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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企业破产法第一节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含义和意义㈠破产的含义法学含义当债务人不能以其财产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对债务人的总财产进行概括的强制执行,以使全体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的程序。经济学含义:破产是指债务人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狭义上的破产一般指破产清算;广义上的破产还包括和解、重整等法律制度。㈡破产的意义对于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对于社会通过破产程序,可以使他们的债权请求得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了在缺乏公平清偿秩序的情况下可能受到的损害通过破产程序,可以起到两种作用,一是淘汰落后,二是起死回生通过破产程序,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实现资源优化组合,促进经济发展二、破产主体资格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将破产主体资格限制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他企业法人的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将破产主体资格确定为所有企业法人。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原因破产原因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能清偿与资不抵债是有区别的。㈠《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㈢《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根据新旧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的原因主要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有三层含义:(1)债务人所欠债务应是在合理清偿期间内无法清偿的债务,且该无法清偿行为呈持续状态。(2)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3)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清偿期限的。在新破产法中又规定:“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将债务人资不抵债列为破产原因。二、破产申请和受理(一)破产申请的提出1、破产申请人的确定(1)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申请;(2)债务人不能清算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算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4)金融机构具备破产原因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2、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1)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依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确定。(3)破产案件管辖权必要时,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移转。3、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案例讨论:某食品厂为国有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住所地是南昌市西湖区。1996年5月,经南昌市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发给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立。其主管部门为南昌市西湖区经委。因经营管不善,亏损严重,截止到2007年6月负债总额高达600余万元,资产负债率高达350%。其中欠工商银行贷款本息高达360多万元,2006年10月20日债务已到期,但无力偿还全部债务。2007年8月拟向有关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试讨论:(1)该食品厂能否适用企业破产法进行债务清算?(2)谁有权提出该食品厂的破产申请,为什么?(3)本案由何地、何级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4)该食品厂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为什么?参与答案:(1)能。因为该食品厂是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并且申请宣告破产的日期是2007年8月,也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时间适用范围。(2)该食品厂和债权人。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不能清算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3)本案应由债务人某食品厂住所地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法院是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4)该食品厂具备破产原因。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案某食品厂资产负债率高达350%,且无力偿还全部到期债务。(二)破产申请受理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程序(1)法院应当在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2)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3)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2、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法律效力(重点、难点)(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自有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5)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6)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7)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案例讨论题:荣昌公司于2007年12月15日被债权人A公司申请破产,甲市人民法院于12月20日受理了此案,并于同年12月25日指定管理人接管了该公司,查明下列情况,请分析依照破产法应当如何处理:(1)荣昌公司欠西友公司2007年10月15日到期货款50万元,于2007年12月23日清偿了其中的30万元;(2)荣昌公司欠华天公司2007年9月10日到期货款120万元,华天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于2007年11月12日起诉至乙市人民法院,甲市人民法院受理荣昌公司破产申请时,此案正在审理当中;(3)荣昌公司欠东海公司2007年10月6日到期货款90万元。2007年12月5日,东海公司拟向丙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荣昌公司偿还欠款,甲市法院受理荣昌公司破产申请后,丙市法院尚未决定是否受理本案;(4)荣昌公司欠宏大公司2006年3月2日到期货款160万元。宏大公司多次催要无效后,起诉至丁市人民法院,2007年11月18日法院经终审判决荣昌公司支付宏大公司欠款、违约金、赔偿金等共200万元。随后法院将荣昌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宏大公司的债权,甲市人民法院受理荣昌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中;(5)荣昌公司于2007年10月27日,曾与发达公司订立一份电器销售合同,甲市法院受理荣昌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合同尚未开始履行;(6)2007年5月黄河公司向荣昌公司租赁一套设备,甲市法院受理荣昌公司破产申请时,黄河公司尚未将租赁的设备返还给荣昌公司。参考答案:(1)荣昌公司的做法不合法。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人别债权的债务清偿无效。(2)甲市法院受理荣昌公司的破产申请后,乙市法院有关荣昌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荣昌公司的财产后,乙市法院的诉讼继续进行。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3)丙市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有关荣昌公司的诉讼案件,东海公司只能向甲市法院起诉。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4)丁市法院应当解除有关荣昌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5)管理人有权决定该合同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发达公司。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6)黄河公司应当向管理人交付租赁的设备。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三、债权申报与确认(一)债权申报1、债权申报的期限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发布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2、债权申报的要求(1)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但是职工债权免予申报。(3)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4)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5)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算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7)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8)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也可申报其债权。(9)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可以申报债权,但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10)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可以申报债权。(11)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可以申报债权。例:某机电设备公司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下列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是()A、某机电设备公司所欠当地税务机关的税款70万元;B、某机电设备公司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220万元;C、保证人东方公司已经代替某机电设备公司偿还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D、某机电设备公司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与友谊公司尚未履行的合同,由此应当支付友谊公司的违约金10万元;E、某机电设备公司出具的支票,因付款人某建设银行不知其破产案件为法院受理,向支票的持票人支付的票款5万元。3、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的处理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二)债权确认1、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2、管理人依法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3、经核查后仍存在异议的债权,由人民法院裁定该异议是否成立。第三节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一、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破产财产。(二)破产撤销权破产撤销权是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逃债或损害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
本文标题:经济法(破产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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