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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保护研究摘要: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是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重要途径之一。构建完善的、多层次、多部门的法律体系是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根本途径。从过程保护的角度来探讨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保护向更深层次推进的对策,是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护的新思路。关键词:城市化进程;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护“城市化从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现代化进程中不可阻挡的潮流。城市化推进带来的是一种完全不同于原先民族传统文化的新文化,它具有较广的普同性和渗透性。城市化进程中全面推进的市场化道路、新价值体系、民主思想等都会给民族传统文化带来极其严峻的挑战。”[1]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必然有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成员进入到城市中去,在市场经济和现代文明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少数民族文化受到了巨大的冲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是少数民族生存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特别保护已经成为党和政府的工作重心和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共识。对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保护研究有着非常重要的学术价值与实践意义,应当给予特别重视。一、城市化视野中的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文化权利是少数民族的根本权利之一,切实有效地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利益关系到少数民族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到民族团结与民族社会稳定。(一)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文化面临的挑战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必然对中国少数民族文化的发展产生直接的和巨大的影响。城市化进程中文化形态的变迁,是社会发展和进步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从民族社会层面考察,城市化的扩展,必将催生出新的民族生活方式、新的民族心理与人格、新的民族价值观念、新的民族互动关系、新的民族文化系统等。城市化进程和民族文化的发展变化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基础,但是在中国城市化进程加速和民族传统文化变迁出现新形势的新情况下,在二者之间还是会产生一些比较复杂的现象。城市化对我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少数民族文化与汉族文化之间相互影响的步伐在加快,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汉族传统文化相互借用的成份增加;二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继续发展,民族意识增强。[2]无论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文化的发展趋势如何,都将对我国的民族关系产生深刻的影响。对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护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各个领域,如果处理不好,就可能发展演化成为城市化进程面临的最为突出、最为敏感而又波及面最为广泛的一大问题。在城市化加速发展的进程中,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护和实现面临着更为复杂的情况,具体表现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城市文化的多元化发展进程与少数民族文化的命运联系更加密切。现阶段,中国的城市化进程正处于加速发展时期,必将有更多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入城市。城市少数民族成分和少数民族人口的日益增加,一方面使城市文化呈现出多元化倾向;另一方面又由于民族文化不断裂变、重组,向文化一元化的方向变迁。由此引发了城市化进程中民族文化的一元化与多元化的思考。城市化进程中民族文化的一元化是指“在各民族文化的融合过程中,多民族的文化由于生活的相似性而形成的文化趋同的倾向。”[3]在各民族文化的相互影响过程中,趋同现象是一个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城市化是各民族实现现代化的必要途径,城市化进程也是城市多民族化、文化多元化循环往复的过程。二是政府文化管理机构在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过程中遇到许多困难。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真正实现一方面需要少数民族群众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充分发挥自己参与、创造和享受民族文化的权利,积极与城市化进程相适应;另一方面,需要政府机构制定相应的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政策与法规,为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实现提供条件。(二)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是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重要途径。关注城市化进程中的少数民族文化,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现阶段,文化已成为我们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影响、改变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影响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通过立法方式管理文化领域的事务,填补我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立法空白,是一项十分紧迫而重要的任务,是十分必要的。依法治国是党中央提出的基本治国方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基本的要求。现阶段,文化已成为影响、改变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影响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通过立法方式管理文化领域的事务,是十分必要的。对城市化进程中的少数民族文化权利进行法律保护在根本上体现了依法治国的精神。城市化进程,在本质上是一个经济发展的过程,市场经济是城市化的根本推动力。在城市化的背景下,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需要以立法的方式来维护少数民族文化主体的地位和权利,明确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护的原则,确立少数民族文化法律保护的内容,这对于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构建一套完整的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法律体系,使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工作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促进这项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一是可以使民族文化权利的保护工作有法可依,规范运行。二是可以明确界限,建立机制,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普查机制、重点保护机制、长效机制来对民族文化进行保护。三是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依法打击那些破坏民族文化的行为。二、构建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的建议城市化进程是不可逆转的潮流,城市化进程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冲击也是不可避免的。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是我们面临的一大任务。(一)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护的模式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是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实现的重要途径。民族文化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明确法律保护的思路,确定法律保护的模式,这对于城市化进程中的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来说,意义重大。城市化进程中的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保护问题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进行法律保护切实可行的模式应该是用足、用好现有法律体系,根据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不同类型将其分别纳入到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内;对于急需法律规范和调整的重点、难点、困点问题先制定行政法规,然后在条件成熟时再推动相关人民代表大会进行专门立法,提高立法层次和执法效能。(二)构建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护体系的原则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保护整体上属于我国社会主义文化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构建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保护体系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性质,每一项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都必须与我国政治制度的基本属性相一致、相协调。只有坚持这个根本方向,才能保证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才能真正保护和实现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在构建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时,应该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少数民族文化自身的发展规律。少数民族文化发展有其自身的特殊规律,文化融合是民族文化发展的基本形式。[4]民族文化遗产内容丰富,涉及到许多领域。少数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反映着不同的社会关系,反映在法律层面上,不同的社会关系代表着不同权利义务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民族文化的兴衰、发展和保护尤其是独特的规律,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的过程中。城市化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进程,其自身也有特殊的发展规律,对民族文化的保护应该明确和尊重民族文化的自身规律,但同时也要注意尊重城市化进程的发展规律。二是诸法一体保护。对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和利用涉及复杂的社会关系,简单地把其纳入到公法领域或者私法领域中予以保护,都是片面的,都是不可取的。应当指出,“实际上,在现代社会中,文化行为的内在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除了一般的行政管理关系外,还包括各种经济关系,公民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族、国家、社会的利益关系等这些关系的交错存在使得文化立法成为一种相当复杂的立法活动。”[5]我们应转变立法观念,树立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立法的多重视角。(三)构建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保护体系的建议现阶段,对于少数民族文化权利进行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类: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有关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立法机构制定的有关文化权利方面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特别是国家民委等颁布的有关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单行法规;附属民族法规中的文化权利规定,即《宪法》以外的其他非民族法律、法规中的民族文化权利规范;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国际条约、公约中的有关规定。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保护,根本任务就是要从立法着手,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护体系。具体来说,就是要以宪法为核心,以文化法为主要内容:在纵向上,建设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统领,文化法律为主干,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协调统一、和谐一致的多层次文化法律、法规体系;在横向上建设涵盖民事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等全方位、多部门的文化法律法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根本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构建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保护体系必须坚持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指导地位。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发展民族文化事业及保障公民享有从事文化活动的权利的规定,为少数民族文化法制保护建设提供了基本原则。《宪法》第四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加快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组织、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这些规定,既是少数民族文化法律保护体系建立的依据,又是少数民族文化法律保护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文化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调整国家文化管理和社会文化生活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至于民族文化权利的文化法律保护依据,可以根据目前已经制定的关于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规来研究,《文物保护法》是中国重要的文化法律之一,它对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研究作出了全面规定;《著作权法》、《商标权法》、《专利权法》等将民族文化权利纳入到了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体系中去。当前需要做的就是与能够用足、用好已有文化法律中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进行保护的相关原则和条款。在利用好已有文化法律依据的基础上,还要加快文化立法进程,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制定工作。①可见,在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保护上,专门立法保护与纳入到现行文化法律保护中都是可行的。另外,在调整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关系方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是目前可以依照执行的主要行政法规。无论新的专门立法是否出台,都不影响现行文化法律保护制度的适用。当务之急应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资源,通过现行法律制度为少数民族文化权利进行保护。以地方性法规为纲,有政府规章进行分类指导和管理,这是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保护工作的重点。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护工作缺乏一套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作为法律基础,保护工作受政策因素影响较大。因此,各地应尽快制定民族文化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由于地方性法规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可以对各地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中出现的基本问题进行原则性规定,有利于建立起地区性的法律保护框架。由各地方政府制定的条例、规章、实施办法等具有更好
本文标题:论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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