要立即对事故中是否涉及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判断,如果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安监部门就应该主动开展工作,主要是事故调查组的成立,事故调查组应与专项事故调查单位同步开展工作,因为专项调查单位他不需要其它单位参加,而是独立完成。事故调查组则应把专项调查单位列入事故调查组,在同时调查中事故调查组主要调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专项调查组则主要调查事故直接责任人,两种调查资料信息应互通,最终事故调查组在专项调查处理结果出来后,就可以迅速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在具体处理中,如果专项调查单位对事故当事人已有处罚,事故调查组就不再提处罚建议,而是对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作出处理建议。我这里对上述事故提出同步推进的原因是,因为调查对象不一样,如果我们等专项调查处理结果出来后再进行调查,一是时间太长,二是资料收集难以做到真实可靠。第三,事故处罚的适用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原则: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原则,只要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机关都一样,这个责任是行政和刑事责任,不代表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无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政府机关还要承担政治责任。企业有无过错怎么确认,将在事故分析章节中介绍。1、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都依据225号令规定处理,但这里要特别强调指出:关于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处罚,225号令规定是按上年收入的百分比处罚,在实践中这种年收入难以如实查清,有的就无法提供收入,如果按照查实的年收入处理后,其处罚数量少于其它责任人的,这个处罚就失去了公平性。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就要先依据225号规定算出标准,然后再依据安监总局13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罚款执行处罚,这就要求充分吃透法律、法规的内在联系关系。2、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就依据225号令39条规定,适用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处罚。(二)对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责任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于1986-1995年先后就生产事故调查处理颁布了四个标准。1、1986年5月31日发布,从1987年2月1日起实施的(GB6442-86)号标准即《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见附件材料)。该标准就事故调查程序、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结案归档材料作出了规范条文,我们要结合493号令和225号令来理解和学习。2、1986年8月22日发布,从87年5月1日起实施的(GB6721-1986)号即《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该标准就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内容及其计算办法作了规定(见附件),这里要明确的是这个统计标准不作为民事诉求的法定依据,如果涉及到这种情况还要按民事法律规定办理。(三)国家有关事故调查的标准属于国标。我们在实践中,一般只计算直接经济损失,而且很不规范,今后希望大家规范一点。我个人的观点:在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的11项科目中,事故罚款和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可以暂不计算进去,其理由是事故处罚中调查报告提出的建议在执行中是否达到这个标准具有不确定性,如果实施了减轻处罚,显然损失就少了。资产损失问题,事故调查组难以认定而且没有法定依据,只能通过资产评估机构或鉴定机构认定,那样只会增加企业负担,而且不起实质作用,所以我不主张再进行下去。但不是一样,在一些特殊个案上应单独对待,我们在调查事故中应对直接经济损失进行单项分别计算和统计,并将统计表作为事故调查报告的附件使用。3、1986年5月31日发布,从1987年2月1日起实施的(GB6441-86)号即《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本标准我们重点掌握:(1)20种事故分类,具体事故类别名称(见附件3)(2)起因物名称(见附件)(3)致害物名称(见附件)(4)伤害方式(见附件)(5)不安全状态(见附件)(6)不安全行为(见附件)4、1995年发布实施的GBT15499-1995号即《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四、事故调查的五个阶段(一)准备阶段1、事故接报和事故报告(1)事故单位现场人员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报后1小时内向安监局及有关部门报告,安监部门接报告2小时内报告到市级安监局。凡致人重伤以上和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都要报告。这种报告分为初报、快报和正式报告。①初报:就是采用电话报告方式说清楚事故发生的时间、单位、位置、什么事故、已发现的死亡或失踪人员即可。②快报:在基本弄清楚事故单位、事故类别、伤亡、失踪人员、事故时间、事故发生过程、事故救援情况后形成书面报告,重大以上事故随救援进展确定快报和填报时间。③事故报告:救援基本结束后,按照225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形成书面报告逐级上报。上述报告可以先由企业上报再整理报出,也可以由县安监局整理报出。重大事故以上还应经过县政府逐级上报。2、赶赴事故现场(1)携带必须物质:安监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不同事故迅速确定所带东西,一般常规有照像机、摄像机、执法文书和基本救援设施。同时通知相关领导和部门共同赶赴事故现场。(2)到达事故现场要立即开展三项工作。①事故救援。②封存或提取事故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档案资料。我们提前对相关档案资料进行提取是有效避免事故当事人作假的有效办法。493号令和225号令都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在225号令第十条中有明确要求,但缺乏操作性。实践中事故调查组成立又有一个滞后的问题。因此安监部门在进入事故第一现场时,首先就要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先期展开调阅相关档案,实质上是先入为主。提取档案资料时一定要出据调阅档案清单和明确档案管理人员,清单要有双方当场人员签字,作为依据,这部分材料可以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由安监局主持相关单位一起向事故调查组转交,也可以一直由安监局保管,由事故调查组借用,但无论什么形式,事后都要向相关单位退还材料。③实施事故现场保护:在事故救援中如果要破坏事故现场的,安监局人员应当依据225号令十五条的规定先期完成现场物证保全,其保全内容和相关图纸等文字资料和影像资料应由事故单位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现场人员办理签字或影像现场指认记录。3、组建调查组:其分为2种形式(1)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由人民政府直接行文成立事故调查组,并任命调查组组长,组长由人民政府决定。(2)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事故调查组:这种情况人民政府可以是一次性授权,或单项事故授权,人民政府授权的,由有权的单位另行发文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决定任命事故调查组组长及其成员。上述两种形式成立事故调查组都必须有红头文件,调查组组长和副组长、成员必须是有单位、职务或职称,具体姓名。调查组组长具有决定权和一票否决以,调查组严格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4、制定事故调查组工作方案:做调查工作原则上是在组长负责下分小组进行。(1)组长职责:事故调查组长是一个十分关键的岗位,其职责应该是:①统一组织调查,调阅全部调查材料,全面掌握证据材料并组织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判定。②决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③对调查中不同意见进行协调和作出结论性意见。④终审调查报告。(2)进行调查组分工,按常规一般分为四个组第一组:企业责任调查组:由安监局为小组长,公安、工会和行业管理部门参加,调查对象为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第二组:行政责任调查组:由纪检监察为小组长,安监和公安等部门派人参加,同时邀请检察院,调查对象是国家机关单位和党政干部责任调查。第三组:资料保管组:对所有收集和提取的资料进行专人集中保管,要注意所有资料都要形成清单,属于复印件的提供单位要加盖公章认可,并办理调阅手续,严防丢失。第四组:专家技术组:这个组根据情况而定,可以不成立也可以根据调查需要才成立。(3)召开事故调查组会议,集中安排进行调查。实践中有些比较简单的事故,相关单位不能统一派人开展调查的,组长单位也可以在成立调查组后,直接派人组织调查,但这个调查是以事故调查的名义进行,而不是安监局或其它部门的名义。(二)调查阶段:要召开事故相关单位负责人会议,宣布事故调查组名单,提出对事故调查的具体要求。1、事故现场勘察(1)水上交通、道路交通、火灾事故,以专项调查形成的现场勘察资料为准,事故调查中可以直接采用。(2)现场勘察要结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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