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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立法背景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的健康发展,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于1995年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十四年来,食品安全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有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折射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为了从制度上解决问题,亟需对现行食品卫生制度加以修改、补充、完善,制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的制定工作立足中国实际,积极吸收国际先进经验。2004年7月,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和9月份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要求法制办抓紧组织修改食品卫生法。法制办成立了食品卫生法修改领导小组,组织起草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草案经2007年10月国务院第1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当年12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2007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初审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200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食品安全法草案,强化了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明确了食品小作坊监管方式。三鹿奶粉事件,进一步加速了食品安全立法步伐。离二审仅仅二个月,“草案”即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三审稿强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突出“全程监督管理”,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做出详细规定,增加了责令召回制度,强化了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原则。2009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由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二、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1日施行)共10章104条总则立法目的调整范围管理体制行业自律舆论监督鼓励政策社会监督企业责任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分则附则第1章第2-9章第10章食品标准生产经营事故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食品检验第3章第4章第5章第7章第8章第9章风险监评食品进出口第2章第6章过渡规定特殊产品体制调整生效日期第100条第101条第103条第104条用语解释特别规定第99条第102条三、主要内容(一)关于调整范围一是规定在境内的以下活动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的生产加工和进出口,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二是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当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农业行政部门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监管;关于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遵守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食用农产品的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三是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安全管理,适用食品安全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四是食品安全法是规范食品安全监管的一般法。产品质量法是规范产品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活动的一般法。针对同一问题,按照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应当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但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的内容,仍然适用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关于监管体制一是食品安全法体现了分段监管,统一协调的原则。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明确卫生部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程的制定、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查处等方面承担综合协调职责。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和国家食药局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和进出口、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二是在地方,已将监管责任明确给地方政府,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协调部门是地方政府,而不是卫生部门,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开展工作。三是质监部门要督促企业建立全过程质量安全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工作重点在国内食品生产监管。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完善市场准入、生产许可、监督抽查、召回等监管机制。(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国际上流行的预防和控制食品风险的有效措施。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发布、实施、调整等方面,规定了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同时,食品安全法还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启动、具体操作、评估结果的用途等方面规定了一整套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四)、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发布一是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发布主体,制定方法,明确对有关标准进行整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并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二是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涉及食品的感官、理化等方面品质要求的地方标准,按照《标准化法》的相关规定,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审查、编号、批准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述地方标准涉及的食品安全要求,应引用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三是关于食品的企业标准备案。食品企业标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自2009年6月1日起,地方标准化行政部门不再受理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质检部门可以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进行检验。(五)、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一是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另外,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二是各级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时,或者接到有关以上情形的举报时,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在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质监部门应当配合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配合卫生部门封存食品及原料进行检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等强制措施。各级质监部门要依法积极参与事故责任调查,及时掌握调查处理相关情况,必要时,及时向上级质检部门报告。(六)、食品企业的责任义务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以及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七)、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流通环节的许可管理、流通环节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食品广告管理、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八)、餐饮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餐饮服务的许可管理、餐饮服务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九)、食品进出口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管,主要职责是进口食品检验,对境外食品安全事件的采取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并通报有关部门,境外出口食品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行备案,对出口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等。(十)、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信息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十一)安全信用档案制度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以及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条例增补)四、企业责任(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的法律要求1、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卫生要求。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要求,首先是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是《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最基本,最核心的要求,除此之外还需要符合本条所规定的卫生要求,这些要求是《食品卫生法》中就有明确规定的,本法加以重申。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一是食品生产经营的环境卫生要求。“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一般应注意以下方面:库房面积应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厂房与生产产量相适应;人员操作面积、空间和设备等与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计要能达到防止食品污染及满足其他条件的目的,保证食品安全。(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二是食品生产经营中应当具备的卫生设施。从原料、加工、生产、贮存、运输到销售的各个环节都应当有这些卫生设施。(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三是食品生产经营应当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与《食品卫生法》相比,该项是新增规定。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决定着食品安全情况。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规章制度是食品企业食品安全管理的基础。(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是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卫生要求,以防止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受到污染。(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五是餐具等的消毒要求。通过消毒来消灭病原体,降低细菌数量,防止相互传染,保证人体健康。(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六是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中的卫生要求。包括两点,一是运输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等必须是无毒无害材料制成,使用中必须按要求洗刷或消毒。二是食品装运的环境条件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七是食品的包装卫生要求。必须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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