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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车辆特大交通事故调查与分析1.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公路通车里程的不断增长,道路客运发展迅猛,客运车辆已成为我国旅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但目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比较严峻,客运车辆特大交通事故屡有发生。客车特大交通事故由于其一次伤亡人数较多,财产损失巨大,社会影响广,已经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公安部的高度关注。分析客车特大事故的特点,剖析其影响因素是预防和减少此类事故的前提。2.客车特大交通事故特征•2.1客车车辆事故是特大事故的主体,占特大事故的70%•2.2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客车特大事故居高不下•2.3驾驶人应急处置不当导致特大事故多发•2.4机械原因的特大事故不容忽视•2.5短途客运事故占多数,长途营运其次,尤以长卧铺客车事故最为严重3.客车特大交通事故原因分析•3.1驾驶人因素是影响客车安全营运的关键,交通违法和应急避险能力缺乏是事故的主要原因•3.2客车主动安全性能问题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被动安全性能问题直接加大事•3.3营运里程过长,疲劳驾驶成为超长途卧铺客车事故的主要原因•3.4道路等级低下、交通安全设施缺乏是客车特大事故发生的客观原因3.1驾驶人因素是影响客车安全营运的关键,交通违法和应急避险能力缺乏是事故的主要原因•驾驶人是所有交通影响因素中对交通安全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不高是引发违法现象严重、道路行车秩序混乱、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超速、超载行驶、疲劳驾驶、违法超车等严重违法现象普遍存在的本质在于金钱的诱惑、利益的驱动,“多拉快跑”的思想冲淡了残存的交通安全意识,使得一些经营者铤而走险,超载营运,驾驶人胆大妄为,超速行驶。3.1驾驶人因素是影响客车安全营运的关键,交通违法和应急避险能力缺乏是事故的主要原因•其次,驾驶人安全驾驶技术不规范,应急避险能力缺乏。一旦出现紧急情况,驾驶人手忙脚乱,不知所措,甚至出现高速急打方向或误操作等现象。•由于客运车辆载客较多的特点,对于客车驾驶员来说,高速驾驶技术和危险预见性驾驶技•术欠缺也是发生特大事故的潜在因素之一。•因此,对客车驾驶员应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重点取缔客运车辆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严管严防,对违法驾驶人进行再教育,资格再审查。建立高速公路应急避•险模拟驾驶、特殊气候条件下模拟驾驶的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应急避险能力的考试制度。3.2客车主动安全性能问题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被动安全性能问题直接加大事•改进客车结构的安全技术、提高客车的使用安全性,可以有效降低客•车事故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良好的客车主动安全性可以有效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在主动安全方面,行驶记录仪、缓速器、ABS、应急制动器、盘式制动器、全承载车身、空气悬架、横向稳定杆等在国外已成为标准配置,而且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装置或部件,在国内客车上却未能广泛普及。特大交通事故案例显示,关键安全部件一旦出现问题和故障,将导致恶性交通事故发3.3营运里程过长,疲劳驾驶成为超长途卧铺客车事故的主要原因•我国超长途客运普遍存在,有些运营线路里程高达2000公里,有的甚至达到•2800公里。我国大多数客运企业为满足市场需要,无限制地延长营运里程,而为了节约•经济成本,不考虑安全成本,超长途客运车辆(特别是1500公里以上)仅配备二个驾驶•人,并要求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到达,存在驾驶人疲劳驾车现象,近几年卧铺客车特大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3.3营运里程过长,疲劳驾驶成为超长途卧铺客车事故的主要原因•500公里以内的公路客运成本•最低,安全性最好,旅客出行一般选择坐汽车;500—800公里的旅程,一般选择坐火车;•超过1000公里的旅程,一般选择坐飞机。•因此,建议有关部门统筹全国、区域客运线路布置,设立客运中转站,优化客运里•程,解决客运半径过大、营运过程中超载、疲劳驾驶等问题,提高客运安全性,减少长距•离运输,并切实落实两部一局关于三级以下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公路,严禁夜间通行的•要求。3.4道路等级低下、交通安全设施缺乏是客车特大事故发生的客观原因•在群死群伤事故严重的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广西等地,80%以上的公路是三级以下公路,四川省的三级以下公路占公路总里程的89.35%。我国三级以下公路量大面广,道路依山傍水、边坡落差大,普遍存在线形不良或线形组合不良,路面破损,视距不良,交通环境干扰严重等问题。交通安全设施不配套,设置不当或数量不够。路侧危险路段没有设置任何防护措施,或防护设施强度严重不足,桥梁护栏本身的防撞能力不够,车辆一旦冲出路基和桥梁即会面临车毁人亡的危险境地;视线诱导设施不完善,部分公路仅在弯道设置混凝土柱涂红白漆作为线形诱导,很少设置线形诱导标、轮廓标等;平交路口缺乏管理控制,车辆抢行容易导致两车相撞的事故;交通标志设置不合理,设置数量普遍偏少,应该设标志的地方没有设置,还有一些标志被树木等遮挡,起不到作用;最基本的交通安全设施标线残缺,标志标线配合不当,等等。4.具体案例分析10·1特大交通事故重大责任案•本案例就是发生在重庆(3.4提到的事故多发区)的一起客运车辆特大交通事故,由于驾驶员应急避险能力缺乏(3.1提到的)而导致。一.事故回顾(一)事故发生经过•2006年10月1日13点33分,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利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一辆由江北开往沙坪坝区的711路公共汽车(车号:渝B41067),途经石门大桥大弯道处,驶向大桥左侧(逆向车道),冲上0.37m高的桥梁路沿,撞坏大桥护栏后,坠落19.3m高的桥下,车辆实载50人,现已造成30人死亡,20人受伤,其中重伤10人(3人尚未脱离危险),事发前,肇事车辆在经过北桥头前的加油(气)站时,转接了另一辆车上的20名乘客。(二)事故现场情况•事发点为石门大桥的南引桥,双向四车道,中央有黄色单实线,沥青路面,路面宽度17.7米,人行道宽度2.96米。转弯半径9200米,坡度2.5%,路面平坦,无障碍。车辆冲向人行道的角度为32度。事发当时天气小雨,路面潮湿。•经过队车辆初步鉴定,未发现转向\制动系统等机械故障。二、肇事车辆所属公司情况(一)公司基本情况•利民出租汽车公司原是一家民营企业,2002年与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运集团)合资,组建重庆公路运输集团利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民公司),为公运集团的合资公司。2002年6月25日利民公司在南岸区茶园新注册登记,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公司法人代表张雷。该公司线拥有13辆出租汽车,17辆班线客运车辆,25辆城市公共客运车辆。2004年底成立重庆交通哦运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运集团)后,公运集团属于交运集团。(二)肇事驾驶员情况•驾驶员吕富华,男31岁,1998年7月8日取得大客车驾驶执照,2005年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营运从业资格证,获得从事客运营运上岗资格。(三)车辆及营运路线情况•肇事车辆为渝B41067宇通中型客车,出厂日期为2006年1月15日,2006年1月19日在市运管局领取道路运输营运证,同时经市运管局审核,批准该公司车辆在711路线(将被观音桥至沙坪坝)运营。该车二级维护有效期截止为2006年10月9日。承包经营人吕建国向利民公司缴纳了3万元风险保障金,每月向利民公司缴纳5250元承包款。•该车于2006年1月在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保额分贝为: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车身险20万元,旅客责任险每座5万元。相关图片调查审理•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31日4时40分,重庆“10·1”特大交通事故肇事车驾驶员吕富华驾驶其挂靠在重庆公路运输(集团)利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渝B·41067号大客车在江北区五桂路西南合成制药厂路段发生撞死1人的重大交通事故,吕富华因驾车未及时发现危险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行驶,在该重大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事后杨宗义、张焘、张雷不正确履行职责,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此事故进行处理、上报并及时取消吕富华驾驶客车的资格。2006年5月26日,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和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下达了《关于集中排查公路客运车辆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要求排查发现驾驶人2004年以来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一律不准从事客运工作。重庆公路运输(集团)利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接该通知后,隐瞒了吕富华于2006年3月31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事实。经被告人杨宗义、张焘审核后报送的报表上反映吕富华无重、特大交通事故。三.事故调查分析•,通过现场勘察,走访调查,以及对人、车、路和环境的分析,初步排除了驾驶员自杀酿成事故的可能,“10·1”事故性质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事故原因•1.事故的直接原因:驾驶人吕富华在限速40公里/小时的路段上,在雨天路面湿滑的条件下,驾驶大客车进入嘉陵江石门大桥南引桥右转弯时,未降低行驶速度,车辆后轮出现向左侧滑,因处置不当,车辆冲上人行道,撞坏护栏,坠落引桥下,导致事故发生。2.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利民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对运营车辆“以包代管”,没有纠正和处理承包人及驾驶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2.事故的主要原因•二是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未履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公运利民公司管理不力。对利民公司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问题失察。2.事故的主要原因•三是重庆市交通运输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公司安全工作机构和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不力,工作失察。2.事故的主要原因•四是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主城区客运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上述运输企业管理混乱以包代管等问题失察。(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肇事车辆驾驶人吕富华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4人:(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1.吕嘉,事故车辆承包人吕建国的代理人、驾驶人。没有认真履行承包代理人的责任,明知吕富华驾车造成3.3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有同等责任后,违反有关规定继续聘用吕富华,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2.杨宗义,公运利民公司安全科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明知吕富华驾车造成3.3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有同等责任后,未向公司提出处理意见,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3.张焘,公运利民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明知吕富华驾车造成3.3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有同等责任后,未进行处理(应解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4.张雷,公运利民公司董事长。对运营车辆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包代管,造成对驾驶人员的管理失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四)对事故单位及有关部门的处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按照有关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四.事故后的思考1、特大交通事故暴露深层矛盾•“10•1”特大交通事故,暴露出重庆市公共交通营运体制和市场秩序方面存在着亟待解决的深层次矛盾,主要是营运主体多而散,经营规模过小,竞争秩序不规范,市场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不健全等。•目前,重庆市主城九区共有营运车辆7575辆,其中国有公交车辆5199辆,民营班车2376辆。•民营为主的“7字头”客运车辆服务质量较差,群众反应十分强烈。由于不少民营企业只有几辆车,没有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挂靠在上级公司,711等线路的客车违章超载、超速、超车、到站不停、过站甩客、乱停乱放、不服执法人员监管等安全隐患,成为公共交通的一大毒瘤。一些车辆驾售人员态度恶劣,严重损害了重庆形象。一些小公司只有一二辆车,车主就是驾驶员,家庭化经营的现象突出。2、企业不达标准必须退出运营•根据市政府的安排,即日起,相关部门将按照制定的标准,对主城区公共交通客运企业及其营运线路进行重新确认。没有达到公交化、公司化标准的企业,将被收回线路经营权。•从规模上说,从事主城区公共交通客运的企业,自营车辆必须达100辆以上。在当年12月31日前,达不到标准的企业,现有的经营线路将被收回。政府正在制定办法,对被收回线路经营权的企业,给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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