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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法律救济第一节教育法律责任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一)法律责任广义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是同义语,如守法义务、赡养义务等,法学上称其为“第一性义务”。狭义的法律责任则是指因违法、违约或者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在法学上称为“第二性义务”。(二)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或违约而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理解这一定义应注意以下几点:(1)教育法律责任与违法、违约行为紧密相连。(2)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是一切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义务的个人和组织(3)教育法律责任的外在表现形式是违法者要受到国家的法律制裁。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1、责任的法定性。2、责任的国家强制性。3、责任主体的确定性。4、归责主体的特定性。三、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种类和承担方式(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将法律责任条款适用于具体的个人和组织,确定其责任的有无和大小时所必须考虑的基本条件。1、教育法律责任主体。2、违法或违约行为。3、损害事实。4、因果关系。5、主观过错。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大类。(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教育法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违法行为性质的不同,规定了教育法律责任的三种形式和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1、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的规定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类。行政处分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五十八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行为罚: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财产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声誉罚:如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2、违反教育法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基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3、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法律后果。第二节教育法律救济一、法律救济的含义及特征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的制度。法律救济具有如下特征:(1)法律救济以权利受到损害为其存在的前提,如果权利没有受到损害,也就无所谓法律救济;(2)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即通过法律救济,可以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弥补或者使被破坏的法律关系得到恢复;(3)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合法权利的实现和保证法定义务的履行。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解决教育领域中发生的纠纷,维护受损方的合法权益,并给予其法律上的补救的制度。教育法律救济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属于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此外,在教育领域,还有两类特殊的法律救济制度,它们分别是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二、教师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或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法定权利,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三、学生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制度。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本文标题:第五章 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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