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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主讲:王莉教材:《物权法》(第四版)梁慧星、陈华彬编著法律出版社参考书目:1《物权法论》王利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中国物权法总论》(第二版)孙宪忠法律出版社3《民法物权论》谢在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民法物权(第一册)通则.所有权》王泽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5《民法物权(第二册)用益物权.占有》王泽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参考法规:1《物权法》(2007年)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3《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4《民法通则》(1986年)5《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民通若干意见)(1987年)6《担保法》(1995年)7《担保法司法解释》(1995年)民法体系民法概述民法总则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民事法律事实理论物权——物权法民法分则财产权债权——(合同法/侵权法/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知识产权——(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人格权人身权身份权民法总则民法概述:调整对象/性质/法源/基本原则/适用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合伙组织/其他民事主体民事法律民事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格利益关系理论:民事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民事事件:人的出生死亡/时间的经过/不可抗力民事法律民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债权行为)事实理论:合法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民事行为违法行为违约行为侵权行为物权法体系物权法概述所有权——完全物权/自物权用益物权他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第一章物权法概述本章目录:第一节物权概述第二节物权法概述第三节物权的效力第四节物权的公示第五节物权的保护第一节物权的概述本节目录:一物权的定义二物权的特征三物权的分类物——物权法——物权一、物权的定义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二物权的特征(一)物权是绝对权(二)物权以特定物为客体(三)物权具有支配性(四)物权具有排他性思考: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三物权的分类国家所有权动产所有权自物权——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完全物权私人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本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他物权定限物权不动产抵押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利抵押担保物权动产质押质权权利质押留置权占有——为一种事实状态准物权:采矿权、捕捞权、养殖权(一)自物权与他物权划分标准: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是物的所有人物的归属关系——所有权物的使用价值之利用——用益物权物的利用关系——他物权物的交换价值之利用——担保物权1、自物权——又称完全物权、所有权。是指对标的物永久全面支配的物权。2、他物权——又称定限物权、限制物权、不完全物权。是指在特定限度内支配他人标的物的物权。自物权与他物权的比较:(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划分标准:设立二者的目的不同物的使用价值——用益物权物的利用物的交换价值——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1对标的物的支配内容不同2设立目的不同3权利性质不同4权利存续期间不同5是否具有物上代位性(三)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四)主物权与从物权(五)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六)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七)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八)民法上物权与特别法上物权(九)本权与占有第二节物权法概述本节目录:一概念二物权法调整对象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概念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一)物的归属关系(二)物的利用关系自主利用——所有权物的利用利用物的使用价值——用益物权他主利用——他物权利用物的交换价值——担保物权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二)一物一权原则(三)公示公信原则第三节物权的效力物权效力——指物权人在物权关系中可以为一定行为的法力。•一、物权排他效力•二、物权追及效力•三、物权优先效力•四、物权请求权效力一排他效力(一)定义(二)表现1一物上只能有一个物权2物权之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3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又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他物权二优先效力(一)物权与债权之间:物权优于债权表现:1一物多买时,物权优于债权2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物权担保的债权3优先购买权——与出卖物有物权关系的人(二)物权与物权之间: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总结: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三)例外情形1买卖不破租赁2优先权制度三追及效力(一)定义——又称物在呼唤主人,是指无论物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都得追及至物质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二)表现:1、2(三)法律对追及效力的限制:1、2、3四物上请求权效力(一)定义——指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受到他人妨碍而出现缺陷时,为回复其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物权的支配权受到妨碍物上请求权(二)物上请求权的内容1返还原物请求权2排除妨碍请求权3恢复原状请求权(三)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1二者发生根据不同2二者目的不同A微观上B宏观上3二者后果不同(四)物上请求权的性质(五)物上请求权的行使第四节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概述二、物权变动的原因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四、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一物权变动的概述(一)概念(二)物权变动的形态1物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2)继受取得2物权的变动3物权的消灭二物权变动的原因(一)物权法律行为(即物权行为)1、物权行为的概念2、物权行为的成立3、物权行为的生效4、物权行为的特征(1)物权行为的独立性(2)物权行为的有因性注意: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关系——物权行为有因性&物权行为无因性(二)物权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登记(一)关于物权公示效力的立法主义1、公示成立要件主义2、公示对抗要件主义(二)我国《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1登记成立要件主义适用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动2、登记对抗要件主义适用于农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的变动3、债权登记物权化——预告登记四、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交付和占有(一)占有(二)交付1、一般动产以交付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交付生效要件主义2、特殊动产适用登记对抗要件主义《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交付的方式现实交付简易交付交付占有改定观念交付指示交付1现实交付A所有权是否移转,一般依交易习惯来确定甲卖电脑、书乙甲赠与汽车乙甲将钥匙给乙B发生物权的移转,还须有出让人的意思。若受让人自行占有标的物,不构成交付。例:甲欲售耕牛与乙,二人达成协议,乙在路上见该牛,遂径直牵回。问:乙取得该牛的所有权吗?2简易交付立法目的:交易的便捷和经济。出租&委托保管买卖&赠与甲电脑乙,事后甲电脑乙,甲、乙的买卖、赠与协议生效时,所有权移转。(3)占有改定注意:受让人成立间接占有的条件:A存在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的契约。B间接占有人须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该返还请求权为物权请求权)债权返还请求权&物权返还请求权(4)指示交付注意1:该返还请求权为物权返还请求权注意2:该返还请求权只能向知情的第三人行使,不包括不知的当事人。(四)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节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恢复物权的完满状态。一物权保护的途径1公力救济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2私力救济保护物权的请求权1物权确认请求权包括所有权确认请求权和他物权确认请求权。2物权返还请求权3妨害排除请求权4原状恢复请求权5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二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概述•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第三节动产所有权•第四节共有第一节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所有权的特征(一)独占性(二)全面性(完整性)(三)单一性(四)永续性(五)弹力性三、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权能)相关知识:权利、权益、权能的比较权利——权利=权利+权益权益——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利益,为权利的终极目标。权能——权利的内容/权利的具体形式。是权利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采取的手段。所有权的权能——所有人为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在法定范围内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占有积极权能使用收益处分•所有权的权能消极权能——排除他人干涉(一)积极权能1占有权能——是指权利主体对标的物进行事实上管领和支配的权能。所有人占有占有合法占有非所有人占有善意占有非法占有恶意占有直接占有占有间接占有注意:占有人不一定是权利主体占有的分类:(1)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占有——所有人在事实上管领控制属于自己的财产。非所有人占有——指所有人以外的人对所有人的财产进行实际控制和管领。(2)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区别:占有人有无占有权能。合法占有——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志对所有人财产的占有非法占有——指无合法依据亦未取得所有人同意的占有。(3)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的。恶意占有——指非法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的。2、使用权能3、收益权能4.处分权能(二)消极权能——排除他人干涉四、所有权的取得方法(一)原始取得(二)继受取得1创设的继受取得——指物权人在标的物上为他人设定物权,而由他人取得一定的该物权。如:抵押权的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等2移转的继受取得——指物权人将自己享有的物权以一定法律行为移转给他人,由他人取得该物权。如:出卖或赠与五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一)国有财产——全民所有注意:A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B法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包括:1矿藏、水流、海域2城市的土地、法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4法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5无线电频谱资源6法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7国防资产8法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二)集体所有——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1法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三)私人财产包括:私人合法的收入(含储蓄、投资及其收益)、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本节目录:一、土地所有权二、房屋所有权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四、相邻关系一、土地所有权(一)种类1国有土地2集体土地(二)土地征收集体所有国家所有1征收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2征收补偿:(1)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2)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二、房屋所有权(一)种类1国家所有2集体所有3私人所有思考:宗教机构的房屋所有权(二)房屋征收1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2征收个人住宅的,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概念——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二)特征1复合性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权+共同管理权2一体性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3专有权主导性4登记公示性(三)内容1专有部分所有权2共有权(共有部分持份权)3共同管理权(成员权)1专有部分所有权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2共有部分持份权(共有权)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共有权的范围A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B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C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D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
本文标题:2012物权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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