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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简本)1总则1.1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1.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进一步扩散趋势。(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1.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4)霍乱在一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流行,l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有扩散趋势。(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l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10)对多个设区的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1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l.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l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3个以上县(市),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9)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l周内发病9例以下。(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及时、有效预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结合本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各市、县(市)人民政府。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41.5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并采取果断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3)依法行政,依靠科学。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的科学技术保障。(4)整合资源,加强合作。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沟通与合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提高全社会的应急能力。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2.1应急指挥机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成立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5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2.1.1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需要确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2.2日常管理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2.3专家咨询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对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在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理工作。3监测、预警与报告3.1监测6自治区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3.2预警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3.3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兽医机构等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4应急响应与终止4.1应急响应原则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事发地之外的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4.2应急响应措施4.2.1各级人民政府(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参与应急处理工作。(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域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报请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
本文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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