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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剥夺。●工会可以代表职工同职工所在单位协商、谈判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可由十名以上会员联名,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建立工会。●对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可以督促并派员帮助、指导建立工会筹建组织,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组织。——摘自《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4年11月1日起生效)事件一:工会副主席被公司“越级”除名之后2003年7月25日,阳江市龙达集团以公司文件的方式,正式宣布对工会副主席杨观趣除名。双方对除名的原因给出了不同解释,杨观趣认为自己以往替职工维权,“得罪”了厂方,而公司则认为杨“不服从工作分配,造谣生事”,企业有权对其作出处罚。对这个处分,杨观趣本人立即作出强烈反应,先与公司进行了一次劳动仲裁,随后双方又打了一场官司。双方的争议并没有因为劳动部门和法律的介入而平息,影响反而越来越大,直到8个月后的现在,阳江市市委、市政府领导亲自接手解决,而在此之前,阳江市总工会和广东省总工会多次对劳资双方的协调均无果告终。“事情之所以闹这么大,是因为企业太看轻工会。”一名参与杨案的工会干部说。《工会法》赋予工会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和权力,但在现实情况中,工会不仅难以有效发挥以上功能,甚至有时维护自身权益的时候也力不从心。在一系列改革“内力”和全球市场“外力”的双重作用下,工会的尴尬处境正在改变。除名导火索一次工作调动和两份方案一份“追债工作方案”成为龙达集团日后除名杨观趣的原因之一;随后,一份被张贴的社保金“缴费工资调整方案”使双方的矛盾最终彻底激化杨观趣工作的几十年时间都在工厂里度过,1992年他从广州市环宇油漆厂调到阳江市国营玻璃钢厂,任办公室主任,第二年被选为厂里的工会副主席,对当选时的情景他已记不太清,只记得在国企做工会主席很好做,“有什么事到各部门说说就可以了”。“很好做”的情况到1995年发生了改变。这一年,玻璃钢厂转制成股份公司,新公司的名字叫做“阳江龙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达集团)。“新公司随便开除工人,周六周日加班不发加班费。”杨观趣说,虽然如此,但他的工作并没有因公司改制而改变,仍任办公室主任和工会副主席。“工人们意见大,作为工会副主席我曾多次向常驻集团的董事长代表及其他公司领导反映,有些建议接受了,有些不理。”杨观趣说,领导不理他,他也没办法,只能找机会说,“说多了难免不爱听。”2002年,杨观趣在中层干部会议上多次提议给加班工人发加班工资,建议被采纳。同年5月,杨作为工会推举的职工代表与龙达集团签订了旨在保护职工权益的集体合同。杨观趣与公司的微妙关系在去年因一次工作调动而浮出水面。4月,龙达公司召开机构改革会议,决定成立追债小组,由杨观趣负责,同时免去他办公室主任的职务,由李春桃接手。龙达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郑世权介绍,这次调动是因为杨观趣在任办公室主任期间没有保管好文件,导致很多文件找不到原件,而且正值公司机构改革精简人事,在此前已经免掉了一名人事部长和基建部长,并不是对杨打击报复。对这个决定,杨观趣一开始并不反对,“追债轻松,责任不大”,但随后他改变了态度,郑世权接受采访时证实,分歧是出差补贴的标准,公司制定的标准是每天50元,杨观趣认为太低,要求提高到每天100元。“虽然标准确实太低,但公司效益不好,只能按这个执行。”郑世权说。双方都不肯让步,僵持起来。两天后,杨观趣草拟了一份追债工作方案交给董事长、董事长助理、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虽然方案中提出了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补助报销等事项,但主要内容是表明他本人不同意这次工作调动。这份方案成为龙达集团日后除名杨观趣的原因之一,公司认为这是他在“私自向公司各个部门散发传单,鼓动职工不满情绪”。7月2日,龙达公司指派杨观趣到茂名追债,被杨拒绝。事后,双方的这次不欢而散被龙达集团认为杨“拒绝接受安排的工作”,也成为除名他的理由之一。半个月后,双方的矛盾最终彻底爆发。7月17日,龙达集团一名副总经理向杨观趣询问社保金交纳的情况。社保金一直是龙达集团职工关心的焦点之一,公司副总经理郑世权承认,由于效益不好,公司并没有按实际工资交社保金,这意味着工人退休后每月只能按最低标准领取养老保险。杨观趣说,他曾三次找公司总经理,多次找人事科科长反映社保金交纳太低,要求调高标准,但都没有答复。7月17日,他从办公室主任李春桃处得到了一份公司当年的“缴费工资调整方案”,发现这份方案只对公司干部上调了缴费基数,“对普通工人极不公平”。按照这个方案,公司200多名在职职工中,只有80多名职工调整了缴费基数,有19名职工的缴费基数为384元,这是阳江市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杨观趣去年每月平均工资1100多元,但公司只按610元的标准购买养老保险。随后,杨观趣把这份方案张贴在电工房,引起职工围观。事后,龙达集团表示张贴的方案是已经作废的,杨观趣公开张贴属于“贴大字报”。7月25日,龙达集团正式发文,决定根据《企业职工奖罚条例》,对杨观趣从当日起执行除名处理。官司外的问题赢了两场官司没赢回工作因为“公司领导非常光火”,龙达集团越过该公司和阳江市两级工会,直接将工会副主席杨观趣“扫地出门”;工会、劳动仲裁、法院都没能解决此事,最后还要行政力量介入作为工会主席,郑世权知道,“处理”一名副主席需要经过一些程序。我国《工会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按这条规定,应先召集龙达集团工会委员开会,委员同意调动杨的工作后再向上级工会——阳江市总工会汇报,经批准后方可调动杨观趣的工作。如果罢免杨观趣的工会副主席职务,也要经过工会讨论通过。7月17日当天,郑世权当时在外看病,接到电话立即赶回公司,他建议“慎重一点,按程序处理”,但“公司领导非常光火,要求立即开除”。于是,龙达集团越过该公司和阳江市两级工会,直接把杨观趣这个工会副主席“扫地出门”。杨观趣做了10年工会副主席,熟知《工会法》,8月他把龙达集团告上了阳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撤销除名决定,补发从除名之日起至恢复工作日时的工资。经过两个多月的调查后,阳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虽然杨观趣对工作安排有异议,而且通过在单位车间张贴材料反映问题的方式也不适当,存在一定过错,但并没有达到“严重过失”的程度,龙达集团解除与杨观趣劳动合同的处罚明显偏重,依法撤销,补发三月工资。对这个裁决,杨观趣和龙达集团都颇不服气。11月24日,龙达集团又把杨观趣告上了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阳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一个多月后,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龙达集团不能在杨观趣任工会副主席任期届满前或合同期限内解除合同,但《工会法》第十七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的内容解释为“不得调离本单位工作”,所以杨观趣拒绝重新安排工作是违纪行为,龙达集团可以考虑对他作行政处分而不应辞退。龙达集团败诉了,但争议还远远没有结束。2004年1月7日,龙达集团再次发文,撤销2003年7月25日的除名决定,但给予杨观趣行政记大过一次,并罚款200元。当天,郑世权通知杨观趣以后到玻璃钢车间做工人。第二天,杨观趣找到公司高层,以自己年纪大、不懂技术为由,要求恢复办公室主任工作,被拒绝,1小时后杨观趣又找到公司高层,他提出到车间负责安全生产的岗位或者回办公室,但再次被拒绝。江城区法院对《工会法》第十七条的解释在工会系统引起了不同意见,“自从1995年《劳动法》实施后,除国企领导干部,一般劳动者不存在单位调动的问题,而且全国总工会对这条也有明确解释,岗位调动也属于工作调动”,广东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室副主任许平坚说,“这条法律的本意就是保护工会主席、副主席。”杨观趣再次拒绝了龙达集团的工作调动,向公司请了病假,而龙达集团也不再主动和他联系。杨观趣赢了两场官司,但没有赢回工作。事实上,阳江市总工会和广东省总工会对杨观趣事件都给予了高度重视,并为解决此事作了一系列努力,但这些努力龙达集团并不接受。阳江市总工会副主席张进生负责杨案,他本人三次与龙达集团协商,“如果连非正式的接触算到一起,不知道和龙达集团的人见过多少次面”。广东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室工作人员也两到阳江,“两级工会的意见已经很明确,龙达集团还是坚持给杨观趣处分。”张进生说。省、市两级工会的意见是恢复杨观趣办公室主任工作,省总工会还提出了另一个方案,即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龙达集团作出经济补偿。“严格按法律办应该恢复工作,但双方确实不能一起工作,也可以解除合同。”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室的工作人员说,省总工会介入,企业一般都会接受调解,龙达集团却是个例外。工会、劳动仲裁、法院都没能解决此事,最后还要行政力量介入。张进生介绍,目前阳江市市委、市政府领导也开始着手解决此事,“很快会有结果”。事件二:“个人智慧”成功运作新工会很多国营企业改制后老工会被解散,新企业也不组建,工会组织“无形中”就彻底没有了。“这时候更要依靠个人的智慧和力量向企业主争取。”省、市两级工会都不否认,杨观趣事件暴露出了现实中工会的尴尬处境。记者还采访了能反映工会现状的另一个典型——阳春市阳春钢铁集团春钢公司。春钢公司原先是一家隶属阳江市经贸委的大型国企,2000年7月全面停产,拖欠工人8个月工资,在此期间,厂领导却嫌办公楼太旧,花钱盖了一栋“经理楼”,最终导致了工人砸烂“经理楼”,还打了工厂干部。王湘民1997年就到春钢集团担任工会副主席,在春钢公司还没有停产前,他就多次向厂领导建议给每个工人每月发100元工资,但“反映职工权益问题,领导不听”。有一次,王湘民听说厂里要回了900多万外债,找到领导建议给每个工人发50元钱买米,结果领导们“理都没理”。“如果厂领导能听听工会的意见,也许工人就不会用那么激烈的方式维权了。”王湘民说,在国企里做工会主席,工人们最常碰到的维权包括拖欠工资,处分定量,社保交纳和工伤等问题,维权模式是“工人找工会,工会找领导,领导解决,领导不同意,工会也没办法”。2000年11月,春钢集团改制,重组后企业产权仍属国有,租赁给私人老板经营,前工会解散。王湘民回忆,当时老工会委员建议重组工会,但私人老板对建工会没兴趣,阳江市总工会的干部去工厂几次,老板还是不愿意,“原因很明显,工会成立起来要监督他。”王湘民说,后来他想出了一个办法终于说动老板同意重建工会。这个办法被阳江市总工会干部盛赞为具有“开创性”。王湘民与老板协商,双方共同出人担任工会委员,15个委员名额各占一半,最终老春钢的7名职工与新公司的8名职工组成了新工会。2001年4月,王湘民当选新一届工会的主席。“企业改制像个关口。”张进生说,阳江市很多国营企业改制后老工会被解散,新企业也不组建,工会组织“无形中”就彻底没有了。“这时候更要依靠个人的智慧和力量向企业主争取”。做了十年工会副主席的杨观趣希望《工会法》能保护他的权益。有专业人士认为,《工会法》操作性不强和相关法律执行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工会组织难以发挥作用。新公司接手后,王湘民发现,在私企里职工权益受侵害的情况与国企的不同,最常见的是老板随意开除,随意罚款,“一次老板夫人到车间,工人不知道她是谁,和她开了一个玩笑就被老板开除;另一次老板查岗,发现应该在调度室的两个工人没在岗位上,又要开除他们;职工一旦受工伤,老板就说工人违反操作程序,不仅不赔偿,还是要开除。罚款很随意,哪些情况要罚款、罚多少都由老板随口说了算。”王湘民决定代表职工与老板签订集体合同。尽管集体合同作为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制度规定在9年前就开始在阳江市实施,“但在大多数私营企业里实施情况还很不理想”。谈签订集体合同前后就用了半年时间,王湘民的办法是“到老总的办公
本文标题: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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