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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规则商务学院国际经济系梁瑞2010.102020/2/15国际服务贸易基本界定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首次把“服务贸易”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学概念,于文献中正式提出。1974年,美国贸易法于第301条款中再次提出“世界服务贸易”的概念。•定义•1994年《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将国际服务贸易界定为:(1)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的服务;2、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的服务;3、一成员的服务提供实体通过在其他任何成员境内的商业存在所提供的服务;4、一成员的自然人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的服务。即国际服务贸易涉及下列交换活动:过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2020/2/15•姚明是中国最大的单个出口商品。102万吨大米46万吨钢材239万台电视630万辆自行车98万吨原油姚明登陆NBA属于哪种服务贸易模式?2020/2/15•(2)BOP(BalanceofPayment)对服务贸易的定义和分类•国际收支平衡表包括经常账户、资本与金融账户、错误与遗漏账户。服务贸易被列入经常账户项下,是指一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服务的输出入。居民与非居民的划分不是以国籍为标准,而是以交易者的经济利益中心所在地为依据,即从事生产、消费等经济活动和交易达一年以上的所在地。IMF规定,企业、非营利机构和政府等法人以及自然人,不论其来自何国,只要他们在所在国从事一年以上的经济活动与交易,就是所在国的居民。2020/2/15GATS定义与BOP定义在判断服务交易者归属国的标准上是不同的。GATS定义倾向于国民原则,它立足于生产要素所有者的角度来判断服务交易者的归属国,认为国际服务贸易是一经济体拥有所有权的单位与其他经济体的单位之间的交易。BOP定义倾向于国境原则,它立足于服务交易者的常住性来判断服务交易者的归属国,认为国际服务贸易是一经济体的常住单位与非常住单位之间的交易,界定常住性的依据是经济利益中心所在地,而不是交易单位的所有权。2020/2/15两种定义立足点的差异导致了对(1)国际服务贸易范围的界定不同,尤其体现在对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的服务的处理方式不同。例如:当A国的服务提供者在B国设立商业机构向B国的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在BOP定义下,如果A国的服务提供者在B国从事经济活动在一年以下,则A国的服务提供者是B国的非居民,此笔服务贸易属于国际服务贸易,若在一年以上则不属于国际服务贸易;而在GATS定义下,只要A国的服务提供者是设立在B国的商业机构的所有者,此笔服务贸易即属于国际服务贸易,而不论A国的服务提供者在B国从事经济活动的时间长短。这样,服务贸易定义的内涵由BOP的“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跨境交易”扩展到GATS东道国居民的“外国商业存在”同东道国其他居民之间的交易,即居民与居民之间的交易。(2)其考察国际服务贸易的目的不同。BOP定义偏重考察不同国家服务产品的流向及随后的资金流向,GATS定义偏重考察各国服务业的开放程度,它可以全面反映一国围绕服务交易,通过包括贸易与投资在内的各种途径所获得的全部收益。2020/2/15国际服务贸易的特点•(1)国际服务贸易中大多数服务具有无形性•(2)国际服务贸易中部分服务具有不可贮存性•(3)国际服务贸易存在生产要素跨国界的移动•(4)国际服务贸易涉及法律的复杂性•(5)服务产品的营销管理具有更大的难度和复杂性2020/2/15•国际服务贸易的分类-按“移动与否”划分:服务提供者不移动移动不移动服务消费者移动分离式服务消费者所在地服务提供者所在地服务流动的服务2020/2/15-按服务与生产过程之间的内在联系划分:1.生产前服务。(如国际市场调研)2.生产中服务。(如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软件开发、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生产过程之间的各种服务等)3.生产后服务。(如广告、包装、运输、维修和售后跟踪服务等)2020/2/15-按《服务贸易总协定》划分:分为12大类160多项内容1、商业性服务2、通讯服务3、建筑服务4、销售服务5、教育服务6、环境服务7、金融服务8、健康及社会服务9、旅游及相关服务10、文化、娱乐及体育服务11、交通运输服务12、其他服务2020/2/15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产生的背景•20世70年代以后,世界区域经济一体化和贸易投资自由化步伐加快,社会分工与国际分工进一步扩大和深化。•发达国家积极倡导服务贸易自由化。(美国、欧盟、日本)早在东京回合谈判中,美国政府根据《1974年贸易法》的授权,试图把服务贸易作为该回合谈判的议题之一;美国国会在《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中授权政府就服务贸易等进行谈判,并授权对不在这些问题上妥协的国家进行报复。•发展中国家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由坚决抵制到逐步接受。•国际服务贸易谈判从1986年9月乌拉圭回合谈判开始,到1994年4月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历时近8年。-2020/2/15当美国开始提出服务贸易问题时,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坚决反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理由为:①服务业中的许多部门,如银行、保险、证券、通讯、信息、咨询、专业服务(如法律、会计等),都是一些资本--知识密集型行业,在发展中国家这些行业是很薄弱的,不具备竞争优势;②发展中国家的服务部门尚未成熟,经不起发达国家激烈竞争的冲击,过早地实行服务贸易自由化会挤垮这些尚处于幼稚阶段的民族服务业,因此,在这些行业获得竞争力以前,不会实施开放;③有些服务行业还涉及国家主权、机密和安全。随着发达国家在服务贸易谈判问题上的认识逐步统一,发展中国家坚决抵制的立场有所改变。①一些新兴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某些服务业已取得相当的优势,如韩国的建筑工程承包就具有一定的国际竞争力,新加坡的航空运输业在资本、成本和服务质量上也具有明显的优势,这些国家希望通过谈判扩大本国优势服务的出口;②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迫于来自发达国家的压力,另一方面也认识到如果不积极地参与服务贸易的谈判,将会形成由发达国家制定服务贸易的规则,而自己只能成为被动的接受者,其利益将会受到更大的损害。2020/2/15131986年9月的埃斯特角部长会议1988年12月蒙特利尔中期评审会议1990年7月布鲁塞尔部长会议以1991年12月邓克尔方案的出台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由111个国家和地区代表正式签署2020/2/15第一阶段从1986年10月27日正式开始到1988年12月中期审议前为止。谈判的主要内容包括服务贸易定义;适用服务贸易的一般原则、规则;服务贸易协定的范围;现行国际规则、协定的规定;服务贸易的发展及壁垒等。这一阶段各国的分歧很大,主要集中在对国际服务贸易如何界定问题上,发展中国家要求对国际服务贸易做比较狭窄的定义,将跨国公司内部交易和诸如金融、保险、咨询、法律规范服务等不必跨越国境的交易排除在外面,而美国等发达国家主张较为广泛的定义,将所有涉及不同国民或国土的服务贸易归为国际服务贸易一类。多边谈判最终基本采取了欧共体的折衷意见,即不预先确定谈判的范围,根据谈判需要对国际服务贸易采取不同定义。2020/2/15第二阶段从中期审议至1990年6月为止。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的中期审议会上,谈判的重点集中在透明度、逐步自由化、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保障条款和例外等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此后的工作主要集中于通讯、建筑、交通运输、旅游、金融和专业服务各具体部门的谈判。与此同时,各国代表同意采纳一套服务贸易的准则,以消除服务贸易中的诸多障碍。各国分别提出自己的方案,阐述了各自的立场和观点,其中1990年5月4日,中国、印度、喀麦隆、埃及、肯尼亚、尼日利亚和坦桑尼亚几个亚非国家向服务贸易谈判组联合提交了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原则与规则提案,对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等一般义务及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特定义务作了区分。后来,《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文本结构采纳了亚非提案的主张,并承认成员方发展水平的差异,对发展中国家作出了很多保留和例外,这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要求。2020/2/15第三阶段从1990年7月至1993年12月。这一阶段由《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框架内容的基本明朗到最终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1990年12月的布鲁塞尔部长级会议上,服务贸易谈判组修订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多边框架协议草案文本,其中包含海运、内陆水运、公路运输、空运、基础电信、通讯、劳动力流动、视听、广播、录音、出版等部门的草案附件,但由于美国与欧共体在农产品补贴问题上的重大分歧而没有能够最终结束谈判。经过进一步谈判,在1991年底形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草案,该草案包括6个部分35个条款和5个附件,规定了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市场准入、国民待遇、争端解决等重要条款,基本上确定了协定的结构框架。经过各国的继续磋商谈判,协议草案根据各国的要求进一步修改,1993年12月5日,贸易谈判委员会在搁置了数项一时难以解决的具体服务部门谈判后,最终通过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radeinService,简写为GATS)。2020/2/1517服务贸易总协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指与服务贸易有关的附件及补充协议等,主要包括五个部分:(1)GATS的基本原则和条款规定;(2)GATS的附件规定的部门协议;(3)各缔约方关于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承诺的减让表;(4)关于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九项有关决议,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机构安排的决议,对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某些争端处理程序的决议,有关服务贸易和环境的决议,关于自然人流动问题谈判的决议,关于金融服务的决议;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决议,对基础电讯谈判的决议,有关专家服务的决议共八项部长会议决议和有关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书协议。(5)在世贸组织成立后的后续谈判过程中所达成的三项协议,即《全球金融服务协议》、《全球基础电信协议》和《信息技术协议》,这三项协议已构成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机组成部分,对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发挥重要作用。2020/2/15狭义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内容包括六个部分,29项具体条款。正文之前的简短序言确定了各成员参加及缔结《服务贸易总协定局》的目标、宗旨及原则。第一部分(第l条)为范围和定义(scopeanddefinition),其主要内容是就协定中的服务贸易予以界定。第二部分(第2条至第15条)为一般义务与纪律(generalobligationsanddisciplines),确定了服务贸易应遵循的几项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具有一般的指导意义,是各成员在服务贸易中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第三部分(第16条至第18条)为具体承诺(specificcommitments)是该协定的中心内容,包括市场准入(marketaccess)和国民待遇(nationaltreatment)两个方面,规定了各成员应承担的特定义务。第四部分(第19条至第21条)为逐步自由化(progressiveliberalization),主要确定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安排和具体承诺表制定的标准,规定各成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及权利。第五部分(第22条至第26条)为组织条款(institutionalprovisions),主要内容有协商机制,争端解决与执行,服务贸易理事会,技术合作及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等。第六部分(第27条至第29条)为最后条款(finalprovisions),内容是就该协定中的重要概念作出定义,并规定了各成员可拒绝给予该协定各种利益的情形。2020/2/1519•GATS的主要原则•(1)最惠国待遇原则•(2)透明度原则•(3)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参与原则•(4)市场准入原则•(5)国民待遇原则•(6)逐步推进贸易自由化原则2020/2/15-GATS的主要部门协议:1.关于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移动的协议。2.关于空中运输的协议。3.关于金融服务的协议。4.关于基础电讯服务协议。5.关于海运服务协议。-2020/2/15《金融服务协议》199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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