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广告经营 > 医院投诉管理讲座4 Microsoft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第五章医学鉴定与学术研讨的区别•前面我提到了我国医学鉴定事故的概率为20~40%,请在坐的专家想一想,发生一百起纠纷竟有20%以上属事故,这个医院还能开得下去吗?•在国外和我国过去定为事故的一般都不超过1%。这与国外,也与我国过去(八十年代以前)形成明显的反差。为什么中国会有这么高的事故概率?•这里面除了有外部的原因,肯定与专家们本身的错误认识有关。•外部原因如《条例》对事故的定义取消了“直接造成”4字,以及来自行政的、司法界的、舆论的压力……•但鉴定毕竟是我们医学专家自己定的呀!•主要原因就是将医学鉴定会,开成一个学术研讨会!•那么,医学鉴定与学术研讨究竟有什么区别?•一、性质不同•医学鉴定是一种法律行为;学术研讨是一种职业行为(或科学行为),是医疗服务中的一个项目。•二、目的不同•医学鉴定解决的是法律问题;学术研讨解决的是学术难题或职业道德问题。•三、主体不同•医学技术鉴定的主体是法定的,即鉴定人员的资格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要经法定的鉴定机构或有关行政机构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考核或批准而获得主体资格;学术研讨参与人的主体资格无须法律规定,凡有行医资格的人员,应组织者的邀请均可成为其主体。•四、标准不同•五、结果不同•医学鉴定标准:•1、追究的是法律责任,只能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医疗操作规范的最低要求为标准。•2、只要未违反禁止性规定,或者按医学教课书上所介绍所允许的做了,就不构成违法。•3、只能以客观标准为标准,应尽量避免主观臆断。•学术研讨标准:•1、学术研讨追求的是完美,以最高道德要求和最高学术标准为标准(医学是永远也达不到完美的,若将医学鉴定会开成学术研讨会,就有可能将所有医疗行为错定为医疗事故)。•2、必须找出最佳治疗方案。•3、除以客观标准为标准外,专家的主观意见往往起决定作用•4、医疗缺陷不是认定事故的依据。由于医疗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故医疗事故的构成,必须同时符合民事过错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才能成立,即必须同时符合①有违法行为的存在;②有损害后果的存在(根据《条例》的规定,这种后果必须达到医疗事故的严重程度);③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④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要件。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4、学术研讨不适用法律标准,在决定医疗方案时应尽量避免医疗缺陷为原则。•5、禁止以结果推断行为是否有过错(以结果来推断行为是否有过错,这在法学理论上叫“客观归错”,它是极端客观主义的产物。更由于医学是一把“双刃剑”,因此,对医疗过错责任的认定切不可只看结果,而不言其他。尤其不可忽视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存在)。•5、应当从结果中总结经验教训。•6、在认定是否存在有医疗责任时,应当结合医院的级别、条件及行为人的技术职称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专家们在进行鉴定时,不可用自己的水平来衡量被鉴定对象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有技术缺陷。若按这种思维逻辑推理,岂不是只有三甲以上的医院和具有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学专家才能给病人看病?国家既允许了乡村的赤脚医生有行医资格,那么,在对“乡医”、“赤医”的医疗行为进行鉴定时,就应当用乡村的医疗条件和赤脚医生的水平进行评判。否则,医疗职业岂不成了“请君入瓮”的法律陷阱?•6、一般不必考虑医院的级别、条件及行为人的技术职称。•而且还不光是将医学鉴定会,开成一个学术研讨会这么简单。还有:•第一,你是事后来检讨别人的错误,如果在事后再回过头来审查,除非是白痴,再怎么笨的人也能知道错在哪里,知道下一次碰到类似情形该怎么做。•第二,你是用大专家们集体的智慧,在挑剔一个小医生的错误,这能挑不出毛病吗?•第三,医学是智者见智,仁者见仁的,还有学术观点与流派的不同,而错定事故。•第四,除了水平与学术流派外,还可能因各人的经验、经历不同,而各有所长。本来我什么都不如你,就刚好在这一个问题上我比你有水平。•第五,专家自我定位不准,认为如果我作为专家挑不出毛病来,我就不专家了。须知,医学鉴定不是鉴定你专家的学术水平!而是鉴定被鉴定对象是否连最低的技术要求都没有做到?•案例一海南培福新药物过敏案•案例二汉中安乐死杀人案•辩护人:“既然不同的教课书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论述和规定,那么,就应当认为行为人(医生)对病人禁用冬眠灵是对的、是有依据的,对病人慎用冬眠灵也是对的、也同样是有依据的。‘禁用’和‘慎用’冬眠灵,这两种行为对被告人来说均不违法。”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两审法院均作出无罪判决。其理由是对法律责任的认定,只能是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医疗操作规范的最低要求为标准。据这一原则,公诉人不能以这本教课书来对抗另一本教课书。因为医生看病下药只能以医学教课书为依据,医生的水平一般不可能超过教课书,对医学教课书中存在的冲突或错误,不应当让医生去承担责任。•讲到这里,大家一定以为我这个人抱有偏见。专为医生讲话,不为患方讲话,不维护患者的权益。其实,这是个极大的误解。这也正是我同许多医学伦理学专家和一些卫生行政官员的分歧所在。•他们认为医生面对的是人的生命与健康,不严格要求行吗?天天出事故、出人命,我这个卫生局长还能当得下去吗?•其实我从不反对严格要求医生。我甚至主张要提高医生的准入门坎,要把一些有道德劣迹的人排除在医师队伍之外。•但我们千万不可以平时对医师们的那种很高的伦理和道德上的要求,作为制裁医生的标准。我主张对任何人的处罚,只能适用法律标准,而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当要用法律制裁某一个人时必须适用同一个法律标准。•所以医学伦理学家们,他们讲的是伦理,而非法律。这是永远也讲不到一块去的,一个讲伦理,一个讲法律不在一个层面上。•法律不过是道德的最基本要求,而伦理是追求道德上的完美的。•讲到自律,讲到医德医风,大家一定会讲那就是像白求恩医生那样,“对病人如亲人,对技术精益求精……”•其实,白求恩所能做到的,在当时所有外国来华的医生都能做到。他只是个很普通的医生。在今天中国的绝大多数医生也都做到了。•在这里,介绍一位90多年前的美国医生罗感恩夫妇及他的全家,他们才真正是值得我们每一个中国医生学习的道德典范。•冯玉祥将军在《我的生活》292页中讲到:美国医生罗感恩1910年和太太在常德开了个广德医院。一天在为精神病人刘君治病时,被刘君用手枪打死。冯玉祥的参谋长立即叫传命兵将刘五花大绑,拉出去毙掉。罗太太制止说:“无论从哪一点看,哪疯子不是故意杀人。疯子是无罪的,把他放掉!”并在无限悲痛之余,仍每天给那个疯子看病。不久,美国驻长沙领事馆知道此事后,来信调查此事,主张追究病人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罗太太约集牧师开了一个会议,竭力反对美领事馆的意见。罗太太说:“我们到中国来服务,本来就是抱定要牺牲一切的。我丈夫是死在职业岗位上的,这对他来说是最好的归宿,他是殉职、殉道、殉志,根本谈不上赔偿的问题。若这也要赔偿的话,叫死者和生者(生者指罗太太自己)的何以安宁?”•由于父亲的死使罗大夫在美国上学学医的孩子没有生活来源,便在交餐馆打工赚钱维持学业。•冯将军知道后十分感慨,在军费十分困难的情况下,筹措了八千块大洋,交给罗太太作为孩子的教育和生活费,被罗太太拒绝。于是只得将钱直接寄往美国,托冯玉祥在美国的一位朋友亲手交给罗公子。又被罗公子原封不动退回,并附信说:“我父为职牺牲,正是他的志愿。对于帮助学费的好意,只有心领并致谢意。我已发誓要靠自己的力量完成学业,务请你成就我这个志愿。将来我学有成就,仍来中国服务,继承我父亲的遗志。”•看到这封回信,久经沙场,一向以铁石自命的冯玉祥将军流泪了•后来,冯玉祥用这笔钱在常德建了座纪念堂。取名“感恩堂”,以纪念这位不朽的人道主义战士。•1931年其子学成之后,兑现诺言来到中国,这是后话。•我也是个医学伦理学家,是世界生命伦理学会的会员。以罗感恩医生精神来要求自己,这就是我想对在坐的专家说的,也是我寄希望于中国的医生的。•但是作为法学家的我,决不可以因为你们没有罗感恩或白求恩那么高尚,而要求用法律来对你进行制裁。现在中国法律的误区就在于此。
本文标题:医院投诉管理讲座4 Microsoft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79250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