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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刑事案件处置第一节涉外刑事案件概述第二节涉外刑事管辖权第三节涉外刑事案件处置的一般程序第四节涉外刑事案件处置的特殊程序第一节涉外刑事案件概述一、涉外刑事案件的含义(一)涉外刑事案件的概念涉外刑事案件,是指由我国司法机关处置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涉外案件作出了明确的阐述。该解释第133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涉外案件是指:(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符合刑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公民犯罪和中国公民犯罪的案件。综合这些法律规定,涉外刑事案件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涉外刑事案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及外国或外国人的刑事犯罪案件。广义的涉外刑事案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与外国或外国人有关的刑事犯罪案件,在我国境外发生的与中国或中国公民有关的刑事犯罪案件,以及国际条约和国际合作的刑事犯罪案件。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第一节涉外刑事案件概述(二)涉外刑事案件的形态:发生在领域内和领域外两种形态:发生在领域内的:1.违法主体为外国人的刑事案件;2.侵害对象为外国人的刑事案件;3.犯罪行为地或犯罪结果地在中国境内的案件;4.外国人在本国犯罪后潜逃到我国的案件;5.中国公民在外国犯罪后逃回我国的案件;发生在领域外的:1.外国人犯罪案件2.中国公民触犯我国法律的案件3.中国公民触犯刑律后逃往国外的案件4.中国公民在外国触犯所在国法律的案件二、涉外刑事案件的类别类别域内犯罪型域外犯罪型跨国犯罪型国际犯罪型有组织犯罪型特殊犯罪型第二节涉外刑事管辖权一、涉外刑事管辖权的含义(一)涉外刑事管辖权的概念涉外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涉外犯罪所拥有的起诉和惩罚的权力,即国家在国际司法事务中所享有的控制和处置具有涉外因素刑事案件的权力。(二)设立涉外刑事管辖权的意义1.涉外刑事管辖权的确立和实施,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2.涉外刑事管辖权的确立和实施,有利于尽快启动司法程序和适用法律。3.涉外刑事管辖权的确立和实施,有利于打击国际犯罪和跨国犯罪。4.涉外刑事管辖权的确立和实施,有利于履行国际义务。5.涉外刑事管辖权的确立和实施,有利于开展国际合作。在涉外刑事案件处置中,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管辖权的确立来维护国家主权:1.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犯罪,应当根据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2.在我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或中国航空器内发生的犯罪行为,由我国主管机关行使管辖权。3.属于我国管辖的涉外刑事案件,应当按照刑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由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外国司法机关无权管辖。4.外国人在我国境外侵犯我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按照我国法律处置,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国际法中的刑事管辖权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属地原则,又称领土原则或属地管辖权,是以领土为基础而确定的刑事管辖权。也就是说,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土的犯罪行为,不管犯罪行为人是本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都适合本国刑法。属人原则,又称国籍原则或属人管辖权,是以国籍为基础而确立的刑事管辖权。保护管辖原则,又称安全原则,是以国家利益和本国公民利益为基础而确定的刑事管辖权。1.犯罪在外国发生,而不是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否则只要按属地原则实施管辖即可。2.犯罪是由外国人实施,而不是由中国公民实施的。3.犯罪侵犯中国重大利益,危及中国国家安全、领土完整和独立,侵害了中国的国家经济稳定以及其他关系国计民生的利益,如果不行使刑事管辖便不足以维护本国安全和公共秩序。4.保护管辖不取决于双重犯罪,不论行为地国是否把该行为视为犯罪,都不影响中国依照本国法律主张对该案件的刑事管辖权。普遍管辖原则,又称世界性原则,是以维护世界各国的普遍利益为基础而确定的刑事管辖权。也就是说,只要犯罪人的行为构成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有权对其实施刑事管辖,而不论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是否发生在本国领土内,不论犯罪人是否属于本国公民,也不论是否侵害其国家或公民的利益,只要犯罪人进入本国国境内并在控制之下。案例1:2004年7月21日,中国天津女商人赵燕在美国边境的尼亚加拉大瀑布美国一侧旅游时,被美国国土安全部警员罗伯特.罗德斯无端殴打得头破血流。事件发生后,中国驻纽约总领事官员立即看望,表示将尽全力给予帮助和保护。我外交部领事司副司长邱绍芳紧急约见美国驻华使馆负责人,专门就此案向美方进行交涉,对发生在美国的如此侵害人权的行为表示强烈不满和严重关注,要求美方立即对此案进行认真、彻底的调查,依法严惩肇事者,并及时向中方通报有关情况。我外交部长在与美国国务卿通电话时要求美方立即对此案进行认真、彻底的调查,依法严惩肇事者。鲍威尔致函李肇星表示,在获悉有关赵燕受到美国边境执法官员不公正待遇的报告后,他深感不安,美国政府将根据美国法律彻底调查这一事件。案例2:3月底:中国台湾渔船“庆丰华168”号抵达肯尼亚;4月18日:被索马里海盗劫持,索要30万美元赎金,船员开始长达6个多月的海上囚禁生活……5月15日:船员们被迫出动抢劫其他船只时,被美国军舰发现;5月25日:由于与台湾船主的谈判陷入僵局,来自辽宁抚顺的船员陈涛被撕票;9月中旬:淡水吃光,船上只剩十袋大米,以后开始靠吃鱼饵生活;10月底:海盗劫持一日本渔船,美国军舰封锁被劫船只周围海域;11月5日:海盗得到22万美元赎金后弃船逃走;11月14日:渔船停泊肯尼亚蒙巴萨港;11月24日:10名内地获释船员经香港抵达广州。就中国台湾三艘渔船在索马里被不明身份武装分子劫持事件,2007年9月5日,中国驻肯尼亚大使郭崇立前往索马里过渡政府驻肯联络办公室,紧急约见正在访肯的索过渡政府总理格迪,就中国渔船和渔民被劫持事件提出严正交涉。中国驻肯尼亚使馆主管索马里事务的官员何建林今天向记者证实,中国驻肯尼亚使馆已经与索马里过渡政府就此建立了联系,我驻肯尼亚大使紧急会见了索过渡政府总理,要求索过渡政府保障中国船只和船员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格迪总理表示,他首先代表索过渡政府和人民对被劫持的中国船员表示深切同情,并对他们的家属表示真诚的慰问。索过渡政府将通过军阀、商界和当地长老了解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尽快解救人质。他本人也将于近日返索,亲自处理此事。据台湾媒体报道,由于在解决这起事件中遇到相当大的困难,当地渔业协会和被劫船员家属强烈要求台湾当局向中国大陆求援,但被台湾当局一口拒绝。何建林也向本报记者证实,我驻肯尼亚使馆还没有收到台湾当局的求援请求。劫持事件发生后,中国驻肯使馆已通过索过渡政府驻肯联络办、国际海员协会、肯政府外交部和联合国索马里事务办事处等多种渠道设法解救人质。三、涉外刑事管辖权的扩展、冲突与解决管辖权的扩展管辖空间的扩展管辖方式的扩展管辖对象的扩展(二)涉外刑事管辖权的冲突此外,涉外刑事管辖冲突还包括双重国籍冲突问题。(三)涉外犯罪管辖权冲突的解决1.解决涉外犯罪管辖权冲突应遵循的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公约优先原则(3)或起诉或引渡原则(4)普遍管辖原则(5)犯罪地管辖优先原则2.解决涉外犯罪管辖权冲突的具体方式(1)法律协调(2)外交协调(四)我国对犯罪的中国公民双重国籍与管辖冲突的处理1.犯罪的中国公民双重国籍产生的形态2.双重国籍产生管辖冲突的处理(1)中国公民除自动丧失国籍外,须依法退出中国国籍,才能取得外国国籍(2)犯罪人或犯罪嫌疑人在追究其法律责任之前,不得退出中国国籍(3)犯罪人或犯罪嫌疑人非法出走后取得的外国国籍无效国内法刑事管辖权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普通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市级公安机关权限省级部级船舶民航森林铁路(一)地域管辖:是指以犯罪地为标准来划分同级公安机关之间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即在本辖区内办理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普通地域管辖(1)以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为主,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为辅。(2)以最初受理案件的机关为主,以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为辅。2.特殊地域管辖(1)外国人实施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后进入我国领域内的,由该外国人被抓获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实施对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的犯罪后进入中国领域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二)级别管辖:1.市级公安机关的权限。根据《办案程序规定》,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刑事案件的侦查。我国对涉外刑事案件管辖级别的规定,采取了高一级处理的原则。县级公安机关一般不负责对涉外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2.省级公安机关的权限。省级公安机关负责市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涉外刑事案件.3.部级公安机关的权限。公安部是公安机关进行涉外警务合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与外国警察机构的协作。地方公安机关需要请求外国警方提供警务合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警务合作的请求书,经公安部审批后实施。(三)专属管辖1.中国船舶内犯罪案件。2.中国航空器内犯罪案件。3.国际列车内犯罪案件。4.森林内犯罪。第三节涉外刑事案件处置的一般程序涉外刑事案件处置的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涉外刑事案件过程中采取的法律规定的通常步骤和方法。一、涉外刑事案件的立案(一)立案的条件1.必须具有构成涉外刑事案件的犯罪事实。(1)犯罪事实的认定要以我国《刑法》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为准。(2)犯罪事实必须具有涉外因素。(3)该犯罪依法应由我国管辖的。2.必须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7)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但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8)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二)立案的程序1.受理材料(1)案件来源(2)受理2.初步调查(1)查明案件涉及人员特别是外籍人员的国籍身份、入境时间等自然情况。(2)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和知情人核实有关情况,初步确定案件的性质,必要时还需进行初步勘察,以便确定相关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材料,综合分析初查结果,提出结论性意见。(3)根据初查结果确定是否立案。经初查,发现有犯罪事实且应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立案。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则不应立案。3立案登记。凡是有涉外犯罪事实需要依照我国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的,由负责初查的侦查人员提交立案报告。立案报告应包括立案材料来源、发案时间、发案地点、犯罪事实、犯罪过程、现有证据材料、立案法律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立案登记后,对于应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涉外刑事案件,按照以下管辖级别办理:(1)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实施的侵害对象为外国人的犯罪案件,一般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重大涉外刑事案件由省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案件,无论侵害对象是谁,都应交由地(市)级
本文标题:涉外刑事案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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