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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工作中的法律法规据有关部门统计来自卫生部的统计数字表明,全国由于医患纠纷引发的冲击医院等恶性事件,2002年有5000多起,2004年上升到8000多起,2006年则将近10000起。2008年,在太原召开的一个关于医疗纠纷全国性的内部会议上披露,全国医疗纠纷每年发生达百万起,并以100%的速度增长。2012年3月24日,“丁香园”发布了一则《中国大陆近年恶性医患冲突案例简编》,该网站通过网络检索,从媒体公开报道中梳理出了从2000年至2009年7月的124起恶性医患冲突案例。据“丁香园”网站不完全统计,光从砍杀医务人员事件看,仅2011年,全国就发生了10起血案。2012年至今又发生了3起。以至于媒体惊呼:中国医生已成为最危险职业;中国成为全世界医生遭杀害最多的国家。如此惊人的数据,谁来保护我们面对如此节奏快、任务重、无法律、压力大、高风险的工作,我们应加强学习相关的医学法律、法规,增强护理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护理行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我国的卫生法体系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医疗卫生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公共卫生与医政管理为主的单个法律法规构成的一个相对完整的卫生法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献血法》等护理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用以规定护理活动(如护理教育、护理管理、护理科研、护理服务)及调整这些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4.1.1实施《护士条例》2008.5.12实施《护士守则》2008.5.12护理法的范畴123国家规定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条例;地方行政主管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标准、办法、通知;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医疗技术操作规程等。护理法的意义★为护理人员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和支持★引导护理教育和服务实践逐步标准化、专业化★促进护理人员不断接受培训教育★保证护理人员具有良好的护理道德水准★有利于维护病人和一切护理对象的正当权益护理立法始于20世纪初。•1919年英国率先颁布《英国护理法》•1921年荷兰颁布护理法•1947年国际护士委员会发表了一系列护理立法专著•1953年WHO发表了第一份有关护理立法的研究报告•1968年国际护士委员会制定了护理立法史上划时代的文件《系统制定护理法规的参考指导大纲》•1994年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方法》•2008年我国《护士条例》护理立法的历史与概况1234了解自己的职责的法律范围,根据自己所学到的专业教育知识及专业团体的规范和要求;熟知各项护理工作的原理和效果;明确哪些工作自己可以独立执行,哪些工作必须有医嘱或在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以防止法律纠纷;自觉遵纪守法,保护自己的一切合法权益。为什么要学习护理法律?患儿,男婴,1岁,因面色苍白,发热、呕吐5天,以营养不良性贫血入院。入院后医嘱:10%氯化钾10ml加入10%葡萄糖液500ml静脉点滴。值班护士没有认真阅读医嘱,将10%氯化钾10ml直接静脉推注。注射完毕发现患儿昏迷、抽搐、心脏骤停。立即组织抢救,行人工呼吸、心脏按压,注射钙剂、脱水剂等。经多方抢救无效死亡。问题思考:1.值班护士在治疗护理活动中违法了吗?2.违法行为如何确定?3.医院及护士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案例1违法护理行为的法律限定侵权与犯罪收礼与受贿疏忽大意与过失违法行为•侵权是指对个体或群体的财产及人身权利不应有的侵犯,侵权行为可以不构成犯罪,民事责任可以通过民事方式,如调解、赔偿等方式来解决。•犯罪是指一切触犯国家刑法的行为,被害者的基本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会依法受到惩处。刑事责任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疏忽大意与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严重的后果。护理工作中最为严重的是过失。分清犯罪与侵权行为的关键是护理行为的目的和后果的正确鉴定。护士责任心不强、不遵守查对制度而导致差错过失,这种过失给患者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失和痛苦、引起护理纠纷时,从法律上它属于失职但未构成犯罪,构成侵权,如给药、输液错误,热水袋烫伤,躁动患者未给予保护而坠床,护理记录中的错误等。但当疏忽大意导致患者残废或死亡时,从法律性质上就可能构成了玩忽职守(渎职罪),属于犯罪。如护士因疏忽大意而错给一位未做过青霉素皮试的患者注射了青霉素,若该患者对青霉素过敏,引起过敏性休克导致死亡,则需追究该护士法律责任,即构成犯罪,应承担法律责任。•收礼与受贿护理人员主动向患者索要巨额红包、物品,属于犯了索贿、受贿罪。但若患者康复或得到了护士的精心护理后,出于感激的心理而自愿向护士馈赠少量纪念性礼品,则另当别论。•执行医嘱的合法性一般情况下,应不折不扣地执行医嘱;随意篡改或无故不执行医嘱被认为是违法行为;若发现医嘱有明显错误有权拒绝执行;若明知医嘱有错,却没有任何拒绝表现并执行,将由护士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在护理人员提出明确申辩后,医师仍强制要求执行,护士将不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负任何法律责任。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若明知该医嘱可能造成对患者的法律性损害却听之任之,若酿成严重后果,将共同承担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医嘱:10%氯化钾10ml静脉推注。注意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对医嘱产生疑问,核对后再执行口头医嘱病情变化,及时通知医生,医生更改医嘱后再执行在法律上有其重要的意义。是举证的法律依据。客观、及时、准确无误,完整的护理记录不能丢失、涂改、隐匿、伪造或销毁案例某产妇于某日上午9时许,在某市中心医院妇产科产妇顺产一足月男婴,经该医院医生检查新生儿一切正常,按新生儿临床评分标准被定为满分。产妇连续两天见到新生儿并以母乳喂养,但产后第三天早晨5时30分突然发现该男婴已死亡于新生儿室。产妇及家属向院方控告该院当班护士失职致其婴儿死亡,护士矢口否认自己有责任,双方遂引起医疗纠纷。新生儿室护士报告新生儿死亡前后的护理情况:1.前日晚10时到次日10时,巡视该新生儿一切正常。2.1时15分,排便后喂牛奶30毫升后,右侧卧位,未见异常。3.3时30分,护士巡视病房,更换尿布,一切正常。4.4时30分,护士巡视,该新生儿正常。5.5时,护士巡视、换尿布,仍右侧卧位,一切正常。6.5时30,护士巡视发现该新生儿面部、口唇青紫色,右半身青紫,呼吸、心跳已停止,经值班医师检查确认已死亡检查发现,尸斑已形成,以头面部、右侧半身前胸部为主。该护士主张此男婴系“新生儿猝死综合症”死亡。尸检:窒息固定尸斑的出现:死亡后四个小时由此可见护士的护理记录有虚构1.当班护士在本案中是否有责任?2.该护士在事故发生前后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在新生儿病房中,一般规定护士应30-60分钟巡视一次,以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该护士的不作为行为已构成了一种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事故发生前的不作为行为时一种过失行为对于该护士在事故发生后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各种原始资料,这是因为原始资料是病情发展的真实记录;是认证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本案中该护士构成了一种故意行为,应该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贵重、麻醉药品与物品管理利用工作之便将麻醉药品提供给不法分子,构成贩毒罪随意挪用药品与器械构成盗窃罪护生实习中的法律问题学生在进入临床实习之前,要明确自己的法定职责范围,按照法规规程去做。在护士的监督下,发生差错事故,本人和带教护士都要负法律责任独立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护士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患者的权益1.医治权患者有权得到符合有关机构认可标准的医疗服务。2.知情权患者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包括诊断、病情发展、常见后遗症及治疗计划;有权知道所服药物的名称、效及常见的严重副作用;有权在做特殊治疗、检查或手术前,知道其目的、危险程度、费用及有否其他方法可以替代等;有权知道有关病情及治疗方面的资料;有权在就诊前询问收费标准。3.决定权患者有权决定看不同的医生,听取多方面的意见,才决定接受哪一种诊治方法;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药物、检验或治疗方法,并应知道所作决定可能引起的后果;有权决定是否参与医学研究计划。4.保密权患者资料必须保密;患者的尊严、文化、宗教背景应受到尊重。5.投诉权若患者怀疑医护人员在诊治等方面有误时,有权向医院有关部门投诉、并得到迅速及时地调查和回复。患者的义务1.应向医护人员详细地提供患儿的健康情况、既往病史、过敏史及其他有关详情。2.应遵守医生提出并经您同意的治疗计划及有关提示。3.为尊重其他病人及医院职员的权利,应遵守医院所订的规章制度。4.应准时应诊,如不能按时赴诊,应尽早通知医院有关部门。5.不能要求医护人员提供不正确的资料、收据或病假证书。6.不能随便浪费医疗资源。1.值班护士确属违法。违反了诊疗护理常规、规范,因技术过失和责任过失造成男婴死亡2.违法种类属于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过失犯罪。3.医院及护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医院及护士须对患儿家属进行民事赔偿;护士个人将承担民事责任;护士还可能因为严重失职和后果恶劣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例1分析•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及证明不了时需要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举证倒置是指诉讼当事人提出的主张,由对方当事人否定其主张而承担责任的一种举证分配形式。举证倒置与护士的法律责任医疗事故诉讼法律依据诉讼解决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对于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原则医疗事故诉讼医疗机构举证责任的范围仅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诉讼解决证据举证责任倒置及规则患方对医疗纠纷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医疗护理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案中,护士要证明已发生的护理行为合法,证明自己无过错。因此护士应该具备相关意识,在日常工作中注意维护病人及自身权益,规范记录,降低职业风险。护理活动与职责范围的法律问题由于超出职责范围的护理活动给病人造成伤害的,护士负有法律责任。如急救插管,急救处理无医嘱不能处理发生事故的根源:医疗事故的防范学习职业规范规范职业行为尊重病人权利严格医院管理要求做的必须做禁止做的决不做护理安全警句1.社会因素全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自我维权意识增强。某些新闻媒体误导社会公众。2.患者因素缺乏基本的医疗知识;患者、家属不配合,延误救治。3.自身因素服务理念陈旧,服务态度不良;业务技术水平的局限;医院综合管理问题。护理纠纷的防范护理纠纷•易引起纠纷的护理工作与防范医嘱执行隐患护理核心制度的执行不到位护理文件书写不规范执行物价制度不规范应对患者病情变化时反应不一电脑医嘱与病历医嘱不相符,医生签字不及时,增加了护士承担医疗纠纷的风险。滥用口头医嘱。口头医嘱仅限于抢救或手术中,过后医生一定要在6h内补记。但在临床工作中有各种各样原因而出现非抢救病人执行口头医嘱,存在有过后漏记和护理记录与医嘱时间不吻合的现象。执行临时医嘱后未及时签字。擅自涂改医嘱。•防范:把好医嘱执行关分级护理制度的执行不到位对分级护理制度内容界定认识不清楚,造成护理级别与病情不符。护理人员没按护理级别的要求去做,特别是对一级护理病人不能做到按规定时间巡视;不能根据病情协助患者采取正确舒适的卧位;对病情了解不够,不能认真观察、及时发现病人的病情动态
本文标题:护理工作中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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