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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及井下“六大系统”建设煤矿安全管理煤矿安全管理范围较广,但凡涉及到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内容,都与安全管理有关。而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也是有质量标准检查内容及考核评级办法的,下面我就以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为基础,给大家对安全管理进行讲述。煤矿安全管理分为七部分:1、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资质2、安全制度3、操作和作业规程4、安全措施5、劳动定员6、风险抵押7、劳动合同和劳动保险以上七个部分是每次质量标准化定级及有关上级部门来检查时,必看的内容。下面我分项进行说明一、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资质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资质又分4个小项的检查内容:1、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一般都有专职,局一级有安监局,矿一级有安监处,现场有安监员。我公司同时还设群监网员、青监岗,同时各队组每班还设有安全员,加大井下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是指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通风、机电、采煤、掘进、运输区(科)队长,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驻矿安全监督员,小煤矿的工队长(包工队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为了规范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我省出台了向关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要求,各类煤矿应按以下要求(该要求为最低配置数量)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国有煤矿:除生产、通风、机电等业务部门的采煤、掘进、运输区(科)主要负责人外,专管安全的部门至少还应配备6人以上的安全、通风、机电、地测、采煤、掘进、运输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乡镇煤矿:除通风、机电等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驻矿安全监督员、小煤矿工队长(包工队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外,30万吨以下煤矿专管安全的部门至少还应配备4—6人的安全、通风、机电、采掘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万吨以上的应按国有煤矿标准配备。2、矿长取得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分管生产、安全、机电的副矿长及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其他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质证。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企业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集团公司(矿务局)董事长(局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副局长)、总工程师;其它煤矿的矿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投资人等。按照有关规定,主要负责人中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必须持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和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山西省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须持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操作资格证;井下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取得“两证”(驾驶证、入井资格证)以前特种作业人员指六大工种,后2011年增加为十大工种,分别为:(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9)煤矿防突作业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10)煤矿探放水作业•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以上是介绍的煤矿作业的十大特殊工种,下面是国家对煤矿企业特殊工种的配备要求:•国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最少配置要求:国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人数是按工作面单班生产需要配置。多个工作面多班生产的倍加。•(1)瓦检员:按采掘工作面、硐室、有机电设备地点、有人作业地点都要检查,采掘工作面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3次,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2次,本班未进行工作的至少检查1次,有瓦斯喷出或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面专人检查配备。一般每个采(盘)区每班至少1—2人。•(2)安检员:采掘工作面1人/班,运输斜井1人/班。采(盘)区巡查由3—5人组成检查组检查。•(3)爆破员:机采面(需爆破作业的)生产班1人/班;炮采炮掘面生产班2人/班。•(4)采煤机司机:综采生产3人/班,检修2人/班;高档普采生产2人/班;检修1人/班。全部使用炮采的煤矿,不配置采煤机司机。•(5)井下电钳工:综采面3人/班;普采(综掘)2人/班;变电所检修1人/班。•(6)主提升司机:2人/部·班。•2、乡镇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最少配置要求:乡镇煤矿每天两班生产的,每矿井至少人数按下表配备,增加或减少生产班次,每工种可酌情增减1—2人。全部使用炮采的煤矿,不配置采煤机司机。国家对煤矿企业特殊工种的配备要求•4、必须有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计划;矿级、中层干部按要求参加培训;生产作业人员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存档。•每年我公司职工学校年初都会制定全年的安全培训教育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煤矿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一律带薪参加安全培训。•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必须达到下列规定学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48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合并培训初次培训不少于64学时,复训不少于32学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90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新招入矿的井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少于72学时,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煤矿井下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安全培训不少于20学时。•5、按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或与就近(行车时间应不超过30min)的有资质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二、安全制度•安全制度一共包括12项:•1、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级领导从党委书记、董事长责任制度到各副总包括总经理助理责任制共14项制度。•职能机构制度按照部门分工不同共16项制度。•其余制度是从特殊工种岗位,到一些主要岗位都制定了简单的内容包括55项制度。•2、矿级领导(正、副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本规定是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执行制定的内容。按照带班规定:•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矿山企业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明确每个工作班次带班下井的领导名单、下井及升井的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请假与调换人员审批程序等内容。•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和办公楼及矿井井口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监督。•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每月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考核。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其经济收入挂钩,对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并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奖励;对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冒名顶替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的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应当在矿山企业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十条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检查巡视,全面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第十一条矿山企业领导应当认真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并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等。•第十二条矿山企业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及升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以存档备查。•第十三条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应当遵章守纪,服从带班下井领导的指挥和管理。•矿山企业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从业人员在井下作业过程中,发现并确认带班下井领导无故提前升井的,经向班组长或者队长说明后有权提前升井。•矿山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依据前款规定拒绝下井或者提前升井而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3、安全质量检查及跟踪处理制度。•4、安全办公会议制度;•5、安全目标管理及奖罚制度;•6、隐患排查治理制度;•7、安全技术审批制度;•8、安全教育培训制度;•9、设备器材检查维修管理制度;•10、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1、入井检身和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12、煤矿班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齐全;作业规程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程,与其它地点实际情况相符,并经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批准。推广建立《煤矿作业规程管理(软件)系统》,对作业规程进行信息化管理。施工及地质条件变化时有补充措施,内容齐全,图文清晰,审批、执行手续完备,有考核和签名。四、安全措施•1、按规定使用煤矿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井下常见煤安标志一个是MA•另一个是EXdi•EX是防爆标志,d隔爆型电机i为本质安全型•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特征是其全部电路均为本质安全电路,即在正常工作或规定的故障状态下产生的电火花和热效应均不能点燃规定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电路。•也就是说该类电器不是靠外壳防爆和充填物防爆,而是其电路在正常使用或出现故障时产生的电火花或热效应的能量小于0.28兆焦耳,即瓦斯浓度为8.5%(最易爆炸的浓度)最小点燃能量。•2、配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包括人员定位跟踪监测系统),设备、设施齐全,并能正常运行;井下各种标志牌清晰、准确、齐全。•3、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专项费用。•安全费用的提取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差距较大,我公司的安全费用提取为吨煤35元。•4、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贯彻落实情况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记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中第九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我公司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根据要求每年进行重新编制,并报送区域公司及救护队审核合格后,打印下发,并安排组织学习。内容主要包括矿井概况、组织机构、响应流程、各类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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