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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申请:证书申请使用国外一类容器●核电厂向国家核安全局申请批准文件一览表:序号批准文件名称申请文件的提交时间申请文件的名称1《核电厂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厂址选定前6个月《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2《核电厂建造许可证》核岛基础混凝土浇注前12个月《核电厂建造申请书》3《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首次向堆芯装入核燃料前12个月《核电厂首次装料申请书》4《核电厂运行许可证》首次达到满功率运行之日起,经12个月的试运行后《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申请书》5《核电厂退役批准书》开始退役活动前2年《核电厂开始退役申请书》6最终退役前《核电厂最终退役申请书》国家核安全局收到安全许可证件申请书及附件后,于1个月之内答复是否接受。国家核安全局接受后,审评工作开始;●核电厂每个运行值班中必须有3名持照人员,至少应有1名持有核电厂《高级操纵员执照》。●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有效期为两年,欲延长有效期,必须办理换发新执照的手续。离开本职工作6个月以上者,原有执照自行失效。●国家核安全局收到考核标准,应组织审核,并在从收到标准之日起30天,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核电厂主管部门。●核电厂主管部门在开考15天前将应试人员名单、考核日程和考核地点书面通知到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核安全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在开考之日2天前到达考核现场对如下事项进行检查:1)参考人员;2)考核规章制度;3)考核组织准备;4)考场。●取照考核后,在计划持照上岗30天前,核电厂主管部门将通过考核的人员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到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核安全局在收到申请书后15天内,应向核电厂营运单位和主管部门各返回一份签署了审核意见的申请书,并向被核准者颁发执照。●若持照资格未被核准,应补充培训,并在被否决之日起半年后可重新申请考试,其考核、核准和颁发程序与首次取照相同。●当执照持有者患了职业禁忌症时,营运单位应在疾病发现之日15天内书面报告国家核安全局。●操纵人员执照到期30天前,核电厂主管部门将换发新执照的申请书一式三份交到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核安全局收到换发新执照的申请书后,应进行审核,并在15天内向核电厂营运单位和主管部门各返回一份签署了审核意见的换照申请书,同时向被核准者颁发新执照。●事先通知的检查一般在检查前1个月通知营运单位和/或有关单位。●准备工作:国家核安全局(或地区监督站)在检查开始前1个月将检查的目的、要求和日期通知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营运单位应在检查开始前15天反馈意见,并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核电厂报告制度1定期报告1.1建造阶段季度报告●建造阶段,从核岛基础混凝土开始浇注之日起,到首次装料开始之日止,营运单位必须以公函形式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最后一天以前,向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前一季度的建造情况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1.2运行阶段月报告●从首次装料开始,营运单位必须以公函形式在每月10日以前向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上个月运行情况的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1.3年度报告●营运单位必须在每年4月1日以前以公函形式向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前一年的核电厂年度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非计划停堆和降功率情况综述,内容包括:。。。与非计划停堆有关的放射性泄漏和人员接受的辐照剂量超过年允许值10%的具体说明。2重要活动通告●在核电厂进行下列活动时,营运单位必须提前7天以有效方式通告到所在地区监督站或国家核安全局。1)营运单位组织的与核安全有关的调查、审查或检查活动;2)营运单位进行的与核安全有关的质保检查;3)国家核安全局确定的有关物项的制造、安装、调试、维修、检查工作中控制点和进度的变更;4)涉及核安全的重要会议、论证、试验和纠正措施;5)国家核安全局或营运单位认为需要通告的其它重要活动。3建造阶段事件报告●营运单位必须在事件发现后24小时内口头通告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监督站。●营运单位必须在事件发现后三天内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书面通告。●营运单位必须以公函形式在事件发现后30天内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事件报告。●核电厂名称代码:根据相应核电厂名称的汉语拼音缩写成的两位字母。●核电厂安全屏障或重要设备的性能受到严重损害的事件,是指这些设备出现故障或不能执行其功能或它们的机械或化学性能受到严重损伤,降低其对3类或4类工况的承受能力,这类事件的事例有:1)堆芯或贮存水池内燃料包壳破损率超过允许范围;2)一回路水的放射性超过规定限值;3)压力壳或一回路的其他重要设备(蒸汽发生器、主泵、稳压器、安全阀和卸压阀)出故障和主管道破损;4)主冷却剂系统的焊缝或材料有重大缺陷;5)在试验或运行期间,卸压阀或安全阀丧失操作能力或可用的数量不足;6)安全壳泄漏超过规定限值。●放射性释放失去控制的事件:1)对工作人员和电厂附近公众成员造成的有效剂量当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2)在非限制区,空气中气载放射性物质在一小时内平均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导出空气浓度(DAC)限值的两倍;3)在非限制区,饮用水中所含放射性核素,除氟和溶解的惰性气体外,在一小时内平均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导出食入浓度(DIC)限值的两倍;4)放射性物质贮存及放射性废物的排放管理违反了国家标准或有关部门的相应规定。这类事件的事例有:1)在一次事件中,工作人员个人所受到的有效剂量当量超过50mSv;2)在非限制区,公众成员在一个日历年内受到的有效剂量当量超过5mSv;3)导致人员伤亡或需要送医院治疗的核起因事件;4)放射性物质包装不合格或不密封,以致表面剂量超过规定值或有放射性物质泄漏;5)放射性物质在限制区或非限制区丢失,并可能危害公众的健康;6)放射性器材被盗或遭破坏等重大责任事故;7)意外放射性释放;8)意外临界。●事件发生前机组状态是指事件刚发生的瞬间机组所处的状态。对于隐含的事件,即在试验、检查和维护期间发现的事件,该栏填报发现时的机组状态。功率水平以兆瓦电功率(MW)表示。稳态运行时的功率水平在额定功率80%以上时即认为是“满功率”。5.1核事故应急通告●营运单位必须在发生事故并进入应急待命或以上应急的状态后15分钟内向国家核安全局应急中心和所在地区监督站采用电话和传真方式发出应急通告。5.2核事故应急报告●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在核事故发生并进入厂房应急或高于厂房应急的状态后45分钟内用电话传真方式向国家核安全局应急中心和所在地区监督站发出应急报告。●在初始报告发出后,每隔1小时用电话传真方式向国家核安全局应急中心和所在地区监督站发一次后续报告。●在事故源项或应急状态级别变更时,必须立即用电话传真方式向国家核安全局应急中心和所在地区监督站发后续报告。然后,每隔1小时发一次后续报告。●在核事故势态得到控制后,每隔4小时用电话传真方式向国家核安全局应急中心和所在地区监督站发一次后续报告。直至退出应急状态为止。●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在退出应急状态以后30天内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监督站提交核事故最终评价报告。研究堆报告制度●研究堆建造阶段(领到建造许可证件→首次装料),营运单位必须在每个季度的第1个月最后1天前,向地区监督站递交前一季度的建造情况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营运单位必须在每年4月1日前向地区监督站递交前一年的年度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研究堆进行下列活动时,营运单位须提前7天通告到地区监督站或国家核安全局。●研究堆营运单位必须在进入厂房应急状态后30分钟内发出应急通告。●在向国家核安全局应急中心和地区监督站发通告时,采用电话传真方式。5.2核事故应急报告●研究堆营运单位必须在进入厂房应急状态后1h内用电话传真方式向国家核安全局应急中心和地区监督站发出应急报告。●初始报告后,每隔2h用电话传真方式向国家核安全局应急中心和地区监督站发一次后续报告。●在事故源项或应急状态级别变更时,应立即用电话传真方式向国家核安全局应急中心和地区监督站发后续报告。然后,每隔2h发一次后续报告。●势态得到控制后,每隔6h用电话传真方式向国家核安全局应急中心和地区监督站发一次后续报告。直至退出应急状态为止。●研究堆营运单位必须在退出应急状态后30天内向国家核安全局和地区监督站提交核事故最终评价报告。核燃料循环设施报告制度●核燃料循环设施建造阶段(领到建造许可证→冷调试结束),营运单位必须在每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向地区监督站递交前一季度建造情况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核燃料循环设施运行阶段(从热调试之日起),营运单位必须在每一个月的10日前向地区监督站递交上个月运行情况的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营运单位必须在进入应急状态1h内,用传真向国家核安全局应急中心和地区监督站发出应急通告。●营运单位必须在势态得到控制后,用传真向国家核安全局应急中心和地区监督站发出后续报告。●营运单位必须在退出应急状态以后30天内向国家核安全局和地区监督站提交核事故评价报告。●《研究堆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0年。●超过设计寿期如继续运行,必须对研究堆的各项性能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重新颁发《研究堆运行许可证》。该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研究堆建造或营运单位申请领取安全许可证,应具备:1)核安全与辐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2)不少于5名核工程、核物理和辐射防护等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的不少于1名;从事核反应堆管理、运行的工作人员还必须通过核安全、辐射防护专业知识、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研究堆建造申请者必须在厂址选定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研究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厂址安全内容的文件。具体提交时限为:1)I类研究堆提前3个月;2)Ⅱ、Ⅲ类研究堆提前6个月。●《研究堆建造许可证》申请者必须在反应堆厂房基础混凝土浇灌或主要设备安装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研究堆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及交有关文件。具体提交时限为:1)I类研究堆提前6个月;2)Ⅱ、Ⅲ类研究堆提前12个月。●《研究堆首次装料批准书》申请者必须在首次向堆芯装入核燃料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研究堆首次装料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具体提交时限为:1)I类研究堆提前6个月;2)Ⅱ、Ⅲ类研究堆提前12个月。●《研究堆运行许可证》申请者必须在完成调试大纲要求之后12月内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研究堆运行许可证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研究堆运行许可证换证申请书》必须在原效期满前12个月提交。《研究堆开始退役批准书》申请者必须在开始退役活动前6个月(I类)或12个月(Ⅱ、Ⅲ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研究堆开始退役申请书》及有关文件。●最终退役前,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研究堆最终退役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超过设计寿期如继续运行,申请者必须在设计寿期前至少12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研究堆运行许可证申请书》(超过设计寿期)。●研究堆需要进行不同于《研究堆运行许可证》规定的实验或应用时,营运单位必须提前2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研究堆新增实验或应用申请书》。●申请《研究堆首次装料批准书》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资料:1)《研究堆最终安全分析报告》;2)《研究堆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首次装料前1个月);3)《研究堆调试大纲》;4)《研究堆操纵人员合格证明》(首次装料前1个月);5)《研究堆营运单位应急计划》(首次装料前6个月);6)《研究堆建造进展报告》(首次装料前1个月);7)《研究堆在役检查大纲》;8)役前检查结果(首次装料前1个月);9)研究堆营运单位拥有核材料许可证的证明(首次装料前1个月);10)《研究堆装料前调试报告》(首次装料前1个月);11)研究堆运行、实验和应用规程清单(首次装料前1个月);12)《研究堆维修大纲》(首次装料前1个月);13)《研究堆质量保证大纲》(调试阶段);14)其他文件。●持《操纵员执照》或《高级操纵员执照》方可担任I类研究堆正、副值长和运行部主任(或相当的技术职务);持《高级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担任Ⅱ、Ⅲ类研究堆正、副值长和运行部主任(或相当的技术职务)。●I类研究堆每个运行值班中必须至少有1名持照人员;Ⅱ、Ⅲ类研究堆每个运行值班中必须至少有2名持照人员,其中至少应有1名持有研究堆《高级操纵员执照》。●执照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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