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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的解读与适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李明舜•法学教授,现任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全国妇联人才开发培训中心主任•一、主要社会兼职•北京市立法咨询专家;•北京、天津、四川、江苏、安徽、福建等省市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委员会特邀委员;•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权研究会i理事;中国社工联合会专家委员会成员•西南政法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兼职教授•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法律讲堂》等栏目特邀嘉宾。•二、主要研究领域: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妇女人权。•三、参与立法活动•2001年参与了婚姻法修改;•2002年参与了《民法典。亲属编》的起草;•2003-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专家组成员。•2007-2008年婚姻家庭咨询师国家标准制定专家组成员。•2013—2015年,全国妇联起草《反家庭暴力法》专家组组长。•现承担全国社科基金项目“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适度性研究”主持人;•教育部、全国妇联家庭教育立法调研项目负责人。•财政部家庭教育立法调研项目负责人。•四、主要研究成果•出版《妇女权益法律保障研究》、《婚姻法中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妇女法研究》等著作40余部;•发表《多重视角下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几点思考》等论文50多篇。•五、主要获奖事项•曾获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中国妇女研究会第二届优秀成果一等奖•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反家暴杰出贡献奖。第一个问题:家庭价值的再认识与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如何认识家庭的价值?----家庭发展的趋势是什么?----如何评价我国当前婚姻家庭现状?家庭价值的再认识------如何认识家庭的价值?《世界人权宣言》第16条第3款向全世界宣告:“家庭是自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得到社会和国家的保护”1989年12月8日的第44/82号联合国大会决议宣布1994年为国际家庭年,这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家庭问题的日益认可和关注。1994年10月18-19日,联合国在联大期间召开国际家庭大会,赞同必须在国际家庭年之后采取后续行动和长期行动。在2004年6日至9日,关心家庭和发展问题的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以及来自世界各地的专家和学者齐聚中国三亚,参加了世界家庭峰会,庆祝国际家庭年10周年。经过三天的审议,与会代表本着人类文明、人权和可持续发展的精神,本着促进以家庭为中心的发展,支持家庭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宗旨,与会代表通过了《三亚宣言》。•家庭的作用与功能•家庭自然的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得到社会和国家的保护•1、家庭是社会融合、保留和传递价值观的首要媒介,它提供了家庭成员,尤其是婴儿和儿童成长所需的,在情感、经济和物质方面的支持,并向年老体弱者和残疾人的关怀;•2、家庭是生产的重要单元,家庭为人们创造就业,带来收入。作为消费单元,家庭对可持续发展产生直接影响;•3、家庭对于实现世界和平、安全、正义、团结、宽容、统一和繁荣均具有重要意义;家庭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进程中发挥着根本作用。•2014年12月3日,为期两天的第十一届世界家庭峰会在广东省珠海市闭幕。•本次峰会突出了家庭的重要作用,达成了在制定2015年后的发展议程中聚焦家庭的共识•-------呼吁国际社会在制定2015年后的发展议程中引入家庭的视角,倾听家庭的声音,正视家庭形态多元化的趋势,全面加大对家庭的支持力度,以家庭为单位提供政策和服务。•--------会议强调政府和家庭的关系,以及政府在促进家庭发展中的责任,提出要关注灾害、冲突和战争等对家庭的影响。•--------会议还强调政府在促进家庭发展中应该履行更多的责任,发挥更大的作用,以保证老年人和儿童、青少年能够公平获得应有的照料和服务,家庭所有成员可以平等获得发展的权利,政府应以多种形式提高家庭发展能力。•---------会议还明确了2015年后发展议程在家庭发展方面需重点关注的领域,提出在新的发展议程中,需要重点关注流动迁移人口的社会融合问题、增强家庭的抚幼和养老功能,以及重点考虑环境变化对家庭的影响,提高家庭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同时,会议通过广泛交流与深入研讨,提高了国际社会采取积极行动,共同应对家庭变迁挑战的政治意愿。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习近平在2015年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节选)二、家庭发展的趋势是什么?(1)家庭规模小型化:2010年人口统计:全国家庭户401934196,其中一人户58396327,二人户97947686,三人户107978654。四人户70598493。五人户40332512,六人户16887554,七人户5753970,八人户2235271,九人户942511,十人及以上户861218。-----家庭发展的趋势是什么?(2)家庭结构核心化:核心家庭占主体。(3)家庭类型多样化:单亲家庭、重组家庭、丧偶家庭、空巢家庭等。(4)家庭关系离散化:分住的地理距离决定了情感和心理距离。(5)家庭价值多元化:不同的家庭价值观纷呈。Page11警惕婚姻家庭领域中的老少失衡警惕个人主义在婚姻家庭领域泛滥警惕财产关系在婚姻家庭领域反客为主警惕封建糟粕在婚姻家庭领域死灰复燃第二个问题:反家庭暴力法的本质和意义反家庭暴力法从人权的视角来看,反家庭暴力法一部基本人权保障法,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从历史的视角来看,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部打破传统禁锢,具有历史性贡献的法律。从立法过程来看,反家庭暴力法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特点,是妇联组织参与立法、源头维权的成功典范。从法治的视角来看,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防治家庭暴力法律体系的形成,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从国际视角来看,反家庭暴力法顺应并推动了国际社会反家庭暴力的潮流,有助于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从文化的视角来看,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部体现先进性别文化的法律,对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具有重要意义。第三个问题:反家庭暴力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的作用立法精神的集中体现立法和司法的基本遵循判断是否符合立法本意的标准弥补具体法律规定不足反家庭暴力法的基本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政府主导,多机构合作的原则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原则特殊保护的原则1、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的原则法律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第3条第三款)基本内涵对家庭暴力零忍耐基本要求任何形式的暴力都是违法犯罪;家庭成员不应忍受任何暴力;国家、社会不能容忍暴力;任何人都没有权力施暴;每个人都不应遭受暴力。1992年英国零忍耐福利基金会与大众媒介一起发起组织了首次零忍耐运动。1997年,欧盟议会还做出了《关于开展欧盟范围内对妇女的暴力零忍耐运动的决议》。•反家庭暴力法应有的先进理念与中国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的融合问题。为保持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先进性,适应国际社会反家庭暴力立法一般要求,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应始终贯彻对家庭暴力“零忍耐”、受害人本位、国家责任和人权观念与社会性别视角等先进立法理念。然而,这些先进的的立法理念与我国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存在一定的冲突,如对家庭暴力“零忍耐”与“打是亲,骂是爱”不同,受害人本位与家庭本位的差异,国家责任与“法不入家门”的冲突,人权观念、社会性别视角与长幼尊卑、男尊女卑的反差等。这样就存在一个反家庭暴力法应有的先进理念与中国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的融合问题。处理这个问题,一方面要认识到任何法律都是建立在一定文化基础上的,法律的生命也深藏于文化之中。文化为法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场景和条件,法律的运行也必须要有文化的支持,因此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和实施,都需要相应的文化支持,反家庭暴力法能否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最关键的是要看它能不能为社会文化所接受,它所体现的价值取向是否与社会的价值取向一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时,应当考虑我国的国情,包括中国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在规范的描述方面应有中国式的表达,在反家庭暴力的措施方面应当考虑我国的现实。但与此同时决不能忽视的是,法律本身也是文化的组成部分,而且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对社会文化具有非常重要的引导作用,在立法过程中秉持先进的立法理念,制定一部体现先进文化的法律,就会起到巨大的移风易俗的作用,就能有力推动社会的进步,因此制定反家庭暴力法过程中,决不能在考虑中国国情的口号下,迁就落后的风俗习惯,使先进的立法理念受阻、失效。•2、政府主导,多机构合作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第4条)多机构合作的工作机制面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复杂性、综合性、严重性,以及受害人作为弱者求助时可利用社会资源的局限性和困难性,英国伦敦以哈默史密斯和富尔海姆区为试点,经过长达4年的努力,创建了多机构合作、团结一致反对家庭暴力的运作机制,并开始作为对付家庭暴力的最佳途径而被人们接受。其经验性成效在于:(1)突破了家庭暴力是家内事务和私生活,国家机构和社会公力不应介人的传统认识。(2)要求所有与家庭暴力救治相关联的机构都必须重视家庭暴力问题,这些机构包括警察局、法院、住房部门、社会服务部门、社区法律服务部门、医疗单位、检察机关、律师所、妇女援助机构、议员及自愿性团体等。(3)强调所有相关机构必须团结协作,形成反家庭暴力的合力,遇到任何类型的家庭暴力事件都要在工作上配合一致。(4)减少受害人求助成本,提供最有效的援助方法,改变以往受害人四处投诉、求助无门、相关机构推诱不管的做法;要求任何一个机构都是一个工作接触点,一旦接到受害人的求助,即应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开展工作,并主动与其他相关机构建立联系,取得工作的配合一致,从而不需要当事人再费尽周折逐一求助。(5)强化机构工作的职能性介人意识,对发现或接触到的家庭暴力事件,即使受害人尚未求助,也可进行相应的工作。6)整个工作的运行,在对施暴者采取措施的同时,要把受害人的需要放在第一位,对受害人提供更有针对性的照顾,执行更有针对性的计划。----------------------参见刘晓梅《英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实践及其启示》•3、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第5条第一款);早期干预,预防为主。这是防治家庭暴力工作总的原则。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必须坚持早期干预,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如在美国的马里兰州实施暴力筛检三年,家暴案件下降了40%,国会希望将此项目通过法案推广到全国。例如我国台湾地区使用《台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TIPVDA)》目的:本評估表的目的是想要瞭解親密暴力事件的危險情形,幫助工作者暸解被害人的危險處境,加以協助;也可以提醒被害者對於自己的處境提高警覺,避免受到進一步的傷害。•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应当给予必要制裁,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但与此同时,还应进行必要的教育,对于某些家庭暴力行为人还需依法进行心理矫治、精神治疗、性病治疗、戒瘾治疗或者其他辅导、治疗。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4、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原则,•“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第5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尊重被害人意愿。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既要严格依法进行,也要尊重被害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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