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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相关规定释义与说明内容一、纳税人二、征税范围三、税率四、应纳税额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六、纳税地点七、纳税申报期限八、增值税优惠政策(单独)一、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的含义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特定的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基本规定(一)增值税纳税人含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判断三个要件:1、应征增值税的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间接税,属地原则);2、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修理修配对象:货物〈有形动产)〉);3、纳税义务的资格主体:单位和个人(见细则第九条)。纳税人主要变化之1原《细则》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它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它个人。新《细则》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纳税人主要变化之2原《细则》第三十四条: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新《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二)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三种行为进口: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的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国税发[1993]155号);租赁、承包:单位租赁或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承租人或承包人构成纳税人三个要件: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国税发[1994]186号)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主要变化之2原《细则》第三十四条: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新《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三)特定的增值税纳税人——油气田企业基本规定: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纳税人范围:四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中石化、中石油重组改制后设立的油气田分(子)公司;2、存续公司(中石化、中石油集团重组改制后留存企业);3、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中石化、中石油集团以外的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4、油气田企业持续重组改制继续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以及2009年以后新成立的油气田参股、控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生产性劳务: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具体见管理办法所附的《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基本规定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基本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类型及程序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实地查验办法1、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条例13条,细则28条)纳税人主要变化之3原《条例》第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新《条例》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政策变化明确规定了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明确了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给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的授权。纳税人主要变化之4原《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规定如下:(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新《细则》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纳税人主要变化之5原《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新《细则》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政策解析此次政策调整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有较大的变化,主要有五点:一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降低。二是个体工商户达到标准必须认定。新细则取消了个人达到标准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规定,就是说个体工商户达到了认定标准,同样必须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三是下放了个体工商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审批权限。由原先的省级认定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四是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选择按一般纳税人或者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五是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基本规定主要文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的通知》(豫国税发〔2010〕172号)3、一般纳税人认定类型及认定程序认定类型认定程序认定类型:四种情形1、应当认定:指年应税销售额达到并超过规定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2、依申请认定:指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只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两个主体,两个要件;见管理办法第4条)3、选择性认定:指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进行选择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或继续保留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4、不得认定:指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认定程序1、应当认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40天+20天,见管理办法第8条)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2、不认定: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以及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20天+10天+20天,见管理办法第8条)纳税人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3、选择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的小规模标准纳税人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填报+当场核对+实地查验,20日完成〉见管理办法第九条):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a.《税务登记证》副本;b.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c.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或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d.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e.国税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认证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资格认定。4、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范围二、辅导期期限及具体规定三、辅导期管理基本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范围两类纳税人: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和其他一般纳税人。1、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2、“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辅导期期限及具体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具体规定:1、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2、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辅导期管理基本规定专用发票抵扣专用发票领购(发售)预缴税款及处理纳税申报表填列(并后)辅导期结束管理规定专用发票抵扣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提示(1)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抵扣实行先比对后抵扣制度;(2)实行该制度的扣税凭证有3种: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专用发票领购(发售):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见《辅导期管理办法》第8条)。(一)最高开
本文标题:增值税(含优惠政策)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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