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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环境污染防治法六十三章:大小多少。图难于其易,为大于其细;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是以圣人终不为大,故能成其大。夫轻诺必寡信,多易必多难。是以圣人犹难之,故终无难矣。第十三章修身宠辱若惊,贵大患若身。何谓宠辱若惊?宠为下,得之若惊,失之若惊,是谓宠辱若惊。何谓贵大患若身?吾所以有大患者,为吾有身;及吾无身,吾有何患?故贵以身为天下,若可寄天下;爱以身为天下,若可托天下。宠辱若惊,贵大患若身。何谓宠辱若惊?宠为下,得之若惊,失之若惊,是谓宠辱若惊。何谓贵大患若身?吾所以有大患者,为吾有身;及吾无身,吾有何患?故贵以身为天下,若可寄天下;爱以身为天下,若可托天下。为什么“宠辱若惊”?因为宠和辱都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宠辱有四种情况:受宠和失宠,受辱和失辱。其中失宠和受辱时感到惊恐,这好理解,但受宠和失辱时也要感到惊恐则难以理解。老子了不起的地方就是看到了常人所看不到的东西。就受宠而言,宠爱你的人总是高高在上,受宠爱的人总是居在下位,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所以老子说“宠为下”,是说受宠从本质上说是卑下的、不公平的,与受辱一样是有损自我尊严和人格完整的,因此不要沾沾自喜,反而要感到惊慌,要战战兢兢、诚惶诚恐。一则是卑下,一则是后怕。为什么后怕?试想,人家宠爱你,或者是因为你有可爱之处,或者是因为你有可利用之处,而可爱是一种感情,可利用是一种需要,感情和需要总是短暂的、可变的,一旦变化了,当然就失宠了。所以受宠时要惊恐。至于失辱是指洗刷了耻辱,同样也要有恐惧之心,仍然要保持忧患意识。吴王夫差就是在打败了越王勾践,洗清了自己父亲阖闾兵败的耻辱之后,松懈大意,而反遭失败、蒙羞而亡。宠辱若惊,贵大患若身。何谓宠辱若惊?宠为下,得之若惊,失之若惊,是谓宠辱若惊。何谓贵大患若身?吾所以有大患者,为吾有身;及吾无身,吾有何患?故贵以身为天下,若可寄天下;爱以身为天下,若可托天下。老子进而提出了“贵身”的思想,是指不要舍本求末,不要去追逐身体以外的宠爱、荣耀、富贵,而是要珍爱自己的身体,珍爱自己的生命。不少人对这一章有误解,因为老子说:“及吾无身,吾有何患?”很多人以为老子是讲“无身”,而不是讲“贵身”,因而得出老子不讲养生的错误观点。有人甚至认为身是一切烦恼和灾祸的根源,误将身等同于肉体,以为肉体可以灭亡,精神应该摆脱肉体的束缚。其实人身包括精神和肉体两部分,两部分是相辅相成的,老子的身包括了这两部分。老子所谓的无身偏向于精神方面,是指不要追求荣耀、显赫的东西,不要追求声色犬马之类的物欲享受(第十二章不为目),而不是指要轻身、弃身。老子讲的贵身是指爱惜自己的身体,偏向于肉体方面,是指要满足自己最基本的生活需求(第十二章为腹)。无身和贵身有因果关系,正因为无身,所以贵身;正因为贵身,所以无身。两者所达到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安逸、恬静,是生命的返璞归真,是生命的最高境界。这才是真正的养生啊。宠辱若惊,贵大患若身。何谓宠辱若惊?宠为下,得之若惊,失之若惊,是谓宠辱若惊。何谓贵大患若身?吾所以有大患者,为吾有身;及吾无身,吾有何患?故贵以身为天下,若可寄天下;爱以身为天下,若可托天下。可贵的是,老子进一步把贵身无身的思想推广到贵大患治天下,这正说明老子身国一体的说理方式和以天道明人道、以人道证天道的思维方式。试想一个连自己的身体都不重视的国君,他怎么会珍惜自己的百姓以及天下的人民呢?反之,一个重视自己身体而不追求声色物欲的国君,他怎么会不珍惜自己的人民而去侵略别人、扰乱天下呢?只有这种人若可托天下贵身、爱身——爱己才会爱人爱己才会爱人齐国相国管仲临终时告诫齐桓公道:主公今后不要重用易牙、竖刁、常之巫等人,而且最好让他们离您远远的。齐桓公说:这我就不懂了,易牙连自己的孩子都肯煮了给我吃,竖刁为了在我身边侍奉,宁可自阉当太监,至于公子启方多年追随我,连父亲病故都不肯离开我去奔丧,这些人如此忠心耿耿,为什么要赶走他们呢?“管仲叹气道:主公您仔细想想,一个人连自己的亲骨肉都不爱怜,都肯杀死,难道他不会杀主公吗?一个人连自己的身体都会残害,难道他不会去残害主公您吗?只有爱惜自己、爱惜家人的人,才会真正忠于主公啊!第三节大气污染防治法一、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体制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制实行的是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防治大气污染的具体管理制度1、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制度2、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3、划定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城市制度4、划定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防治燃煤污染1、推行煤炭洗选限制高硫高灰煤炭2、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3、对大中城市饮食服务业限期改用清洁能源4、控制火电厂和其他大中企业的二氧化硫和烟尘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1、不得制造销售进口超标排放的机车车船2、控制车用燃油品质3、加强对用车监督管理防治粉尘废气和恶臭1、严格限制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排放2、防治可燃性气体污染大气3、配备脱硫装置4、防止烟尘、扬尘和恶臭气体污染工厂排放恶臭被责令停产案工厂排放恶臭被责令停产案案情简介:厦门市某台资企业成立于1990年年初,主要生产各种沐浴设备、建材及机械五金、阀门及水管道器材零配件等产品。生产工序中的黄铜铸造过程中有刺鼻的恶臭气体排出。厦门市环保局在审批该企业报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示:“同意在水产学院的机械厂兴建某台资企业,对大气污染严重的铸造及噪声较严重的工序应放到工业区的冶炼厂进行生产……”而该企业在1990年下半年,擅自将黄铜铸造车间迁入位于文教区的分厂并投入生产。该车间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恶臭气体不仅污染周围的环境,而且直接损害了与之毗邻的体育学院师生的身体健康,造成部分师生夜间入眠难、口干、喉痛、胸闷。从1989年至1992年间,全院师生的呼吸遭病、皮肤病及神经系统紊乱病患者逐年增加,因而干扰了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为此体育学院师生及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人多次反映该企业排放恶臭气体,强烈要求环保局责令该合资企业搬出黄铜铸造车间。1992年7月1日,厦门市环保局作出特环保字(1992)055号决定,责令该企业自1992年7月5日起,在分厂停止使用产生恶臭的树脂壳模浇铸工艺,但该企业未完全执行。同年9月,厦门市环保局对该厂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虽然后来该厂提出了治理污染的措施和计划,但并不能达到消除恶臭的效果。为此,1992年12月9日厦门市环保局作出特环保字(1992)103号“关于勒令某台资企业停止使用文教区分厂铸造车间的决定”,通令该企业文教区分厂铸造车间于1993年5月1日之前停止生产,从1992年12月20日起,该车间每日18时至次日6时不得开炉;每次使用炉数不得超过2个。该企业不服,向省环保局申请复议。1993年3月3日,省环保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厦门市环保局(1992)103号决定。该企业不服,于1993年4月18日向特区基层人民法院起诉,1993年4月26日一审法院判决维持厦门市环保局的处罚决定;该厂继续上诉,厦门市中级法院于1993年6月2日判决驳回该厂的上诉。问题一:体育学院师生、人大代表等向环保局反映的行为是否合法?除此之外,还有和寻求救济的方法?问题二:环保局对台资企业的处理是否合法?问题三: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对于该案的处理是否适当?[法理和法律分析]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本案中,原告违反规定,在生产中向外排放恶臭气体污染大气环境,体育学院师生及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向环保局反映情况,要求处理,既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也是在履行自己的义务。2、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在实践中,由各地的环保局负责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和污染环境的行为的查处工作。《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法理和法律分析]定,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区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有权给予行政处罚。该法第47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厦门市环保局在审批原告报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时批复:“同意在水产学院的机械厂兴建某台资企业,对大气[法理和法律分析]污染严重的铸造及噪声较严重的工序应放到工业区的冶炼厂进行生产……”,但是原告却违反该规定,擅自将黄铜铸造车间迁入位于文教区的分厂并投入生产。车间排放的恶臭气体污染周围了环境,直接损害了与之毗邻的体育学院师生的身体健康,尽管该公司提出了治理污染的措施和计划,但并不能达到消除恶臭的效果。因此,厦门市环保局依法对其作出停止使用文教区分厂铸造车间的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第四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法律原则1、三化管理原则2、全过程管理原则3、禁止排放和产生着处置原则4、集中处置和分散防治相结合原则5、分类控制和重点控制原则1、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2、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危险废物防治的特别规定1、名录、鉴别和标志制度2、强制处置、达标处置和安全处置制度3、危险废物防治经营活动许可证制度4、联单制度控制固体废物污染转移的法律规定1、报告许可制度2、禁止转移产生固废的落后工艺3、禁止和严格限制进口固废管理医疗废物和电子废物医疗废物:1、集中无害化处置2、登记制度3、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电子废物回收处理湖北省某市三义垃圾处理站本靠近市郊,但随着城市的发展,该站的位置逐渐发展为城市市中心的黄金地段,于是不断有人找该站商量,愿出高价租用该垃圾站改作他用。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该站想出两全其美的策略,一方面将垃圾站高价出租,另一方面将所辖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全部拉到位于市郊的省级竹山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填埋。【问题】1、三义垃圾处理站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如群众举报,应向哪些部门投诉?1、三义垃圾处理站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2条规定:“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本案中,三义垃圾处理站将城市生活垃圾倾倒在省级竹山自然保护区进行填埋,违反了上述国家禁止性条款。(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0条规定:“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本案中,三义垃圾处理站未经任何部门同意,擅自关闭垃圾处理站改作他用,同样违反了国家禁止性法律规定。2、群众应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因为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40条明确规定:“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五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1、监管体制2、关于城市规划和建设布局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3、防治标准和分区控制4、达标排放规定5、关于对噪声有特殊防治要求的建筑物和区域噪声控制6、设备产品噪声控制7、偶发性强烈噪声排放申请和公告制度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排放申报登记建筑施工噪声防治:15日前申报交通运输噪声防治:社会生活噪声防治:1、噪声排放申报登记2、控制声响器材3、限制室内装修我国颁布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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