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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有关问题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历史及现状•(一)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历史•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也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motorvehiclethirdpartyliabilityinsurance),是指投保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毁损,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义务由保险人承担的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始于19世纪末,几乎与机动车同时诞生.•1875年,英国伦敦地方铁路客运公司开办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只不过不是为机动车,而是为马车。•1883年,个别保险公司发展了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896年,英国颂布了公路机动车法令,保险人开始活跃在机动车责任保险市场。•1901年,美国出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这是各国一般采取自愿方式投保。•1927年,马塞诸塞州制定强制保险发后,各国机动车第三人责任保险开始向强制发展。(日本法律规定,个人有100辆以上可以不投第三者责任险)2.第三者责任保险在中国•早在1949年以前,就己经有国内的保险公司经营汽车第三人责任保险业务。•新中国建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曾于20世纪50年代办理过汽车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但仅维持数年即由于国家政策上的原因而被停办。(上)此后直到实行改革开放前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包括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在内的各项保险业务一直处于停办状态。七十年代初,为满足外国驻华机构和人员的需要,原准备在北京恢复办理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但同样由于国家政策的原因未能实现。(中)•1979年,国内的保险业务得以恢复。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承保机动车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此后,由于适应市场的需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业务迅猛发展,目前己成为保险业务量最大的保险品种之一。(下)•我国目前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在实践中主要是被作为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险的一部分由保险人进行承保的,因此其条款通常被包括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基本险部分内。当然也有保险公司将之作为独立的保险品种进行承保,并且专门有独立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例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者的界定有关第三者的界定由上可以看出,从法律的一般解释上讲,第三者即是除原告和被告的第三个介入诉讼的人.而在保险中有两种不的第三者:A在农业和财产保险中的侵害的实施者B在车辆保险中的受害者(车上的人及保险的家庭成员除外)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条款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的说明1,保险标的是一种民事责任如中国人保的保险责任条款: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2,特定的责任免除(1)不保损失(即不能让肇事者得到赔偿)A属于肇事者的或是代管的财产.B肇事者家庭成员或代管的财产.C车上的人或财产(因为非第三人的所以不赔,虽有附加险可以保障,但是否也产生了一个问题,车上的人要是无过的,岂不是很冤?)zzzzzzz•不保损失(如果赔,要么提高费率,要么让保险公司倒闭)•A第三人的间接损失.•B第三人的精神赔偿•C污染事故•D被盗或被抢期间.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3.特定的费率•原则上国家要求不赔不赚,但费率制定还是有自主权的•PICC的保险费条款•PICC的费率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特点•首先,它不同于人身险或是简单的财产险,而是财产险中的以责任为标的一类险,即责任险.其保险标的是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负的相应的民事责任.•其次,它是一种具有法律强制性的保险制度。经过10年酝酿、4次审议后,备受关注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于去年的5月1日起正式实施。4月30日由国务院公布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也同时于5月1日起生效,其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强制机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一)目前看来,强制保险赔偿的数额远远满足不了实际需要,因为强制保险的原则是低保费广覆盖据调查,现在北京市场80%的车辆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在10万元以下。实行强制“三者险”后,如果出现人身伤亡事故,这一额度根本满足不了实际需求。以山东省为例,从去年8月起,山东省取消了农业户口,以往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的农村人口死亡一人只赔偿四五万元,现在和城市人口一样,每死亡一人要赔偿15万元左右。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扩大了人身损害的责任,提高了赔偿水平,交通事故导致第三方死亡的人身赔偿往往超过20万。•这就是说按现有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标准赔付之后,广大车主虽然投保了强制保险,保险公司进行了一定的赔偿,但是剩下的5–10万赔偿数额只能由车主自己承担.•(二)增加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难度.•有大量不同种类的车辆的机动车投保,管理难度可以想象.强制保险无疑会抢占商业保险的市场份额,增加了购车成本,尤其对一些不太富裕的购车者来说,又增加了障碍,跟不用说购买其他的商业保险了。保费过低,保险公司受不了,过高无形中阻碍了汽车工业的发展.(三)诱发心理风险•与以前不同,由于投保了强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使被保险人无“后顾之忧”.使目前中国并不乐观的交通状况又加了一隐患.图为中国交通事故的死亡率0%5%10%15%20%中国美国日本死亡率死亡率(四)对部分中小型保险公司的挑战•保监部门进行监督,本着不赔不赚的原则确定保险费率。由于各家保险公司的规模不同,因此,运营的成本不同。中小保险公司面临的第三者责任管理的成本与大型保险公司相比较高,但是在面临赔偿时赔偿额以及保险期限相差无几,这无形中增加了中小型保险公司的竞争压力。以个性化的条款和费率来吸引客户的想法和做法已不适应第三者强制保险,这使得中小保险公司只有靠提升自身的服务水平来吸引客户,保持自身在机动车责任险市场中的份额。(2004年财产市场份额)讨论•一强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社会效益明显的制度,而国家授权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这种作法是否欠妥?两种不同利益趋向如何协调?•二在人保财险的三者责任条款的免责条款里保险车辆肇事逃逸时除外责任,这极其不利于受侵害的的第三者,显失社会公平,而对于营利为目的保险公司来说,国家也不能强制让他们去负担这一部分,如何解决这一问题?(附免责条款)Theend,thankyouverymuch!
本文标题:机动车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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