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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农一师党校郑伟总纲第一编绪论第二编行政主体第三编行政行为第四编行政程序第五编行政监督与救济第六编行政诉讼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的概念第二章行政法的历史发展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四章行政法的渊源第五章行政法学第一章行政法的概念第一节行政第二节行政权第三节行政法第一节行政一、行政的概念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PublicAdministration),即对国家事务与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意义上的行政,是专指与行政职权有关的活动,而且关注点在行政职权的行使以及与此对应的公民权利的保护。公共行政与私人行政的区别:1、性质不同。公共行政是一种国家职能活动,具有鲜明的公共属性。公共行政活动不是为了国家机关或者社会公共组织自身,也不是对自身事务的组织与管理,而是对具有公共性质的事务的组织与管理。2、目的不同。公共行政的实施以实现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公共利益一般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与私人利益相对应。3、手段不同。公共行政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可以采用私人行政所不能使用的手段,享有诸多特权。本书的观点:对行政不能从单一视角去把握,而应从多个角度多个方面去理解。那么,我们认为,行政法学中的行政是公共行政,或者公行政,也就是与公权力相关的行政,但主要内容还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二、行政的分类1、授益行政与负担行政从行政活动给行政相对人带来权益还是负担的角度,可以将行政区分为授益行政和负担行政,授益行政是指给行政相对人带来权益的行政活动,负担行政则是增加行政相对人负担、要求行政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即增加义务或者限制权利的活动,也叫侵益行政。2、规制行政与给付行政根据行政的功能和方式不同,将行政划分为规制行政和给付行政。规制行政是指对权利和自由进行限制,达到对某一领域进行管理的目的。随着福利国或行政国的兴起,行政职能不仅仅限于规制,为公民提供公共产品、给予帮助和服务也成为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以上行政称为给付行政。3、权力行政与非权力行政根据行政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权力行政与非权力行政。所谓权力行政,是指通过强制性的支配力量实现行政目的的行政类型,所谓非权力行政,是指通过非权力方式,诸如劝告、建议、指导、契约等实现行政目的的行政类型,非权力行政的扩张是现代行政的一个发展趋势。4、羁束行政与裁量行政从行政主体是否有自由选择空间的标准来对行政进行分类,羁束行政要求行政主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标准来作出行政决定,没有作出选择适用的空间,而裁量行政则允许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运用自由裁量权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作出决定。5、依职权行政与依申请行政按照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是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行政划分为依职权行政和依申请行政。依职权行政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可以直接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并非没有法律规定其职权,而是行政主体启动行政程序除了依据法律规定外,还需要当事人的申请,如果没有当事人的申请,行政主体无法也不能采取此类行政行为。6、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内部行政是指行政实施者针对机关或组织内部的机构设置、人事安排、公文处理、服饰仪表等事务进行的管理。该类行政活动不涉及社会上的普通社会成员,其行为的效果只及于机关内部,不产生对外的效力。外部行政是指行政实施者针对普通社会成员实施的各种组织和管理活动。7、从内容上对行政进行划分从行政管理的领域来划分,可以将行政分为经济行政、卫生行政、教育行政、公安行政、民政行政、科技行政等若干类第二节行政权一、行政权的历史发展和基本含义亚里士多德最早提出分权学说(SeparationofPower)法国思想家洛克(JohnLocke)在《政府论》一书中提出立法权与执行权的区别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进一步提出“每一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执行有关万民法事项的权力’及‘执行有关市民法事项的权力’,”并且主张各种权利之间的平衡。孙中山先生提出五权分立我国行政权的特点:1、行政权具有具体、直接的特点,行政权往往直接作用于社会,处理的事务多为日常的、经常发生的,对普通百姓的生活有着更经常、更广泛、更直接的联系。2、行政权具有创造性和扩展性。行政权所管辖的事务愈加宽泛,并且在实践中采用紧随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而变化的形式与方式。3、行政权具有主动性。行政机关要根据公共利益及时、主动的适应管理社会和经济的需要采取行动,适时适当为公民权益提供保障,为社会秩序之维护有所作为。二、行政权的特点1、行政权具有公益性国家机关的存在和持续是为了服务于人民,是为了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和运转,行使行政权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而非个别人的利益。2、行政权具有强制性行政权的行使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强制性是行政权运行的背景。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行使行政强制权,实施直接强制或间接强制,要求对行政权的服从。3、行政权具有优先性行政主体享有在职务上和物质上的优益条件,称为行政优益权,行政权与私权比较具有优先性。职务上的优先权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推定有效权。行政行为推定有效;二是获得社会协助权。行政的实施能获得社会协助;三是先行处置权。4、行政权具有不可自由处置性行政权是行政主体的权力,同时也是行政主体的职责,非依法律规定不可自由处置,不可以弃而不用。因此,在行政机关没有及时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时,给相对人造成合法权益损害,可能会导致行政赔偿责任。第三节行政法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就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使以及监督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全面理解行政法有以下几个要点需要深入理解:首先,行政法是公法其次,行政法是部门法意义上的概念。最后,行政法是现代民主法治的产物,古代没有行政法二、行政法的内容1、行政组织法,即规范行政的组织过程和控制行政组织的法,包括行政机关组织法、公务员法和公物法三部分内容。其中最为突出的代表是行政机关组织法,围绕行政机关的设立、变更和废止展开,着眼于行政权创设的规范和约束。如我国的国务院组织法,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等等2、行政行为法,即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可以分为行政实体规范和行政程序规范两部分。3、行政监督与救济法,是为公民提供救济、对行政权行使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具体包括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等。推荐阅读材料应松年:《当代中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应松年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何海波编著:《法治的脚步声——中国行政法大事记(1978~2004)》,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第二章行政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西方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一、法国行政法法国是最早制定成文法典的国家,并且最早将公法与私法相独立,被誉为“行政法之母国”,大陆法系行政法滥觞于法国行政法院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二、德国行政法同法国一样也有独立的行政法院,但却是法院系统的一部分,而且不采用判例制,成文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保留了大陆法系的特点。德国行政法院的发展历史三、英国行政法英国行政法最大的特点就是由普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行政诉讼并不是单独的诉讼,而是司法审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行政机关的活动是否违宪以及是否违法进行审查,审查的范围还包括行政机关的立法。二战之后英国还成立了大量的行政裁判所,专门负责处理行政争议四、美国行政法19世纪末独立管制机构(IndependentRegulatoryAgency)的建立是美国行政法诞生的标志美国对程序正义的重视程度非常高,通过行政程序来监督行政活动,是美国行政法的另外一个支线美国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审查。五、日本行政法第一阶段,明治维新之前。日本对地方官和户长的违法处分不服可以向司法法院起诉第二阶段,明治维新到二战。1890年日本出台《行政裁判法》、《关于行政庭的违法处分的行政裁判案件》和《诉愿法》,行政争诉法得以确立第三阶段,二战之后到上世纪70年代。1947年《日本国家赔偿法》和1962年《日本行政不服审查法》等构成体系完整比较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第四阶段,近三十年来日本行政法的发展。2004年6月2日通过,6月9日公布修改的《行政案件诉讼法》第二节中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一、中国古代行政法中国古代行政法规范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社会和经济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二部分是有关行政机构的规定代行政制度的功能在于服务封建专制制度,其目的和理念与现代行政法大相迥异,尚不能说我国古代就存在现代意义的行政法。二、中国近现代行政法北洋军阀政府已经初步建立起近代行政诉讼制度,国民党政府沿袭了北洋政府的做法。这是中国传统行政法律迈向现代行政法律的开端。但是由于近代中国战争不断,行政诉讼制度实际上无法发挥作用,尚未建立就随同其他法律制度和旧制度消亡了三、中国当代行政法从建国到50年代中期,社会主义法制初步建立时期,国家制定和颁布了大量行政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工作方式和责任,以及大量的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八二宪法是中国法治进程的重要转折点,是建立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直接宪法依据推荐阅读材料王名扬:《英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王名扬:《法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王名扬:《美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应松年:《当代中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应松年:《四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日]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德]哈穆雷特·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英]莱兰·安东尼著,杨伟东译:《英国行政法教科书(第五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张越编著:《英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第三章第一节行政法定原则第二节行政均衡原则第三节行政正当原则第一节行政法定原则1、职权法定原则行政职权来源于法。行政职权必须合法产生,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或由法律、法规设定,或由有权机关依法授予,否则权力来源就没有法律依据。行政职权受制于法。职权法定原则不仅要求行政职权来源于法,还进一步要求行政职权的行使(即行政作用或称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受到法的全面、全程和实际的制约。越权无效,并应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职权来源于法,受制于法,否则即为违法的权力,构成一种越权行为。职权法定原则还要求行政主体不得越权,如果越权则不具有法律效力。2、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主要是限制在法律与行政立法的关系,它实质上强调的是法律对于行政立法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优越地位。其具体的要求有三:–行政立法必须具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根据–行政立法不得与法律相低触–在法律尚无规定,根据特别授权,行政法规、规章作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就行政事项作出规定,法律优先,行政法规、规章都必须服从法律。法律保留近似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依法而治”,是指在国家法律秩序范围内,某些事项必须专属于立法者规范,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我国《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第二节行政均衡原则1、平等对待原则宪法原则的“平等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具体化。平等对待原则具体包括三种情形,即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比例对待。从中引申出的规则:第一,禁止恣意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任何措施都必须有其合理的、充分的实质理由,与其所要处理的事实状态之间保持适度的关系。第二,行政自我拘束原则,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裁量决定时,若无正当理由,应受行政惯例或者行政先例的拘束,对于相同或同一性质的事件作出相同的处理。2、禁止过度原则(行政适度原则)宪法位阶的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具体化,要求行政主体在限制个人利益的手段与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之间进行权衡,以选择一种既为实现公共利益所绝对必要,也为对相对人利益限制或损害最少的手段。具体包括:第一,必要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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