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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小学教育 > 小学教育 > 2012第四讲 刑法修改稿
第四讲刑法学第一节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对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刑法—包括一国法律中所有的刑事法律。通常由三部分组成:a、系统的刑事法律即刑法典b、单行的刑事法律c、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狭义的刑法即刑法典二、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刑法概述(一)罪刑法定原则(二)公民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三)罪刑相适应原则第二节、犯罪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必须具备三个基本特征: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2、犯罪必须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紧密相联,不可分割二、犯罪构成第二节、犯罪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总和。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四个要件。(一)、犯罪客体概念: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分析:甲偷乙的电脑(1)犯罪客体是一定的社会关系(2)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3)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注:其中危害行为是犯罪构成的核心要件,是任何犯罪不可缺少的。1、概念: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要件的总称,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二)、犯罪的客观方面2、危害行为(1)作为(2)不作为构成犯罪的不作为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a、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b、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C、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而导致严重后果1、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2、职务和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3、行为人先前的行为所产生的义务(二)、犯罪的客观方面危害结果的有无和大小,对于区别罪与非罪、犯罪的既遂和未遂、罪重与罪轻,都有重要意义3、危害结果(二)、犯罪的客观方面注:有危害行为不一定就有危害结果的产生案例分析:甲撞伤了乙,乙到医院进行治疗。护士粗心大意打错了针,致乙死亡。问:甲应对乙的死亡负责吗?4、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犯罪的客观方面1、概念: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其中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触犯刑法、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有生命的人。(三)、犯罪主体2、自然人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1)自然人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第一、未满14周岁的人,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期第二、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为相对负刑事责任期(八种行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第三、已满16周岁的人为完全负刑事责任期第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为减轻刑事责任期第五、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三)、犯罪主体第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第二、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期间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第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自然人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自然人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三)、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并构成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主要实施“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据其罪行轻重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3、单位犯罪主体(三)、犯罪主体1、概念指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的主观方面可分为:——犯罪故意——犯罪过失(四)犯罪的主观方面a、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b、对危害结果持追求或放任的态度2、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四)犯罪的主观方面(1)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四)犯罪的主观方面案例:小偷王某到一商店偷东西后,为毁灭证据,明知值班室有值班人员在睡觉,仍放火烧商店,导致值班人员被烧死。分析:王某在此案件中的所持的心理态度。(四)犯罪的主观方面3、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四)犯罪的主观方面a、已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b、但轻信能够避免(1)过于自信的过失(又称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四)犯罪的主观方面(2)疏忽大意的过失(又称无认识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b、因为疏忽大意未预见到a、在当时情况下应当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四)犯罪的主观方面意外事件: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是意外事件。三个特征:第一、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第二、行为人在主观上须没有过错第三、损害结果的发生须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四)犯罪的主观方面案例:甲抓到一条很毒的蛇,搁在家中的水桶里。那天家中宴请客人,来了很多人。其中的一个来客在水桶里洗手,被蛇给咬了,造成重伤后果。问:甲的行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意外事件?(四)犯罪的主观方面1、看见仇人过,从塔楼上扔啤酒瓶,击中致人死亡。2、外面闹,塔楼上的人扔出啤酒瓶子,击中致人重伤。3、收拾屋子,不用的酒瓶子扔出,回想不对,回头一看,打中了人。4、看见楼下没有人,扔出酒瓶子,仍击中路人。分析:(四)犯罪的主观方面被告人王兆利,男、二十岁,江苏如皋人,民兵班长。某日清晨,被告人用小口径步枪压上子弹打鸟时,因鸟飞走,枪膛内的子弹未退出就放在家中。傍晚,王的同学黄寅来玩,被告说:“我有小口径步枪,我们去打鸟玩。”随即到房内拿枪,转身时无意扣动扳机。经检查,黄的伤势属重伤。试用犯罪构成的原理分析: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分析: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被告达到法定年龄,精神正常。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被告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权利。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要件的总称,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被告实施了扣动扳机的行为,导致黄某受重伤的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分析: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被告是民兵班长,对枪支的性能、保管、使用的常识理应了解,对枪支存放时应把子弹退膛,否则会走火伤人的危害结果是能够预见的,也应该预见到,但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结论:构成犯罪,是疏忽大意过失犯罪。三、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事由。(一)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出于防卫目的的正义性②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③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④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防卫⑤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案例:某日深夜,男青年杨某尾随下夜班的青年女工王某至无人处,拦住王某,拔出尖刀,逼迫王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王某开始假装顺从,乘杨某思想放松,忙于解衣时,从他身上拔出尖刀,将杨某刺死。问题:王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无限防卫权(二)紧急避险《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危险而采取的。②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③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④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⑤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一般来说,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中的生命权重于其他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大小应以财产价值的多少,而不以所有制性质为标准来衡量。由此可见,不允许牺牲他人生命来保护财产,也不允许损害他人重大财产以保护自己的较小财产。四、故意犯罪形态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1、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4、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案例]•赵高,男,秦市建筑公司工人。某日晚ll时许,赵高从一朋友处喝酒后回家。行至一小路岔口处,看到在他前面有一妇女单身行走,便起歹意。遂从后面冲上去,抓住该妇女的皮包就往回跑。刚跑出不到10米,只听后面喊到:“赵高,你怎么抢我的东西?”赵高回头一看,见被抢者是其同学的妹妹,便赶紧走上前去说:“阿妹,我看你一个人走路,不放心,逗你玩玩。走吧,我把你送回家。”遂将该妇女护送到家。当时,该妇女包内有现金3000元。•问:赵高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分析:赵高已经实施犯罪行为,但是由于犯罪对象是朋友的妹妹,所以才自动放弃犯罪并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所以该行为属于犯罪中止。[思考]: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看外界的阻力是否使行为人有条件继续进行犯罪:1、如果外界的阻力使行为人无条件继续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停止犯罪是被迫的,这种情况无疑属犯罪未遂;2、如果行为人虽然受到了外界阻力,但这种阻力并不足以使犯罪继续进行丧失条件,犯罪行为人在此情况下自动停止犯罪,应认定为犯罪中止。五、共同犯罪(1)含义: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要件:①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②共同的犯罪故意;③共同的犯罪行为。(2)主体集团犯罪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共同犯罪。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个共同犯罪人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因而各个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也不同。①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主犯处罚有两类
本文标题:2012第四讲 刑法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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